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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拉政发〔201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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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26 09:02:18  来源: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08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城市管理重心下移,下放管理权限,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和部署,责成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开展拉萨市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工作。
发布单位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拉政发〔2012〕73号
发布日期 2012-07-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asa.gov.cn/Government/PublicInfoShow.aspx?ID=69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城市管理重心下移,下放管理权限,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和部署,责成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开展拉萨市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工作。在广泛征求各县(区)政府需要市直各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建议和市直各部门拟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建议的基础上,市政府法制办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了逐项梳理和审核。经市政府研究审议,最终确定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8项。现将《拉萨市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要认真做好下放后承接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和监督工作,市直各部门要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共同确保本通知下发后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
 
  附:《拉萨市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目录(第一批)》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部门

下放后承接部门

备注

1

生育证核发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 

市卫生局

县(区)卫生局

2

城乡医疗救助金审批

关于印发《拉萨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拉政发[2012]8号)第八条、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

县(区)民政局和财政局

救助资金在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各县(区)民政局和财政局联合审批。

3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市、县(区)交通局

县(区)交通局

4

公路用地内设置非交通标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5

占用、挖掘或者使公路改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6

穿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7

餐饮服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

医师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市、县(区)卫生局

县(区)卫生局

9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县(区)文化局

县(区)文化局

10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设立、变更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县(区)文化局

县(区)文化局

随着基层执法力量的充实,此项审批由县(区)文化局实施。

11

动物防疫合格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市、县(区)农牧局

市、县(区)农牧局

重新明确市、县两级的审批权限。

随着县(区)农牧局执法力量的充实,可自行实施。

12

动物诊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13

种子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1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新明确市、县两级的审批权限。

15

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市、县(区)国税局

市、县(区)国税局

重新明确市、县两级的审批权限。

市国税局应当:1、尽快升级税收征管软件,使县(区)国税局能够按照法律依据行使审批权限。2、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通知》(藏国税发[2007]134号)的精神,条件成熟后适时将市国税局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国税局。

16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设立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市商务局、各县(区)商务局及其他承担商业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

市商务局、各县(区)商务局及其他承担商业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

重新明确在县(区)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应当在县(区)商务局备案。

17

食盐零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西藏自治区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各县(区)商务局及其他承担商业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

各县(区)商务局及其他承担商业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

18

排放污染物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市环保局、县(区)环保局

市环保局、县(区)环保局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核发权限部分下放:服务行业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由县(区)环保局进行;其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由市环保局实施。

 地区: 西藏 
 标签: 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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