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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恢复保健食品玛尔斯健身茶在我市销售的通知(津食药监稽〔2014〕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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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22 08:53:46  来源: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59
核心提示:根据《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之规定,市局印发了《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风湿关节炎片等产品实施暂停销售限期整改工作措施的通知》,其中对保健食品“玛尔斯健身茶” 在我市实施了暂停销售限期整改工作措施。
发布单位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津食药监稽〔2014〕209号
发布日期 2014-07-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ahttp://www.tda.gov.cn/eap/53.news.detail?news_id=6404
各分局、滨海新区局:
 
  根据《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之规定,市局印发了《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风湿关节炎片等产品实施暂停销售限期整改工作措施的通知》(津食药监稽〔2014〕169号),其中对保健食品“玛尔斯健身茶” 在我市实施了暂停销售限期整改工作措施。
 
  该通知发出后,天津市玛尔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积极进行了整改,按照要求停止了违法广告的刊播、暂停了相关产品的销售、发布了《更正启示》,并提交了恢复保健食品“玛尔斯健身茶” 在我市销售的申请。
 
  经研究,市局决定从即日起恢复保健食品“玛尔斯健身茶”在我市的销售,请各执法单位做好有关通知工作。
 
  特此通知。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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