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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4年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1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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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08 10:26:38  来源:海南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208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要求,2014年农业部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根据海南省实际,省农业厅制定《2014年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琼农字〔2014〕36号
发布日期 2014-04-24 生效日期 2014-04-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hiagri.gov.cn/Html/2014_04_30/2_2021_2014_04_30_145732.html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农科)局(农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经管局,畜牧兽医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要求,2014年农业部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根据海南省实际,省农业厅制定《2014年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农业厅
 
  2014年4月24日
 
  2014年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确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及农业部《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为总要求,紧紧围绕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工作中心,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农兽药行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者行为,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两高”司法解释,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办大案要案,端掉黑窝点,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公布典型案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案件查处率达到98%以上,整治成果继续巩固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全年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份、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秩序;以冬季瓜菜主产区和“菜篮子”常年蔬菜基地,特别是三亚、乐东、陵水、万宁等市县为重点区域,重点抽检豇豆、四季豆、苦瓜、西瓜、叶菜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情况,严厉打击违法使用海南省禁用的甲胺磷等56种禁用农药或超标使用农药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加强农药市场监管。联合交通、工商等部门,加强对物流企业监管,杜绝禁用农药通过物流渠道进入我省农药市场。组织对市场上流通的农药产品进行质量抽查,重点检测常规农药中是否违法添加禁用农药成分,严厉打击、严肃查处违法添加禁用农药的行为。加快推进农药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农药经营单位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联合工商部门依法清查取缔无证经营,大力宣传《海南省举报违法经营使用农药奖励办法(试行)》,畅通禁用农药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全社会参与打击禁用农药行动。二是强化农药残留监测。严格落实《海南省冬季瓜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书》,强化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冬季瓜菜质量安全。积极开展瓜菜农药残留监测督导,加强瓜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特别是加强豇豆、四季豆、苦瓜、西瓜等重点瓜菜品种农药残留专项监测,掌握农药使用动态。全面实施豇豆质量安全检打联动,对检出禁用农药的豇豆,严密追溯,坚决查处。确保豇豆、四季豆、苦瓜、西瓜100%持农药残留检测合格报告单出岛。三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加强农药使用技术指导,引导生产者科学用药,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农药使用记录、安全间隔期等规定。加强对瓜菜生产基地巡查,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合作社健全生产档案,重点监督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严肃查处违规使用农药的行为。组织基层农技推广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加强农民生产过程农药使用管理和技术指导,教育农民树立瓜菜生产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其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加强瓜菜病虫害预测预报,及时发布对应的防治措施,建立健全专业化防治队伍,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农民适时防治。推进瓜菜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基地建设,推广太阳能灭虫灯等绿色防控技术,鼓励使用低毒农药和生物农药。
 
  此项工作由各市县农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省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农业执法稽查处、省植保植检站负责督导。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以海口、三亚、琼海、万宁、儋州、屯昌、定安、澄迈8个市县为重点区域。重点检查饲料、兽药批发市场和经营企业(店),小作坊式饲料加工点,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的饲料兽药仓库、非法饲料兽药加工场和中小型养猪场(户),生猪交易市场、定点屠宰场和畜禽进出口岸。集中整治在生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养殖过程中饲喂“瘦肉精”、收购贩运及待宰前使用沙丁胺醇、向养殖户销售的兽药中添加“瘦肉精”、添加禁用兽药、人药兽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开展畜禽养殖环节整治。以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场(户)为重点,进一步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监管责任制,全面实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养殖场(户)如实填写养殖档案,规范记录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组织开展“瘦肉精”拉网式排查检测和监督抽检,对所有规模场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做到不漏村、不漏场,不留死角,排查面达到100%。严格产地准出管理,动物出栏前要认真查验养殖档案的各项记录和养殖场“瘦肉精”等违禁物自检记录,确保养殖源头畜产品质量安全。对在初检中发现的“瘦肉精”呈阳性的,要立即采取封场监控,禁止活畜移动并对尿样进行确证检测,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活畜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二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以生猪、肉鸡、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组织开展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扩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试点范围,督促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饲料经营门店大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加大饲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力度,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排查。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以生猪、肉鸡、肉牛和肉羊等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为重点,严厉打击畜禽注水及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加强对上市肉品的监管,严格猪、牛、羊肉及制成品“瘦肉精”检测,发现问题产品要立即下架封存,就地扣押。对进入我省的外埠猪、牛、羊肉及制成品,切实做好查证验物和“瘦肉精”检测,严防问题畜产品流入我省。严格落实生猪“两单一标一证”出岛管理制度,将“瘦肉精”检测合格单作为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验出岛活畜禽的重要凭据。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协调,防止无检疫合格证明的活畜进入市交易。
 
  此项工作由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畜牧业处、兽医处、省兽药饲料监察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督导。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以海南艾森乳业有限公司、三亚雪古丽现代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为重点,兼顾其他奶畜养殖场(小区)。
 
  2、主要措施:一是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组织实施2014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大监督抽查力度,重点监测三聚氰胺、皮革水解物、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和硫氰酸纳等5项违禁添加物。强化对生鲜乳中黄曲霉毒素M1的监测,同时做好铅等污染物,冰点、蛋白质等理化指标的摸底,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二是强化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加强日常检查,强化巡查互查。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制度检查和培训。督促落实奶畜养殖与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监督抽检、异地抽检、进货查验、从重处罚、收购站“黑名单”等五项制度,强化和完善体制建设。做好奶牛养殖、生鲜乳生产、收购站标准化管理及制度规范等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和科学生产技能。
 
  此项工作由海口市、三亚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省农业厅畜牧业处负责督导。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以畜禽养殖主产市县、动物产品安全高风险地区,兽药批发市场、集散地为重点区域。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的“黑窝点”,涉嫌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销售门店套用或伪造文号等非法生产销售兽药、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擅自改变组方、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整治。推进兽药GMP认证工作,加大对不按国家标准违规生产兽药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非法添加未经批准使用抗菌药物成分、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监管抽检和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排查并捣毁无证生产的“黑窝点”。推进兽药GSP认证工作,规范兽药经营行为,指导兽药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采购审核、进货验收、购销台账等管理制度和记录档案。严格执行农业部《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严肃查处无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开展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净化兽药市场,严格控制人用抗菌药物流入兽药市场,严禁兽药经营企业违法销售违禁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严禁兽药经营企业将兽用抗菌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加强养殖环节用药监管。重点加强对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户)用药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养殖场(区、户)建立健全兽药使用记录,完善兽药使用档案。合理规范使用兽药,严格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严厉查处使用人用药品、原料药、违禁药物等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建立执业兽医师制度,推行处方药制度,保证养殖业在兽医指导下安全用药。三是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用药监管。加强饲料药物添加剂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在饲料中添加未经农业部批准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加强对规模养殖场使用自配料和委托加工含药饲料生产、使用活动的监管。开展代加工生产含药饲料生产企业的资质清查,对不具备生产和质量控制能力的代加工生产企业坚决取缔,具备代加工条件的生产企业要指导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规范饲料外包装标签内容。四是加强抗菌药物残留监测。加强对兽药残留检测技术和检测方法的研究,提高兽药残留监控技术水平。将抗菌药物残留监测纳入全年例行监测计划,加强对畜产品中抗菌药物残留的监测。加强饲料生产、畜牧养殖环节使用抗菌药物监管,重点监测猪、禽和水产饲料,养殖环节重点监测猪、禽饲料。加强对阳性(超标)样品的追溯处理,及时汇总上报兽药残留和饲料中添加抗菌药物监测情况报告,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此项工作由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督导。
 
  (五)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抓好生猪屠宰职能移交工作,以重要节假日时段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强化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监管。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加强节假日期间城乡结合部、农村小作坊巡查,严肃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各个屠宰厂(场)落实动物进场检查登记、检疫申报、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强化巡查抽检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收购、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有害物质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加强违法多发区域的巡查,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违法行为,取缔私屠滥宰窝点,没收涉及肉品和屠宰工具。严格落实“两高”司法解释,强化兽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此项工作由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省农业厅兽医处、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督导。
 
  (六)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具体实施方案按照《2014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执行。此项工作由各市县农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省农业厅农业执法稽查处负责督导。
 
  四、重大活动安排
 
  (一)4月底,组织召开全省冬季瓜菜主产区和“菜篮子”常年蔬菜基地质量安全专题会议,全面部署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负责)
 
  (二)5-10月份,组织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重点检测产品质量、添加未登记农药成分特别是高毒农药成分等指标。(农业执法稽查处牵头负责)
 
  (三)4月份,召开全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会议,重点部署动物卫生监督、生猪屠宰管理等工作。(兽医处牵头负责)
 
  (四)7-10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夏季百日专项治理行动,开展农药等农资交叉执法检查,督促指导假劣农资案件查处。(农业执法稽查处牵头负责)
 
  (五)5-12月份,组织实施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监测计划,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扎实推进全年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各项工作。(畜牧业处牵头负责)
 
  (六)5-12月份,组织开展养殖场(户)“瘦肉精”拉网监测,开展兽用抗菌药物、饲料、兽药质量安全检测,督促各地强化抽检把关和隐患排查。(饲料兽药管理处牵头负责)
 
  (七)10月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督导检查,督促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负责)
 
  (八)2015年1月,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总结并部署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重点要突出,措施要有力,任务要细化,要求要明确,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督促各地落实方案的各项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切实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二)加强检查和监测。要结合市县实际,围绕整治重点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防患于未然。在此基础上,要加强巡查和执法检查,不给违法违规行为留有生存的空间。要制定科学有效的监测计划,坚持例行监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切实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问题。
 
  (三)加大执法办案力度。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系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完善大要案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
 
  (四)加强协调配合。要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着力突出源头治理,加强与工信、工商、食药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综合措施防止违禁化学物质及禁用药物流入种植养殖领域。对于食用农产品从产地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这一环节的监管职能,要与食药部门做好衔接;对于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尚未划转到位的,要加强与商务部门的衔接,及时向市县政府汇报,确保整治任务落实到位。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强化县际间的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产地、销地衔接配合更加紧密,形成执法合力。
 
  (五)健全长效机制。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准出准入、质量追溯、诚信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机制,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强化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常规信息(附表1)实行季报制度,2014年4、7、10月和2015年1月的10日前报送前一阶段整治的统计信息;案件信息(附表2)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10日前报送案件查处信息,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各市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人,请于4月18日前确定一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并将其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通过电子邮箱发送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杨卫帆,电话:65366023,邮箱:hnnyzl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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