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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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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27 08:40:14  来源: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3453
核心提示:为规范和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的管理,明确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工作中的有关程序和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制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工作规范。
发布单位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dqts.gov.cn/govinfo/auto31/200809/t20080904_839.html
  为规范和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的管理,明确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工作中的有关程序和要求,严格依法行政,依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总体要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原则,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并确定由省级发证的产品目录、产品实施细则,依法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地级以上市局)的工作积极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局承担建筑外窗、验配眼镜两类产品生产许可(包括发证、换证和变更)的申请受理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省局的主要职责:
 
  1. 负责组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工作;
 
  2. 负责审查、考核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3. 公告由本省许可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4. 建立省级许可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档案;
 
  5. 负责本省发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6. 负责本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7. 负责本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的监督管理;
 
  8. 受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生产许可证有关争议事宜。
 
  (二)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审查中心)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承担组织、协调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工作;
 
  2.协助省局质管处审核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
 
  3.负责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核查文书、抽样单、发证检验报告等)材料的汇总上报;
 
  4.具体负责建立和管理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档案;
 
  5.负责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注册、晋级、换证,专家的资格申报及相关人员培训工作;
 
  6.具体负责省内审查员队伍的日常监管工作。
 
  (三)地级以上市局主要职责:
 
  1.受省局的委托,承担省级发证产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包括发证、换证和变更)受理工作;
 
  2.负责本辖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
 
  3.配合省审查中心做好审查等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受理
 
  1.受理部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部门为地级以上市局(以下简称受理单位)。
 
  2.工作要求
 
  (1) 公开政务信息。受理单位在受理申请场所要将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投诉和咨询电话公示。
 
  (2)受理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生产许可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3.审查内容
 
  受理单位应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
 
  4.受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申请产品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申请事项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生产许可证主管机关经查实后,应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1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3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依据《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企业被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3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条例》和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要求补正
 
  对申请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不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受理单位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和电子汇总表报送省审查中心,电子汇总表同时报送省局质管处。
 
  5.收取生产许可审查费和公告费
 
  (1)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
 
  (2)收费标准。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公告费每一个企业400元。
 
  (3)费用收缴。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查费和公告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部门交付,作为财政非税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实地核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审查部门为省审查中心。
 
  1、实地核查工作计划编制
 
  省审查中心在收到地级以上市局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后,3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并编制实地核查工作计划,计划编制完成后2日内将核查工作计划通知审查人员并报省局质管处备案。
 
  实地核查计划应明确以下内容:
 
  (1)被核查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申证单元名称、核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计划核查日期、核查结果上报日期及相关要求。实地核查时间一般不超过2日,对申证单元较多企业的核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2)列入核查计划的必须是已受理企业。核查计划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没有列入核查计划的企业,核查组不得擅自进行核查。
 
  (3)省审查中心应当于核查前5日将核查计划通知企业和企业所在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知应明确告知企业有权对审查组成员提出回避要求。企业的回避要求应在计划核查日期2日前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回避要求合理的应当采纳。
 
  2、组织实地核查
 
  (1)审查时限。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省审查中心自企业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2)审查组组成。审查组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组成,人数一般为2~3名,审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需要,可以选派技术专家参加实地核查工作,但技术专家不作为审查组成员。
 
  (3)实行观察员制度。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核查计划通知后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由从事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观察员对审查组和被审查企业在核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核查工作;负责维护实地核查秩序,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及时向派出审查组的部门报告核查情况,对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应书面专题报告;督促被核查企业按照审查组提出的存在问题开展整改,对企业整改情况负责监督。
 
  (4)实施实地核查
 
  ①审查组依据《条例》、《实施办法》、产品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实施实地核查,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核查程序,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要求。
 
  ②审查员根据各自的分工范围,依照核查项目和内容,对企业生产条件逐一进行详细的检查评价,逐一核对企业申请书的内容,并做好核查记录。
 
  ③审查组按照细则要求讨论形成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必须客观、公正、真实,现场明确告知企业。观察员应就核查工作发表意见,但对核查结论无表决权。
 
  ④审查组负责填写核查报告等文书,并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列表说明,交企业和观察员,以便整改和监督整改工作的落实。
 
  ⑤由被核查企业独立填写核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并寄送省局。
 
  (5)产品抽封样。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当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现场抽取封存发证检验样品。样品的抽样方法、数量等要求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审查组对抽样的正确性、抽样单填写的准确性、样品封存的完好性负责。审查组应告知企业所有发证检验机构名称及联系方法,由企业自主选择送样,审查组不得强行指定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6)核查工作报告
 
  ①审查组对核查报告的客观性、公证性、真实性负责,保证核查报告等文书填写的完整、准确、规范。
 
  ②审查组在核查工作结束后3日内向省审查中心提交核查报告和有关核查记录,省审查中心在收到检验报告3日内完成材料审核汇总报省局质管处。
 
  (三)发证检验
 
  1.发证检验机构选择。发证检验可由送样企业在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指定的检验机构中自主选择实施。
 
  2. 送样时限。样品应当在封存样品后的7日内由企业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送样人应对样品的完好性负责。
 
  3. 复检规定。企业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许办)提出复检申请。省许办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复检的书面答复。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复检。有关复检的具体规定由省局制定。
 
  (四)材料审核
 
  省局质管处对省审查中心提交的实地核查文书及抽样单、发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企业材料由省审查中心负责汇总和归档管理。
 
  (五)许可决定
 
  自受理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省局应当在6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应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对实地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省局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证书发放
 
  对准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由省局或地级以上市局向获证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七)公告
 
  省局负责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八)报送信息
 
  省局自2006年12月起,每月5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上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信息,包括准予、不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情况(包括发证和期满换证)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撤回、撤销、吊销、注销情况等。同时上报电子文本。
 
  四、证书编号与管理
 
  (一)证书编号
 
  1.省级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本省简称加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其中,括号内的(×)是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自00001开始顺序使用,不得重复使用。
 
  2.因企业增项、迁址、名称变更、重新核查、期满延续而换发或因损坏遗失补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保持不变。
 
  3.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二)证书管理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统一印刷、统一分发。
 
  2.省级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将未套印公章的证书分配给省级发证部门,省局套印本局印章后使用。
 
  3.因损坏、打印错误、期满换证、注销等无法使用或作废的证书,要妥善保管,最终销毁。
 
  4.省局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空白证书管理有关规定,由专人负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五、生产许可审查人员管理
 
  (一)省审查中心负责建立审查人员档案库。广东省内具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资格的人员和有关技术专家列入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档案库人员所属地区、所属单位、专业、审查经历等条件,建成审查员库和审查组长库等子库,审查组成员从审查人员库各子库中随机抽取。
 
  (二)健全核查人员考核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核查人员绩效考评和廉洁记录制度,对核查人员工作实行定期考核。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严格规范核查人员核查行为,对质监系统内核查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核查工作延误、错判等情况的,一经查实,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暂停其核查工作,发黄牌整改,第三次从审查人员库除名,情节严重的,建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撤销其审查员证书。
 
  (三)对期满换证和申请晋级的审查员,结合其日常工作情况记录,严格考核。
 
  (四)核查人员对所审查的企业存在亲属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在选派时应采取回避措施。
 
  (五)严禁审查人员出租出借证书给他人使用、严禁涂改证书、严禁虚假宣传证书作用误导企业、严禁向企业提供有偿咨询服务,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六、工作责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相关审查人员在从事产品生产许可具体工作中,因主观故意或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或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不当许可或错误许可等,对国家或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对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将严格追究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期限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
 
  (二)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三)任意提高或降低核查标准;任意减少或增加核查程序的;出具虚假或不真实核查结论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出审查不合格结论,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给出审查合格结论的;
 
  (五)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或检验结果出现重大差错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收费的;收受企业财物的;监制监销或强制向企业销售相关产品的;
 
  (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许可或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准予许可的;
 
  (八)拒绝或延拖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申请人,为申证企业提供有偿咨询服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泄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阻碍申请人行使申诉、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工作责任的其他行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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