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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青农委[201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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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25 14:55:01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49
核心提示: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是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升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质量安全水平,杜绝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现发布关于加强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青岛市农委
青岛市农委
发布文号 青农委[2013]98号
发布日期 2013-07-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qingdao.gov.cn/n172/n24624151/n24627095/n24627109/n24627123/29128316.html
各区、市农业(林、发)局,机关有关处室、委属有关单位:
 
  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是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升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质量安全水平,杜绝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现就加强我市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做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保证农产品质量和城乡居民消费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中的监管职责有明确规定,各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质量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负责任的态度,依法行政,全面履行职责,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切实加强对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监督、支持和指导,督促指导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和检测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作为保障城乡居民消费安全,防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关键环节常抓不懈。各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要主动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经营,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与批发市场自身发展统一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农产品在批发市场环节的质量监管。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全面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建立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各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要与经营业户全面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对业户的经营行为和其产品质量进行约束。建立业户经营档案和进销货台账,农产品经营业户在采购农产品时,应主动索要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并在农产品进入产地批发市场后主动向市场检测人员出示其证明,严格完善索证索票制度,产品上市要有检测合格证,并载明农产品的产地、生产者、经销者和经销地,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提供依据。
 
  (二)建立完善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各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调研,摸清现状、制订对策、完善制度。对已建立检测机构的产地批发市场,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培训检测人员,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其检测工作;对尚未建立检测机构的产地批发市场,要督促其尽快成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配备符合规定的检测设备与经过培训的检测技术人员,开展日常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工作。各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要有一位市场领导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工作开展;要有一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联系人,负责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情况和进行业务沟通。责任人和联系人名单应于2013年8月20日前报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完善进场农产品质量抽检自检机制。各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要严格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大对进场交易农产品的抽检力度,特别是对重点季节和重点品种要予以重点检测,进一步扩大抽检品种与数量,增加抽检批次。要重点检测具有以下情形的农产品:一是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它化学物质的;二是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是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是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五是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对于在检测中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要立即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建立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市场监管水平
 
  (一)依法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一是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要自觉接受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管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组织管理与运行制度,包括检测样品采集规范、检测工作流程、检测结果发布与报告制度、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不合格农产品处理办法、商户经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记录与档案等,并主动将上述与检测工作有关的人员、机构、制度等情况及时报送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平时检测中发现的超过国家规定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市场应依法作出停止销售的处理,并最晚于次日前将检测与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件的农业部定点产地批发市场,坚决予以摘牌,取消其产地批发市场主体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二是农产品经营业户要对其出售的农产品负直接责任,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不得违法添加禁用添加剂和有毒有害物质,保证生产、出售农产品质量。对在生产、销售过程中违法添加禁用添加剂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添加禁用添加剂和有毒有害物质或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件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各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做好本辖区内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监督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对由于有关领导不重视,责任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件和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举报奖励制度。对于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产地批发市场和进场交易的种植、经营业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其农产品质量安全违规违法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查处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以物质奖励。
 
  (三)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警机制。各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要制订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及时有力。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在按预案规定程序上报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和蔓延。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及时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和舆论导向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递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各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要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提高农民和经营业户质量安全意识,增强群众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引导群众和媒体积极参与监督,创造良好的质量安全监管氛围。
 
  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政策性强,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作为执法主体的责任,加强与产地批发市场的工作联系,指导其有效开展质量检测抽查工作,不断改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强化对市场发展的服务。特别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设立、设备购置、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运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确保我市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规范有序、扎实有效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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