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4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陈敏尔
2014年7月11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0项,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21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4项,合并39项行政审批项目为15项。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既要防止变相继续实施行政审批,也要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直机关要加强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防止工作脱节;承接机关要逐项梳理,明确承接机构,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扎实做好各项承接准备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 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项).docx
2、 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项).docx
3、 省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项).docx
4、 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