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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绍兴开展部分省级发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当场许可”试点的批复(浙质法发〔201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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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28 02:04:04  来源: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681
核心提示:关于在绍兴开展部分省级发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当场许可”试点的批复。
发布单位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浙质法发〔2014〕76号
发布日期 2014-04-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jj.zj.gov.cn/HTML/2014422/tzwj/f3e5fb9884754aa4bed755014020986f.html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要求在我市开展部分省级发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当场许可”试点工作的请示》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就“泵,建筑防水卷材,耐火材料,人造板,混凝土输水管,合成树脂类、染料中间体、涂料、无机III类、无机I类、油墨等6种化学品,橡胶密封制品,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岩土工程仪器”等9类14种产品在绍兴市率先开展“当场许可”试点。

  二、严格实施证后核查,做到“减手续不减准入要求”。 你局应当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要求制定“当场许可”工作程序、明确证后核查等要求、制定企业承诺书格式文本,报省局产品质量监督稽查处备案后执行。你局应当通过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等措施,加强对当场发证产品的监管工作。

  三、做好公示公开工作。实行“当场许可”的范围、材料要求、工作程序等要向社会公开,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原审批程序还是“当场许可”程序申请许可。

  四、进一步加强宣传,让全社会了解质监部门简政放权的各项改革举措,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质监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此复。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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