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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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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26 09:11:08  来源:山西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1909
核心提示:为了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释放改革红利,保护农业生产,维护农民利益,服务群众,服务基层,全面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将为民、务实、清廉根植于思想行动中去,切实落实和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精神。我委决定将化学危险品性质的农药经营许可、农药广告审查、植物产地检疫、植物调运检疫等4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至各县(市、区)农委实施审批。
发布单位
运城市农业委员会
运城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3-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xnyt.gov.cn/nytwzq/sydw/szwbhzwjyzz/cszn/201404/t20140403_51094.shtml
各县(市、区)农委、相关科室:
 
  为了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释放改革红利,保护农业生产,维护农民利益,服务群众,服务基层,全面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将为民、务实、清廉根植于思想行动中去,切实落实和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精神。我委决定将化学危险品性质的农药经营许可、农药广告审查、植物产地检疫、植物调运检疫等4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至各县(市、区)农委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工作,确保审批工作落到实处,现将4个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下放项目法律依据
 
  (一)化学危险品性质的农药经营许可
 
  1、审批依据:1997年5月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1998年5月6日颁布的《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1998年8月10日晋农发(保)字(98)110号《关于认真做好核发农药经营证照工作的通知》。
 
  2、下放依据:《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各市(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3、农药经营人员上岗证:《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农药的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二)农药广告审查
 
  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颁布)第三十三条、《农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8号颁布)、《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1998年5月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第二十条、《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联合发布第30号令)和《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2000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发布)第五章第二十五条。
 
  2、下放依据:《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同级报纸、期刊、广播、电视以及其它广告媒体发布农药广告内容的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广告刊播单位不得发布。
 
  (三)植物产地检疫
 
  1、审批依据: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字令第98号《植物检疫条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7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2、下放依据:《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农业和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统称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四)植物调运检疫
 
  1、审批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山西省农业厅文件晋农(种植植保)[2001]3号《农业植物检疫登记证》。
 
  2、下放依据:《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农业和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统称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晋农(种植植保)[2004]9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农业植物省间调运检疫委托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具备植物检疫签证条件的市、县(区)植保植检站委托办证省间农业植物检疫调运签证。”
 
  二、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审批时效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从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的角度,合法合理地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对下放的审批项目要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最大限度地压减申报材料。坚持做到行政审批全过程的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可以在网上审批的事项,必须上网办理。实施行政审批时,行政机关要向社会全面公开审批的范围、程序、条件、时效及责任人等,确保申请人以最为便捷、经济的手段获得这些信息。
 
  三、优化审批流程,深化政务公开
 
  各县(市、区)农委要在原有审批流程基础上进一步精减环节、缩短时限、科学合理进行流程再造,并将再造后的流程图在窗口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要标明每个环节的责任人和承诺时限,明确任务、人员、时限和各环节之间的相互配合。要求首席代表必须按照首席代表制的相关规定,履职尽责,根据单位授权,统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审批事项,确保审批项目在承诺期限内高效办结。
 
  四、加强协作配合,做好下放工作
 
  各县(市、区)农委相关科室要明确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调,共同协商,妥善解决,确保本部门的统一协调,整体推进;要注意和有关部门搞好工作衔接,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各项行政审批制度的严肃执行。农药经营人员上岗证全部下放至各县(市、区)农委,市级办理的化学危险品性质的农药经营许可全部下放至盐湖区农委。盐湖区要做好前后衔接,对市里已经办理经营许可的,从2014年3月开始按规定搞好许可证的年检工作,对到期的许可证,要按程序重新办理,对未到期的许可证,在到期后再重新办理,并注意搞好同工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衔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五、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考核评价
 
  各县(市、区)农委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放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法定程序办事、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损害发展环境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效能进行常态化的明查暗访力度,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履行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考评;要加强对行政审批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的考核评价;要注重社会评价和服务对象评价,加强考核结果运用,严格落实奖惩措施。
 
  运城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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