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4〕363号)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4〕36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14 14:38:23  来源:四川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3318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4〕3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切实保障养羊业生产发展和羊肉产品有效供给,现就做好全省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通知。
发布单位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川农业函〔2014〕363号
发布日期 2014-07-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cxmsp.gov.cn/zwgk/zw02/201407/t20140710_214504.html

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局(委):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4〕3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切实保障养羊业生产发展和羊肉产品有效供给,现就做好全省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商品活羊的跨省调运

  跨省调运活羊应具备以下条件:

  1.小反刍兽疫免疫时间超过21天,未免疫的在调运前21天免疫,并在有效免疫保护期内;

  2.所在羊群最近21天内未引进活羊;

  3.实验室血清学检测具有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保护水平,经产地检疫合格;

  4.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后,须经当地县级(含)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

  向小反刍兽疫非免疫省份/区域调运商品活羊仅限于屠宰用途,只能调往屠宰场,并在检疫出证24小时内,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将信息通报非免疫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目前,国家公布的非免疫省份/区域为:北京、福建、海南、湖北等4个省(直辖市)和青岛、深圳等2个计划单列市。

  种羊跨省调运要严格执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严禁将种羊以商品羊调运,逃避种畜调运审批。

  二、关于小反刍兽疫实验室血清学检测

  1.检测单位。检疫申报人跨省调运商品活羊前,应当委托市、州或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施小反刍兽疫实验室血清学检测。

  2. 检测数量。种羊实行全群抽样;商品活羊在50只(含50只)以下的按20%的比例抽样,50只以上的按10%的比例抽样(抽样总量原则上不超过50头)。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疫苗储备。各地要根据辖区内小反刍兽疫流行和防控情况,积极做好疫苗储备和发放工作。业主未免疫商品活羊,在跨省调运前21天须到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领取疫苗进行免疫。

  (二)加强指导培训。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检测方法实施小反刍兽疫血清学检测,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培训和指导。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根据实际,及时将文件要求传达辖区相关人员,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提高管理相对人主动报检意识。

  (四)提高服务水平。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密切配合,协助检疫申报人做好抽样检测,确保抽样、检测、检疫、出证等各个环节有效衔接、顺利实施,不得无故推诿、拖延,提升服务水平。

  四川省农业厅

  2014年7月10日

 地区: 四川 
 标签: 农业 风险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5)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7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