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全国现代渔业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我省现代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发展现代特色渔业理念,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农(渔)民增收为核心,以提高水产品质量和渔业综合效益为目标,着力调整渔业结构和布局,着力提高渔业设施装备水平和组织化水平,着力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形成绿色环保、健康安全、农(渔)民增收、平安和谐的现代渔业发展新格局。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渔业产业布局和结构更加优化;水产原良种体系、科研推广体系、市场营销体系、质量监管体系和渔政管理体系趋于完善;渔业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水平显著提高;河流、湖泊、水库等大中型水域渔业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农(渔)民收入持续增长,渔业经济综合实力进一步提升。全省水产品总产量达到5万吨;渔业经济总产值达到20亿元。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摸清本地养殖水域、滩涂资源现状,分析资源承载能力,制定本地水域、滩涂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有效保护和综合利用的总体规划。省农牧厅要尽快编制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规划。逐步稳定以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渔业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渔)民合法权益。
(二)积极推进现代渔业示范园区建设。重点在刘家峡、翰坪嘴、九甸峡库区建设2000亩以上的大型现代网箱养殖示范园区;在金塔、敦煌、永靖、卓尼等地建设鲑鳟鱼、鲟鱼繁育生产加工基地;在永靖、白银区、甘州区、肃州区等地建设高效池塘养殖示范园区;在敦煌、永靖、临洮、麦积等地建设高标准休闲渔业示范园区。到2020年全省现代渔业示范园区水产品产量达到2万吨,产值达到10亿元。
(三)切实加强现代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各地、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加强池塘标准化改造,确保每年完成2000亩以上的老旧池塘改造任务,到2020年高效养殖池塘面积达到2万亩。二是抓好水产良种体系建设,以创建全国现代渔业种业示范场为抓手,到2020年争取建成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3个,改扩建省级原良种场20个。三是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程,到2020年建成5个市级渔业综合监测中心和10个县级中心。四是加强渔政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条件为渔业执法单位配备渔政执法交通工具,提升渔政执法能力。
(四)全面提升渔业科技支撑能力。各地要进一步明确渔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公共服务机构性质,重视各类推广组织的培育发展,合理配备编制和人员,安排推广经费,形成多层次、覆盖广和服务强的水产技术推广体系。鼓励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开展渔业产业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着力推进特色品种培育、土著鱼类驯养繁殖、疫病防控、质量安全、资源养护、水产加工等方面的技术创新和示范推广,创建示范基地,加强渔业科技创新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建立和完善渔业标准体系,推进渔业标准化生产。
(五)大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实水产养殖生产者主体责任,建立质量安全内控、产地准出和产品追溯制度,开展水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防止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大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到2020年全省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达到100个,无公害水产品认证数量达到100个。
(六)加快推进渔业产业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休闲渔业加快发展,沿路、沿江、沿河、沿湖建设一批休闲渔业区、渔业带,到2020年创建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30个。支持水产企业发展大宗鲜活水产品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推动水产品养殖、加工、物流业相互融合和一体化发展,鼓励龙头企业、养殖大户领办、养殖户联办渔业专业合作社,发展鲟鱼、鲑鳟鱼、大鲵等特色产品,到2020年创建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渔业龙头企业10个。
(七)着力加强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继续实施自然水域禁渔制度,加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推进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依法进行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强化涉渔工程项目的渔业生态补偿,抓好渔业水域环境监督管理,加快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步伐,促进渔业资源环境逐步好转。
(八)进一步强化渔政管理。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渔政机构、渔政队伍和渔政装备建设。认真开展渔政执法,以渔业法律法规宣传、水生动物资源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渔船安全生产为重点,及时查处违法案件。要加强渔政队伍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权限,开展执法督察,推进文明执法。
三、保障措施
(一)鼓励宜渔资源开发。各地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承包、股份制、租赁、转让、拍卖等多种方式,依法确认养殖使用权,鼓励对现有水域资源和宜渔的荒水、荒滩、荒地和废弃地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开发资源收取的资金,要专项用于渔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养殖户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对养殖使用权进行流转。将渔业纳入农业用水、用电、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范围。
(二)依法做好用地保障和服务工作。位于城郊的水产养殖基地,严格限制征用;确需征用的,征用单位要足额补偿,并搬迁建好新基地。新建、扩建水产原良种场用地,按农业用地安排,建设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计划统筹解决。大中型水库建设要根据条件配备水产苗种场,所需资金列入工程建设总投资。国土部门要依法做好新建水产品加工企业和批发市场的用地审批及供地服务,有关费用按国家下限标准执行。
(三)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水产养殖项目取得的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水生动、植物初加工,以及为农(渔)户提供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提供水产良种技术、健康养殖技术等服务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现代渔业发展。要在现有基本建设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菜篮子工程、农业产业化、农业保险费补贴等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水产原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渔业技术推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老旧池塘改造、休闲渔业、现代渔业示范园区建设、水产加工企业贷款贴息和开展渔业政策性保险等。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