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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猪肉数量检查和质量公检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委办发〔201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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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23 15:10:55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864
核心提示:为了规范市级储备猪肉管理,确保储备猪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储备肉数量检查和质量公检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办运函〔2012〕1209号)和国家相关标准,结合重庆实际,修订了《重庆市市级储备猪肉数量检查和质量公检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渝商委办发〔2014〕13号
发布日期 2014-03-20 生效日期 2014-03-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q.gov.cn/publicinfo/web/views/Show!detail.action?sid=3899549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市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各承储企业:

  为了规范市级储备猪肉管理,确保储备猪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储备肉数量检查和质量公检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办运函〔2012〕1209号)和国家相关标准,结合重庆实际,修订了《重庆市市级储备猪肉数量检查和质量公检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同时,废止《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猪肉数量检查和质量公检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委办发〔2013〕98号)。

  附件:1. 市级储备冻猪肉现场检查项目

  2. 市级储备猪肉质量公检检测项目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20日

  重庆市市级储备猪肉数量检查和质量公检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储备猪肉数量检查、核实和质量公检工作,确保地方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根据《重庆市市级储备猪肉管理办法》(渝商委发〔2013〕23号)和相关国家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市级冻猪肉储备工作的相关单位及数量检查、核实和质量公检的检查人员。

  第三条  重庆市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粮油质检站)受市商委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猪肉入库数量检查、核实和质量公检。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粮油质检站负责制订市级储备猪肉数量检查、核实和质量公检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汇总数量检查、核实情况和质量公检结果,出具公检结果报告。

  第五条  承储单位负责市级储备猪肉在库管理,确保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储存安全、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做到账账相符、账牌相符、账实相符。接受并配合检查人员实施市级储备猪肉数量检查、核实和质量公检,为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采样工具,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记录。

  第三章  检查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粮油质检站根据市商委下达的储备计划,制订市级储备猪肉数量检查、核实和质量公检工作方案。原则上,数量检查、核实与质量公检同步开展。

  第七条  市级猪肉储备数量核实应对悬挂市级储备肉标识卡的专垛进行现场清点,通过查看进货台账、入库单、检疫证明、库位平面图、垛卡和现场清点在库冻肉数量等,确定储备冻肉在库数量。

  第八条  市级储备猪肉质量公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储备协议等相关规定,采取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现场检查及抽样

  第九条  现场检查及抽样遵循以下程序:

  (一)召开首次会议。公检人员出示检查员身份证明,组织承储单位和相关人员召开会议,介绍检查的目的、范围、要求、工作安排,宣读公正性及保密声明,发放检查情况反馈表,落实陪同人员。检查人员及承储单位负责人均应在公正性声明的相应位置签字。陪同人员应熟悉承储单位的情况,负责见证和确认现场检查情况和结果。

  (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分三个步骤进行。

  1. 查看相关文件记录。重点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及记录,并填写检查记录。

  2. 抽样。按照规定进行抽样,并填写抽样记录。

  3. 数量清点。按照第三章的规定执行,并填写数量检查记录。

  (三)内部沟通。检查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达成一致意见,对检查项目做出判定,并对不符合的情况进行描述,形成现场检查结论。

  (四)末次会议。检查小组组织承储单位有关人员召开末次会议,宣布现场检查情况,并在记录表相应位置签字、盖章。

  第十条  开展市级储备猪肉质量公检时,同时检查冷库相关文件记录、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储存管理、产品包装标识等(具体检查项目见附件1)。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猪肉质量公检抽样,实行随机抽取检验样品。冻肉储备抽样应在储备专垛中进行,每份样品不少于2. 5公斤(随机抽取5个点混合而成)。抽取的样品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承储单位冷冻(-18℃)保存。品质、分级等项目另取样品,并保证样品完整。检测样品在储存、运输过程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以保证样品满足检验要求。

  第五章  实验室检测

  第十二条  粮油质检站组织有检测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产品标准、规程和协议要求,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测和检验。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猪肉储备样品重点检测加工要求、分级、水分、违禁药物、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等项目(具体检测项目见附件2),其中水分、违禁药物为必检项目,其他为选检项目。

  第六章  结果报告和出证

  第十四条  数量检查、核实结果判定原则。市级储备猪肉储备数量以实际入库数量为准。现场检查与抽样检测两项结果均合格的质量公检结论为合格,两项中有一项结果不合格的质量公检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数量检查、核实和质量公检均合格的,由粮油质检站出具市级储备猪肉公检结果证明文书。

  第十六条  粮油质检站在接到承储单位公检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实施公检,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委报告检查结果,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承储单位出具市级储备猪肉公检结果证明文书。

  第七章  复检及异议处理

  第十七条  储备数量检查结果不受理复检申请。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对粮油质检站出具的质量公检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初检不合格结果确认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粮油质检站提出。粮油质检站应在收到异议书面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油质检站可不予受理:

  (一)逾期提出异议的;

  (二)未提供证据证明公检结果失实或不准确的。

  承储单位提供了真实证据,并要求复检的,可对备样复检。承储单位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异议处理结果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委申诉。

  第八章  检查纪律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检查,对不接受、阻挠检查的,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应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差旅费用由公检组织单位承担,不得接受承储单位的宴请、馈赠和各种娱乐消费活动。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结束后,承储单位对检查人员的行为进行评价,并填写《市级储备猪肉检查情况反馈表》,密封后交检查人员带回,也可邮寄或传真至粮油质检站。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人员行为有异议的,向粮油质检站或市商委投诉,应提交书面材料并附相关证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市级储备冻猪肉现场检查项目
一、数量检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 查 内 容
备注
1
基本情况
库容。
 
2
储备数量
在库冻肉数量。
 
二、质量管理检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 查 内 容
类别
1
冷库
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A
加工
企业
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A
定点屠宰许可证。
A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A
2
产品
产 品
合格证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市外产品A证,市内产品B证)。
A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或品质检验登记台帐。
A
包装
包装为用内衬塑料带的编织袋或内包装为无色透明塑料薄膜的瓦楞纸箱,塑料薄膜符合GB4456的要求,包装应牢固、完整、清洁。
B
标识
冻猪肉:□检疫证□带生产日期的产品合格证
A
包装外侧应标明:
□产品名称□级别□净含量(千克)□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执行的标准号□注明储存条件;
□生产日期。
B
保质期:片猪肉≥7个月,分割猪肉≥11个月。
B
外观
冻肉表面不得有冰霜,底面不得有血冰。
A
生产
日期
冻肉为入库验收前30天内生产的产品,箱(袋)体内外日期必须一致。
A
中心
温度
冻肉中心温度≤-15℃。
B
质量
承诺
提供加工企业质量保证承诺书。
B
3
文件
制度
冷库卫生管理规定。
B
冷库商品台账管理规定。
B
冷库平面布置图和冻肉货位图。
B
记录
冻肉入库称量记录。
B
冻肉入库温度检测记录。
B
库内温度检测记录(每天记录)。
B
清洁消
毒用品
工器具应定期清洁和消毒。
B
清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物品专人管理。
B
冷库设施设备安全检查记录(至少每周一次)。
B
库内冻肉检查记录(至少每周一次)。
B
4
设施设备
温湿
度计
温度计是否有效。
湿度计是否有效(适用时);湿度要求达到95%-100%。
B
5
卫生管理
库内无杂物、无有毒有害物品、无异味。
B
6
储存管理
储存
要求
专库或专垛储存,垛与垛之间有效间隔,留出足够人员或装卸设备进出的通道。
A
冻肉堆码应:
距库顶≥0.2米,距顶排管下侧≥0.3米,距顶排管横测≥0.2米,距无排管的墙≥0.4米,距冷风机周围≥1.5米。
B
冻肉堆码应有垛卡,是否标识:
□品种 □规格 □数量 □质量 □等级 □生产厂家 □生产日期 □入库日期。
B
库内温度保持-18℃以下。
B
             
备注:现场检查项目中关键项(A)全部符合,且重要项(B)少于5项(含5项)不符合,则判定为合格;关键项(A)一项不符合或重要项(B)5项以上不符合,则判定为不合格。
附件2
市级储备猪肉质量公检检测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标准
指标要求
备注
1
产品分级
GB9959.1-2001
协议
限冻片猪肉
2
加工要求
协议
GB9959.1、GB9959.2
   
3
感官
GB9959.1-2001
GB/T9959.2-2008
符合感官要求
 
4
挥发性盐基氮
GB2707-2005
GB/T9959.2-2008
15mg/kg
 
5
水分
GB18394-2001
GB2707-2005
GB/T9959.2-2008
77mg/kg
 
6
总汞
GB9959.1-2001
GB/T9959.2-2008
0.05mg/kg
 
7
GB2707-2005
GB/T9959.2-2008
0.1mg/kg
 
8
GB2707-2005
GB/T9959.2-2008
0.2mg/kg
 
9
无机砷
GB2707-2005
GB/T9959.2-2008
0.05mg/kg
 
10
六六六
GB18406.3-2001
GB/T9959.2-2008
0.2mg/kg
 
11
滴滴涕
GB18406.3-2001
GB/T9959.2-2008
0.2mg/kg
 
12
敌敌畏
GB18406.3-2001
GB/T9959.2-2008
0.05mg/kg
限冻片猪肉
不得检出
限分割冻猪瘦肉
13
四环素
GB18406.3-2001
GB/T9959.2-2008
0.1mg/kg
 
14
土霉素
GB18406.3-2001
GB/T9959.2-2008
0.1mg/kg
 
15
金霉素
GB/T9959.2-2008
农业部【2002】235号公告
0.1mg/kg
 
16
氯霉素
GB18406.3-2001
GB/T9959.2-2008
不得检出
 
17
磺胺类
GB18406.3-2001
GB/T9959.2-2008
0.1mg/kg
 
18
盐酸克伦特罗
整顿办函【2010】50号
不得检出
 
19
莱克多巴胺
整顿办函【2010】50号
不得检出
 
20
沙丁胺醇
整顿办函【2010】50号
不得检出
 
备注:所有项目检测结果均合格的,判定为合格;有一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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