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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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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09 15:37:14  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浏览次数:1484
核心提示:农业部印发《关于做好2014年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4〕14号),就扎实推进生猪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履行和改革创新,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等作出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山东省商务厅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4-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shandong.mofcom.gov.cn/article/sjtongzhigg/201404/20140400568836.shtml
各市生猪屠宰监管主管部门:
 
  近日,农业部印发《关于做好2014年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4〕14号),就扎实推进生猪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履行和改革创新,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等作出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履职尽责做好生猪屠宰监管工作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于今年纳入公共安全体系,是对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做好生猪屠宰监管工作,对于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作用重大。近年来,经过全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广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共同努力,我省生猪屠宰行业取得长足发展,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升。在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期间,一些市、县存在等待、观望、部门沟通不畅等情况,生猪屠宰监管有所放松,私屠滥宰、注水等违法行为有反弹趋势,群众举报和上访案件明显增多,个别地方食品安全隐患较大。各级生猪屠宰监管主管部门,一定要清醒认识肩负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履职尽责,切实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管的领导和协调,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我省生猪屠宰监管职责过渡期间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对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群众反映问题强烈的市、县,将予以全省通报,并抄当地政府。
 
  二、积极主动,尽快完成生猪屠宰监管职责划转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部署,商务部于2013年12月将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移交农业部。2013年9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省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2014年3月19日,全省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电视会议对省、市、县三级政府机构改革提出明确时间要求。截至目前,全省17市已有威海、济宁、潍坊、莱芜4市正式完成移交,监管职责划转到市畜牧兽医局,威海、济宁两市设立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部分市(县、区)也已完成职责划转。未划转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屠宰监管各项工作,并加强与编办、畜牧兽医部门沟通协调,推进职责划转顺利进行。监管职责划转到畜牧兽医部门的4市,要尽快熟悉屠宰监管法规,认真调研,摸清本地屠宰监管基本情况,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和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定点屠宰情况季报工作的通知》(鲁商务秩序字[2011]433号)要求,移交期间,各市仍应于每月10日前、每季度后下月10日前向省厅报送无害化处理月报表、生猪定点屠宰情况季报表,以保证省厅及时了解、掌握全省生猪屠宰工作进展基本情况,更好推动工作。建立全省生猪定点屠宰职能移交通报制度,各市于每月15日、月底向省商务厅报送《山东省生猪屠宰职能移交进展情况表(县级明细)》(附件1),省厅通报汇总情况。具体交接工作,参照《山东省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移交主要事项》(附件2)执行,尽量做到交接工作的完整,保证监管职责移交后各项工作继续顺利开展。
 
  三、巩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成果,严格生猪屠宰行业准入
 
  由省政府统一部署,自2012年初开始的我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4年1季度,全省2012年初1416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共明确不合格取消屠宰资格企业595家,压减幅度为42%,居全国前列。但存在市地工作不平衡、个别市工作滞后现象。截至目前,淄博、烟台、临沂3市仍有未关停不合格企业,青岛、淄博、济宁、泰安、临沂5市仍有整改中未完成审核清理企业。上述涉及市地,要于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厅报告未关停、未完成整改原因和限期完成具体措施。对职责划转后,仍未完成关停或整改的市,原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等部门共同完成工作。严格屠宰企业设立审批程序,维护屠宰行业良好布局。对现有屠宰企业数量超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30号)中规划数量的市,一律不得新建屠宰企业。新设立屠宰企业,按照省商务厅《关于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场点设立审查程序的通知》(鲁商务秩序字[2012]604号)执行,违犯设立审查程序规定的,依据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四、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管,落实企业食品安全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是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级生猪定点屠宰监管主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指导屠宰企业加强台账管理,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停食静养、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肉品出厂(场)、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当前,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省商务厅《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台账管理的通知》(鲁商务秩序函字[2013]4号)要求建立台账,并如实记录各项业务,通过暗访企业停食静养、屠宰等环节和夜间巡查等方式,发挥“放心肉”服务体系屠宰企业监控终端远程实时监控作用,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发现的违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涉及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坚决杜绝病死生猪进入屠宰环节,严禁出厂(场)未经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确保出厂(场)肉品质量安全。
 
  五、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净化屠宰市场秩序
 
  按照省食安办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和《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食安办字[2014]3号)中“肉类专项整治方案”具体部署,依据部门分工开展好相关工作。各级生猪屠宰监管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对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交界地、偏远农村、肉食品加工集中地、群众反映集中的私屠滥宰行为多发村(户)等私屠滥宰高发、易发区域,集中力量、重点盯防、坚决打击。做好上延下伸,对查处的私屠滥宰肉品,追根溯源,及时向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移交违法线索和证据,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对发现或群众举报的严重私屠滥宰线索,需要其他部门配合参与打击行动的,要主动向当地食安办汇报,制定周密行动方案,以联合执法合力确保打击行动一次成功。
 
  各市自5月起,每月5日前,向省厅书面报送专项整治进展情况。
 
  联 系 人: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张希民 高捍东
 
  联系电话:0531-89013700(传真) 89013856
 
  电子邮箱:shandong12312@126.com
 
 
 
  山东省商务厅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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