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属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省食药监局《关于开展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流通经营主体分类调研统计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食流函〔2014〕10号)要求,结合聊城实际,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流通经营主体分类调研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研统计范围
全市辖区内各类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流通经营主体,具体包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供货商、商场超市、食品店。
二、主要统计指标界定
(一)批发市场: 是指由市场开办者经营管理,向食品经营者、其他用户销售食品为主的综合性或专业性交易市场。所谓经营者是指二次及其以下产业的食品销售者;所谓其他用户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
(二)农贸市场: 是指由市场开办者经营管理,在一定时间(无间隔)、一定地点,方便周边城乡居民聚集消费,进行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等现货交易的市场。
(三)集贸市场:是指在一定时间(间隔)、一定地点,方便周边城乡居民聚集消费,进行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等现货交易的相对固定集中的场所。
(四)供货商: 是指向其他食品经营者提供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的供货者。
一级批发商是指在山东省范围内取得某种食品区域总经销、总代理资格,且从事该种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
(五)商场超市: 是指聚集在一个或相连的几个建筑物内的年食品业务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食品经营面积200平米以上的经营场所。
大中型商场超市是指年食品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且食品经营面积1000平米以上的商场或超市;
连锁商场超市是指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3个以上单体,以一定的形式组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分工、集中管理、在山东设有统一配货机构的单体商场或超市。
(六)食品店:是指在固定场所从事食品或食用农产品销售的单体经营者。
(七)现场制售经营者:是指“前店后坊”现场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销售,但不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
(八)固定食品摊贩:是指在市场、小区等场所内,非占道经营、经营摊位相对固定,定点、定时设摊销售食品或现场制售的单体经营者。
三、调研统计内容
(一)全市辖区内各类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流通经营主体的数量、基本信息、食品经营情况等(详见附件1-10)
(二)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主要风险与隐患点及食品安全制度建设需求(详见附件11、12)。
四、工作要求
(一)深入理解开展流通经营主体分类调研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当前,受机构改革期间职能、人员、岗位调整等因素影响,各级监管机构对监管的底数和监管的特点规律等有可能掌握不清,一些系统性、区域性的食品安全风险也有可能被忽视、被掩藏,迫切需要对本辖区内的经营主体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对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和监管任务进行梳理。各县(市、区)局要把此次调研统计工作当成基层监管人员熟悉食品安全监管业务、及时发现各类食品安全隐患问题的重要契机,切实增强风险意识、责任意识,细化分解任务,将责任层层落实到科室、所和个人,确保调研统计数据质量,全面、准确、真实掌握辖区内各类食品经营主体情况,并形成专题调研统计报告。
(二)准确把握各类流通经营主体特征和重要风险点,确保数据质量。统计经营主体时,要注意将食品经营单位与食品生产和餐饮服务单位区分开,将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农贸市场区分开,将食品店和食品摊贩区分开,通过调查统计切实做到各类流通主体的数量清、情况明、信息准。对于风险隐患排查,要重点排查因部门职能交叉、监管力量不足、技术手段有限和敏感性不足等因素可能导致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隐患风险,紧紧围绕消费者申诉举报集中、社会舆论关注、监管执法中发现较多的共性问题进行排查,加强研判分析,确保不留死角。要深入分析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流通规律与特点,为下一步有针对性实施流通经营主体分类分级监管打下坚实基础。
(三)将开展调查统计工作与当前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开展调研统计工作,要与当前正在进行的农村市场、大中型商场超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调查统计、风险排查和整治整改同时推进;要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督促和指导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主体责任,督促和指导有条件的商场超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等建立自检机构,规范开展食用农产品自检等;要注重完善食品尤其是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制度,探索市场准入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局请于2014年8月7日前将统计表(附件1-11)和专题调研报告报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建立统计报表半年报制度,于每年6月10日、11月10前上报统计报表。
联系人:刘磊
联系电话:0635-8536127
电子邮箱:lcsplt@163.com
附件: 1.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总体情况统计表
9. 食品店明细表
10. 固定食品摊贩明细表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