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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药品有关监管事权的意见(淄食药监发〔201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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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15 14:19:21  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963
核心提示:为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规范年建设”要求,保证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和监管工作的协调与统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区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按照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要求和属地管理、权责统一、精简效能原则。
发布单位
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淄食药监发〔2014〕71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14-06-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zibo.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2/site/art/2014/5/22/art_5661_1743.html
  为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规范年建设”要求,保证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和监管工作的协调与统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区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按照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要求和属地管理、权责统一、精简效能原则,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和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县局)两级食品药品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一、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
 
  (一)市局负责事项
 
  1、食品生产许可(省局下放);
 
  2、食品委托加工备案;
 
  3、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6、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零售)资格许可;
 
  7、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
 
  8、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许可;
 
  9、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
 
  10、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11、第一类国产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12、省局交办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市局受理、初审、转报省局的审批事项。
 
  (二)市局交由区县局办理的事项
 
  1、药品零售经营许可;
 
  2、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3、市局交办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区县局负责事项
 
  1、食品流通许可;
 
  2、餐饮服务(中央厨房除外)许可;
 
  3、保健食品经营备案;
 
  4、区县局受理、初审、转报市局的审批事项。
 
  二、监督检查事项
 
  (一)市局负责事项
 
  1、全市“四品一械”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与考核和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及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及高风险产品的重点检查与抽查;
 
  2、市级媒体所发布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和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行为的信息监测;
 
  3、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4、组织实施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协调处理;
 
  5、全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6、省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县局负责事项
 
  1、制定辖区“四品一械”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
 
  2、协助市局开展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及跟踪检查;
 
  3、辖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和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行为的信息监测;
 
  4、辖区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
 
  5、辖区“四品一械”相关产品抽样检验工作,配合做好市级抽样检验相关工作;
 
  6、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辖区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8、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从业人员查体培训工作;
 
  9、辖区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安全监管工作;
 
  10、承接市局委托、授权的行政监督检查任务;
 
  11、辖区内投诉、举报和承接市局转办的投诉、举报案件的办理。
 
  三、稽查办案事项
 
  (一)市局负责事项
 
  1、组织实施大案要案的查处、督办、汇总上报工作;
 
  2、跨区县违法案件的查处,对区县管辖权出现争议案件直接管辖或指定管辖;
 
  3、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调查、处理及转办;
 
  4、组织实施抽样检验不合格“四品一械”违法案件的查处;
 
  5、市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移送案件和合办案件的调查处理与协查;
 
  6、上级交办和督办案件的调查处理。
 
  (二)区县局负责事项
 
  1、辖区“四品一械”违法案件的查处,对大案要案或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应向市局书面报告;
 
  2、辖区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
 
  3、辖区在监督抽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四品一械”违法案件的查处;
 
  4、负责上级交办和督办案件的调查处理。
 
  本意见自2014年6月20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19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行政执法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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