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3日
海南省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六届五次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加强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简政放权、强化监管”的总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推进行政机关职能重心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构建依法、科学、公开的监管体系。
二、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
(一)监管主体。
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
(二)监管内容。
1、对于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原行政审批对象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收费行为、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以及信息公开等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促使其依法依规、重质守信、提高服务水平。重点加强对公共安全、旅游市场、生态环境、建筑市场、食品药品、土地使用等领域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
2、对于下放和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重点对承接主体的承接能力,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情况,承接事项的目录编制、审批责任和义务情况以及对项目名称、主体、依据、材料、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和责任人等信息进行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管;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规范承接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的要件和程序,防止管理脱节。
3、对于转移到社会组织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不再审批,由社会组织按照非行政审批方式进行管理。重点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资质条件、依法运作、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信息公开、行业执业质量、收费和财务行为、内部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制的建立等情况进行监管。
三、监管措施
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公众在监管中的作用,逐步建立政府监管、市场调节、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全方位监管体系。
(一)实行取消和调整事项目录管理。行政机关要建立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时将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二)建立健全纵横协管联动机制。行政主管部门之间、部门与下级政府之间要加强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和配合工作,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要将原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力量逐步调整用于后续监管工作,充实监管力量,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责任,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加强日常监管,制定检查计划,开展不定期抽查或自查,发现违法、违规及未履行信用承诺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四)建立事后评估和绩效考核制度。行政机关在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公布满一年时,要对取消和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事项运行和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估。机构编制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对有关事项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下放事项承接部门要在承接行政审批事项运行满一年时,向下放事项行政机关专项报告承接事项运行情况。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管理体系,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运行及监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五)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省政府数据中心和电子政务外网资源,建立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引导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推行公开承诺守信制度,推动企业诚信经营、社会组织诚信服务和个人守信自律,营造和维护公平正义、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信用基础和信用监管平台建设,为开展后续监管工作创造条件。
(六)实施标准化管理。全面推行网上标准化审批,构建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平台及政务服务应用系统。行政机关要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结合行业特点和发展趋势,建立完善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标准和规范,用标准化规范代替取消事项的审批条件,用标准化管理代替取消事项的审批管理。指导承接部门建立标准化管理机制,对承接事项的审批流程、办理标准、办结时限、服务承诺和办理结果等内容进行标准化管理,约束和规范承接部门的审批行为。
(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行业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培育社会组织发展力度,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完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的行业管理和自律管理,加快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强化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建立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后续监管。
(八)建立投诉举报机制。行政机关要建立公众监督投诉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举报电话等及时收集社会各界对原审批对象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投诉信息并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对已经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仍在实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的,有权向监察机关、政务服务中心举报。
四、有关要求
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加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监管力量,落实监管责任。
(一)省级行政机关要牵头制定、修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推动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对承接主体开展业务培训;指导下级对口部门做好监督工作;研究制定推动、支持社会组织和公众协同监管的办法与措施。
(二)省级行政机关要对简政放权后的行业监管制定有效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部门、内容、方式和责任,并开展监管工作。省发改、工信、旅游、国土、建设、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于2014年6月前完成系统内的监管办法或措施制定;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于2014年12月前完成监管措施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