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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农委关于印发2014年常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常农发〔201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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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04 16:22:52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92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根据苏农质[2014] 3号《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和苏海渔[2014]13号《关于印发〈2014年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决定2014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药及农药使用、“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兽用抗菌药、农资打假、水产品质量安全等六项专项整治活动。
发布单位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常农发〔2014〕40号
发布日期 2014-05-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hangzhou.gov.cn/gi_news/505140255610467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根据苏农质[2014] 3号《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和苏海渔[2014]13号《关于印发〈2014年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决定2014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药及农药使用、“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兽用抗菌药、农资打假、水产品质量安全等六项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4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5月19日
 
  附件
 
  2014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2014年,我市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从源头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案件查处率达到100%,举报受理率达到100%。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农药市场监管上,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秩序;在农药使用管理上,以农产品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农药使用主体为监管对象,以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及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加强农药质量管理。强化农药市场监督抽查,采取随机抽查与指定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农药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依法查处无登记证或假冒(伪造)登记证生产农药、非法添加(或搭售)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各种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农药经营管理。组织开展高毒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区)、示范乡镇创建,建立一批示范门店;以县(区)为单位,推行农药经营备案管理制度。支持以县(区)为单位进行农药集中采购并统一配送,鼓励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三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培训,指导农民和专业服务组织人员正确识辨、合理选购、科学使用农药;深入推广重大病虫关键防控技术,指导生产者把握防治时期,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农药使用记录和安全间隔期等规定,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监督检查专业化、规模化农产品基地、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省农委推介的2014-2015年“四主推”农药名录,规范集中采购农药行为;组织相关检测机构开展蔬菜、水果、茶叶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标准园)的农药残留监测工作;加强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含自配料)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羊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完善饲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制度,按《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牧〔2014〕6号)要求做好抽样监测工作,加强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监测。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户)完善养殖档案,建立健全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做好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采购、使用记录和生猪销售记录,并保留相关凭证;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全市所有存栏50头以上或年出栏生猪100头以上、肉牛50头以上、肉羊10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以成畜为主),每场(户)抽取尿样3份,每月抽检覆盖面达10%以上,全年抽检覆盖面100%,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活畜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加强对活畜收购贩运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管理档案,建立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禽承诺制度。四是开展屠宰环节整治。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健全生猪进场查验、“瘦肉精”自检和生猪即检即宰制度,做好生猪进场查验和自检记录,确保屠宰企业对进场生猪自检比例不低于5%;加大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监督抽检比例不得低于5%;对辖区内实施检疫的肉牛、肉羊屠宰点,同时做好“瘦肉精”抽样监测工作。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规范行政许可程序,严打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
 
  2、主要措施:一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对奶站和运输车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建档立案,重点监管。对三类主体开办的生鲜乳收购站进行拉网式检查,对符合条件尚未发证的,抓紧审核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二强化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组织实施2014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监测抽检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检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三聚氰胺、皮革水解物、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和硫氰酸钠等违禁添加物。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结合监测、“两证”换发、日常监督巡查等工作,严厉打击生鲜乳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监测与执法联动,行政与司法衔接,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五是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状。督促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明确奶站、运输车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责任。六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查和培训力度。督促落实奶畜养殖与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进货查验、监督抽检、从重处罚、异地抽检、收购站“黑名单”等五项制度,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普及,做好奶牛养殖、生鲜乳生产、收购站标准化管理及制度规范等培训,切实提高奶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和质量安全意识。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兽药生产经营环节,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环节。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加大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依法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作案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确保案件有效查处。二是规范兽药经营行为。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及时处理,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开展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份、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同时,督促相关单位于7月31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对不符合规定的标签说明书,兽药生产企业予以自行销毁,兽药经营和使用单位做好相关产品下架、停止使用以及清退,对超期拒不改正的,一律按情节严重情形依法查处。三是加大兽用抗菌药物使用监管,引导规范用药。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五)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以农药、种子、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为重点,在春耕、三夏、秋冬种等农资产品购销高峰时期,加强对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区域交界处和乡村流动农资商贩的日常监督检查,封堵假劣农资流通渠道。加大对区域性、行业性制假售假问题的整治力度,联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和取缔无证照生产的“黑作坊”、“黑窝点”。
 
  2、主要措施:一是层层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签订《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责任状》,落实农资打假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任务和奖惩措施。二是强化作风转变。制定《举报投诉回访制度》以及《农业行政处罚回访和后评估工作制度》,促进执法人员转变作风提高素质,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纪律严的执法队伍。结合教育实践活动,坚持“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办案制度和工作纪律。三是深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农业综合执法标准化建设的意见》(苏农法〔2011〕3号)的要求,尚未达到建设要求的单位,逐条对照,查缺补漏,力争在2014年达到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已通过标准化建设要求的综合执法机构要进一步巩固成果,积极争创“全国农业综合执法示范窗口”。四是加强相互联动。要认真落实农资打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调、合作打假、联合推动等机制,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农资的行为。要严格案件报告制度和重大案件督办制度,做到一地发案,相互联动,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制假售假源头不在本辖区的,及时通报,交由源头所在地农业部门严肃查处。
 
  (六)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重点区域:太湖、滆湖、长荡湖、天目湖及沿江城郊等全市渔业主产区和渔业经济集聚区。重点单位:各级水产原良种(繁育)场和苗种繁育基地、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品出口基地、“三品一标”及其他获证(品牌)水产品生产企业和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上年度监督抽检不合格单位。重点产品:突出整治河蟹、青虾、鳜鱼、乌鳢及四大家鱼等品种。重点内容:严查水产苗种、产地水产品养殖过程中非法添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和氯霉素等禁用药物、有毒有害物质以及违法添加行为;严查使用原料药,严格执行休药期;规范养殖过程中的“三项记录”等。
 
  2、主要措施:一是规范水产苗种生产秩序。要把水产苗种管理作为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和基础性工作,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严把水产苗种生产企业的许可申请关。要对已取得许可证的水产苗种生产企业,作为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对是否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水产苗种生产、是否按规定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情况加大检查力度,杜绝使用违禁药品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做好出场苗种质量检验和外销省外苗种检疫工作,严厉打击以次充好和销售带病水产苗种的行为,从严监管提高水产苗种质量。二是推行水产养殖标准化生产。结合开展渔业科技入户工作,普及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技术。要严格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建设,督促水产养殖场(户)严格按照水产品种的生产标准规范养殖行为。要健全水产品生产的“三项记录”,建立苗种、生产、销售全链条控制的水产品可追溯体系。通过检查整改全面推进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在生产环节的落实。三是加大渔业投入品监管力度。根据当地渔业生产实际,突出重点阶段、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品种,加大渔资产品日常执法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一要重点对孔雀石绿、硝基砆喃等禁用药物和有毒物质、假冒伪劣或属三无产品的渔药渔饲料进行检查清理。二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渔业投入品的市场联合执法检查,特别是对渔药渔饲料经营门市要重点普遍检查。三要大力推进检打联动,加大禁限用渔业投入品清缴力度,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安排对所属区域的渔资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工作力量,落实工作经费,全面落实监管职责。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农委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考核,适时派出督导组,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各级农业部门也要加强督查检查,切实指导各项工作开展。
 
  (二)突出整治重点,狠抓隐患排查。各地农业部门要认真分析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拉网式检查,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管理,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从根本上、源头上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整体提升。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防患于未然。
 
  (三)加大办案力度,坚决依法严惩。各地要不断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的违法查处力度,对检测、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兽药等行为,要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严查大案要案,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人们群众监督举报,积极拓宽案源线索。
 
  (四)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着力突出源头治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综合措施防止违禁化学物质及禁用药物流入种植养殖领域。对于食用农产品从产地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这一环节的监管职能,要与食药部门做好衔接;对于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尚未划转到位的,要加强与商务部门的衔接,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确保整治任务落实到位。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强化地域间的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产地、销地衔接配合更加紧密,形成执法合力。
 
  (五)注重总结经验,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农业部门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指导生产者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各级农产品质检机构要为整治活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各地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内容和农产品安全消费等相关知识,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请各地于每月5日前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统计表格(详见附表1-2)至各相关条线,再由市农委监管处统一汇总后于当月10日前报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报送材料要有经验做法和量化指标,及时反映工作进展和成效。
 
  附表:1.2014年XX月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情况统计表
 
  2.2014年1-X月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情况统计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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