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农业办质〔2014〕33号)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农业办质〔2014〕3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04 02:23:26  来源: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浏览次数:1237
核心提示:为深入整治重点隐患和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制定了《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湖南省农业厅
湖南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湘农业办质〔2014〕33号
发布日期 2014-03-31 生效日期 2014-03-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nagri.gov.cn/web/hnagrizw/zwzq/cstzdwdt/nsjgdt/ncpzlaqjgc/content_136655.html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相关单位:
 
  为深入整治重点隐患和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制定了《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
 
  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隐患和突出问题,从源头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实际情况,现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和“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原则,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深入排查问题隐患、强化监督抽查、严格监管执法,集中整治违规违法经营使用农药、非法处置病死动物行为;通过专项治理,使全省农药经营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违规使用农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病死动物处置逐步科学规范,确保蔬菜、畜禽等大宗农产品消费安全,整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违规违法经营高毒农药专项整治。以甲胺磷、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为重点农药品种,蔬菜、瓜果、茶叶主产区和商品基地乡镇为重点区域,农药购买使用高峰期为重点时段,集中整治经销禁限用高毒农药、含隐性成分农药产品等违规违法行为。分区域、拉网式开展“四查”,即查经营门店、查经销资质、查仓储产品、查进销台账,深入排查问题隐患。对未取得定点经营资格而违规储存、销售高毒农药产品的,要责令立即下架封存产品,并按有关规定对经营者进行处罚;对取得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但经营条件不符合规定、未落实实名购买制度、未规范建立经营台账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定点经营资格;对在蔬菜核心产区违规经销高毒农药的,责令并监督经营者及时召回产品,并对违规经营产品依法收缴;对涉嫌或查实已在蔬菜生产中使用高毒农药的,必须实行基地抽检准出,严防不合格蔬菜产品流入市场。对未建立进销台账、未执行实名购买制度的定点经营单位进销的高毒农药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重点开展监督抽查,监测发现含有未经登记的甲胺磷等高毒农药隐性成分的必须立案查处,一要责令立即下架封存、监督召回已销售的全部产品,依法收缴并集中销毁;二要取消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实行“黑名单”管理,限制行业准入;三要会同有关部门彻查产品进货来源,对加工生产源头依法取缔和打击,案情重大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生产销售者法律责任。
 
  (二)在蔬菜生产中违规违法使用农药行为专项整治。以辣椒、豇豆、叶类蔬菜为重点产品,以商品蔬菜主产区、农药监测合格率低波动大的地区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生产基地为重点区域,以农药使用高峰期、农产品上市期为重点时段,集中整治超范围、超剂量、超次数使用农药和不遵守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对无生产档案或农药购买使用信息记载不规范、购买储存禁限用农药产品、未建立自律检测准出等质量安全内部管控制度机制、曾检出不合格产品、有质量安全投诉记录的蔬菜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进行重点监控。加强巡查和监督抽查,针对重点监控对象生产基地,在农药使用高峰期、蔬菜产品上市期加强田间巡查,指导督促生产者规范农药使用行为、遵守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严格监督其不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不超剂量超次数使用农药,增强守法自为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在蔬菜产品出园上市前,严格实行抽检准出,检出农药残留超标的必须推迟上市;经推迟出园,在采收上市时必须逐批次检测准出,检测农药残留超标仍然超标的,应责令并监督生产者自行销毁,对拒不销毁的要强行收缴后集中销毁。对检出含有禁用农药的农产品,必须强行收缴、统一销毁,并查明农药产品来源,从销售和生产源头依法严厉查处。
 
  (三)非法使用“百草枯”催枯早稻、油菜行为专项整治。以机收油菜区和双季稻主产区为重点区域,以油菜、早稻采收前期为重点时段,集中整治非法使用“百草枯”催枯早稻谷、油菜籽行为。及时掌握机收油菜区和双季稻主产区农资经营单位“百草枯”销售动态,对大量进销“百草枯”的农资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查清进销台账、查明产品去向、查实产品用途,对大批量购买“百草枯”农药的双季早稻和油菜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和收购加工单位进行重点监控,告知使用“百草枯”催枯稻谷和油菜籽的质量安全危害和法律责任;在油菜、早稻黄熟期和采收前期,对其生产基地加强田间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使用“百草枯”催枯稻谷和油菜籽违法行为;在油菜、早稻采收上市期,对晾晒、收储、加工场所重点开展监督抽查,监测油菜籽、早稻谷是否含有“百草枯”成分。对查出“百草枯”的问题产品,无论数量多少,必须将同批次产品立即封存收缴并集中销毁,严防进入加工、流通环节和消费市场;发现已进入收储、加工、流通环节的,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追溯召回、依法收缴、集中销毁。对拒不上缴销毁或案情重大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四)非法处置病死动物专项整治。以湘资沅澧四水流域及其干支流、生猪家禽主产县市、规模养殖场(小区)周边地区为重点区域,以动物疫病易发的春夏季节为重点时段,对乱抛乱弃、加工制售等非法处置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治理。加强动物疫情监控,发现动物疫情后,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防疫台账、生产档案对养殖场(小区)存栏存笼畜禽数量进行核对,对发生病害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密切监控;发现病死畜禽,应责令并监督生产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必须统一收缴、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病死动物去向不明的,必须查明去向,严防乱抛乱弃和非法加工制售。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加强对不具备动物养殖和防疫条件、未建立动物免疫档案、未及时落实防疫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监管,督促其落实动物防疫条件设施,完善动物防疫制度和免疫、消毒记录,及时报告疫情,依法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监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湘资沅澧四水流域及其干支流重点河段、规模养殖场(小区)周边地区设立监控网点、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日常巡查监控;发现丢弃的病死动物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打捞并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查明病死动物来源,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强化源头监管。加强与食药、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联防联控,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贩卖、加工、销售病死动物违法行为,对追踪发现非法收购、加工病死动物“黑窝点”,要配合有关部门坚决取缔并严厉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推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规划建设,完善设施设备,加快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4月)。省厅召开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2014年度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县要根据省厅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专门召开会议,认真布置安排专项整治工作;采取开设电视、广播和平面媒体专栏、专刊,张贴公告、标语,出动宣传车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营造共建共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10月)。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集中力量,明确责任,严格措施,有力有序开展整治行动,确保专项治理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省厅将适时组织省级媒体对一些重大案件查办情况进行跟访报道;由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具体组织,厅政策法规处、粮油处、蔬菜处、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省农药检定所、省畜牧水产局等相关单位参加,对各地专项整治进展落实情况进行联合督查;对工作迟滞、措施不力、问题隐患突出的市县,要公开通报,实施重点督办。
 
  (三)回头检查阶段(10月)。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全面自查、整改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措施是否到位、整治的问题是否出现反复、管控制度机制是否建立。对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要及时跟进“回炉补火”,确保措施落实到位、问题整改到位。省厅集中公布一批重大案件。
 
  (四)督查考评阶段(11月)。各市州组织对所辖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考评。省厅结合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年度考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专项考评。
 
  (五)总结交流阶段(12月)。召开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结会议,总结2014年专项整治工作,交流推介经验。
 
  四、工作要求
 
  (一)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全厅统一部署,集中行动,厅系统相关部门要根据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内部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专项治理各项工作。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要认真组织,加强协调,定期会商调度,对大要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厅政策法规处要加强对查办大要案件的法律法规指导;省农药检定所、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要结合农药监管和农业行政执法,重点打击违规经销高毒农药、在农药产品中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和在农产品生产中违规违法使用农药行为,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厅粮油处、厅蔬菜处、省植保植检站要组织加强对水稻、油菜、蔬菜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技术指导和对生产基地的巡查监督,告知生产者违规违法使用农药产品的责任,督促生产者规范农药使用行为,严格执行基地农产品准出抽检制度;省绿色食品办公室要重点加强“三品一标”农产品证后管理;省畜牧水产局要认真布置安排,加强协调督办,扎实开展非法处置病死动物专项整治,在全厅系统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氛围。市县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将专项整治与农兽药监管、农资打假、农作物病虫害和动物疫病防治、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科学统筹安排,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整治成效。
 
  (二)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市县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将专项整治摆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农业行政执法突出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要严格落实责任,将风险排查、巡查、监控、整改任务分解到本部门相关单位,将责任分片联点落实到岗到人,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统一调配力量,开展集中行动;要切实强化条件和经费保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顺利开展。各市州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对重点地区和重大案件要加强督导,发现问题要密切跟踪督办整改。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不作为和以罚代刑、私定处罚标准等乱作为行为。
 
  (三)坚持整体联动,提升整治效能。各级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广泛动员群众、紧密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联防联控、共建共治”;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群众投诉举报线索,要认真核查,做到有报必接、有案必查、查必到底。要紧密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和分析研判,提升整治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科学性。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工作联动机制,发挥综合整治效能;要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从严从重惩处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反应社会关切,定期公布一批大要案件,切实发挥监管执法震慑作用。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各级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监督,督促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落实质量安全管理措施、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建立管理台账,加强生产巡查和监督抽查,密切跟踪管控。对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区、易发多发领域和监管薄弱环节,要查究根源、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盲区;要利用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教育,务求质量安全问题隐患整改一个、生产经营行为规范一家,警诫和辐射带动一片;要大力推进工作创新、制度创新,进一步健全监管制度机制,推进长效监管。要进一步巩固近年整治成果,持续推进“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兽用抗菌药、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取得长期成效。
 
  (五)加强经验交流,及时反馈情况。各市县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明确整治工作信息员,以市州为单位及时汇总情况,分别向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种植业)和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处(养殖业)报送阶段工作情况和典型经验材料,4月10日前报实施方案,7月20日前报半年工作总结,12月20日前报年度总结;要认真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典型、好做法、好经验,加强工作交流和经验推介,提升整体工作水平。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李维峰,电话:84432199,传真:88866185,邮箱:hnncpzjc@163.com;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处联系人刘靖,电话(传真):82181917,邮箱:zlaqc@126.com。
 
  附件:2014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附件:
 
  表1  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专项行动

检查生产

经营企业

(家次)

出动执

法人员

(人次)

查处问题(起)

涉及金额(万元)

责令整改(起)

取缔无证照企   业

(家)

吊销证照企  业

(家)

媒体宣传(次)

发放宣传

材  料

(份)

指导培训

(场次)

指导培训

(人次)

违规违法经营使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

                     

非法处置病死动物专项整治行动

                     

“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合  计

                     

说明:1. 此表按季度报送,2014年4、7、10月和2015年1月的10日前报送当年1月至上月底的累计数据。

2. 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整治情况请按照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季报制度要求报送。


表2  2014年1-  月农业部门查办案件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案件类型

行政执法案件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捣毁窝点(个)

案件信息公开(件)

立案件数

办结件数

金  额     (万元)

件  数

金  额     (万元)

违规违法经营使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

             

非法处置病死动物专项整治行动

             

“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合  计

             

          说明:1. 此表按月报送,每月10日前报送当年1月至上月底的累计数据。

          2. 每月的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请随此表同时报送详细案情。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0)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0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