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冰鲜水产品进口商自主检查指南(试行)

冰鲜水产品进口商自主检查指南(试行)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08 09:40:39  来源: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708
核心提示:为落实冰鲜水产品进口商主体责任,指导进口商对境外输我国大陆冰鲜水产品出口商及生产企业按照我国要求进行生产,确保进口冰鲜水产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指南。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12-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第一条 为落实冰鲜水产品进口商主体责任,指导进口商对境外输我国大陆冰鲜水产品出口商及生产企业按照我国要求进行生产,确保进口冰鲜水产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指自主检查的主体为我国大陆境内进口冰鲜水产品的实际进口商。

  第三条 进口商制定年度自主检查计划,并据此对境外冰鲜水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自主检查,确定合格供应商,保证其输我国大陆冰鲜水产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主检查计划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

  第四条 检查内容包括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检查、养殖过程质量控制检查、捕捞过程卫生控制检查、生产加工过程卫生控制检查、贮存和运输过程卫生控制检查及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进口商结合所进口产品的实际情况,制订自主检查记录表,详实记录自主检查的过程以及各个检查要点的实际情况。

  第五条 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检查。境外生产企业参照ISO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有关标准建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包括原辅料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有毒有害物质及包装材料管理控制制度、生产贮存和运输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制度等。

  第六条  养殖过程质量控制检查。境外养殖场养殖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养殖质量控制的有关要求。参照《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GB/Z 21702-2008)相关要求实施检查。

  (一)进口商自主检查时应获得以下材料:养殖场的水产养殖质量控制文件、养殖场平面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养殖场全貌、养殖池、药房、饲料房等)、药物及饲料使用清单、养殖水质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二)抽封样检测:现场抽取养殖的水生动物,并送有资质的检测实验室检测致病微生物、重金属、环境污染物、药物残留、生物毒素、寄生虫以及其他相关项目。

  第七条  捕捞过程卫生控制检查。捕捞渔船、运输渔船应具备所在国家(地区)官方批准的相关资质,渔船和渔获物应安全卫生。应参照《水产品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GB/T 23871-2009)相关要求实施检查。

  第八条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控制检查。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生产加工过程卫生控制的有关要求。应参照《水产品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GB/T 23871-2009)、《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GB/Z 21702-2008)相关要求实施检查。

  (一)进口商自主检查时应获得以下材料:厂、库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平面图、人流图、物流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工艺关键部位图片资料、生产加工用水水质分析报告等。

  (二)实验室的检查包括检验项目及检验设施、设备和仪器;实验室人员资质、培训情况;各类检验设施、仪器设备是否定期校准并标识有效期;实验室检验操作流程是否合理;原料、半成品、成品及加工过程监控实验室报告与现场检查的符合性;检出阳性结果后的原因分析及采取何种处置措施;是否存在外部委托实验室,委托实验室的资质和相关委托检验合同。

  (三)加工人员的卫生状况应符合卫生要求,工作人员应穿着工作服、戴帽子、口罩及专用鞋。禁止将异物带入加工车间。

  第九条 贮存和运输过程卫生控制检查。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贮存和运输过程卫生控制的要求。应参照《水产品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GB/T 23871-2009)、《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GB/Z 21702-2008)相关要求实施检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一)贮存仓库必须清洁卫生。贮存冰鲜水产品的专用容器必须明确标记,定期清洗或清理,冰鲜水产品不得与非冰鲜水产品或其他货物混存。应具备储存冰鲜水产品的温度控制设施,应当设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

  (二)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应有防污染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应保证冷藏设施性能并有温度记录装置。

  第十条 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进口商在自主检查时按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产品实施符合性验证。鼓励进口商获得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或官方指定机构出具的产品符合性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进口商自主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情况描述和评估结论。

  第十二条 本指南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87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