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6日
广东省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政府责任制,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考核评价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二、考核组织
(一)省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在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
(二)省食安办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负责研究提出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和考核评价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后印发实施。
(三)由省食安办按照年度考核评价方案,牵头组织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考核评价工作组,采取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级以上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三、考核内容
(一)省政府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签订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提出的工作任务;
(二)省食安办制订的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指标,具体指标设置和分值根据当年工作重点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食品安全情况、监管体制机制运行情况,资金投入和经费保障情况,工作部署和督导检查情况,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情况,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及核查处置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情况,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情况,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宣传教育情况,以及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安排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况。
四、考核评分
省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采取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得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评为良好;得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评为合格;得60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以上含本级,以下不含本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当年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且列为下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督导重点:
(一)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瞒报、谎报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考核程序
省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求真务实、以考促管”的原则,采取自查自评和现场考核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程序为:
(一)平时检查。由省食安办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平时检查工作。平时检查主要采取抽检及明察暗访等形式,直接到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平时检查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价结果。
(二)年终考核评价。
1.自查自评。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方案等文件要求,于每年12月下旬开始自查自评,并于每年1月5日前,将相关数据和年度工作总结(自查自评报告)等材料报送省食安办。
2.资料审查。资料审查采取集中分组审查方式进行,由省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组结合各地级以上市上报的数据和工作总结(自查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评分,并将结果提交省食安办。
3.现场考核。省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组按照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对各地级以上市进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主要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座谈会等方式,并实地抽查两个县(市、区)。对于现场考核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指出,并提出工作建议。
4.综合评价。现场考核考核结束后,省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组对各地级以上市自查自评、平时检查以及年终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并向省食安办提交综合考评及评分结果。
(三)考核评价结果的审定和公布。省食安办对省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组的综合考评情况及评分结果进行汇总并形成正式报告,报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审核后上报省政府审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由省食安办向全省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要及时、真实、全面,防止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在考核评价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认真落实本级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并与所辖县(市、区)政府签订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位。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