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定、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各级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等环节监管职责,尽快制定相关的制度和管理办法,努力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全面落实监管任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种植和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和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要以强化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为重点,突出抓好农业投入品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证明制度,进一步强化畜产品产地检疫,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县市区推行产地准出制度。落实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统防统治,加大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药物宣传力度,严防农业投入品乱用和滥用行为。制定产地保护规划,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普查监测制度、农产品产地安全保护和污染修复制度,加强产地污染防控和污染区修复,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推广清洁生产等绿色环保技术,减少和消除产地污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追溯试点,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和进入市场、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等环节可追溯。加强认证农产品的包装溯源管理,提高优质农产品的标识率。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宣传和科普教育,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
三、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加快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以我省主导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为重点,制定一批覆盖农产品生产环境、投入品、种植养殖、贮运、包装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等标准。围绕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示范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建设,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大力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或示范点。省级每年要创建10个以上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市级要创建5个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县级要创建5个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或示范点,提高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对“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的扶持力度,完善激励机制,强化证后监管,打击假冒行为,维护品牌公信力,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
四、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工作要求,抓紧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涉及的职能等要及时划转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县城以上城市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清真肉食商品畜禽按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屠宰。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履职尽责,加强对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定,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屠宰企业的备案管理,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落实进厂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强化巡查和抽检,严厉打击私屠乱宰、“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
五、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使用高毒农药、“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三聚氰胺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提高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农业行政监管执法工作,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管执法力度,对监督检查和监管执法中查出的问题,依据《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进行追溯,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改和查处,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案件曝光力度,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六、着力提升监管能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的投入力度,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和人员培训等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落实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项目地方配套,保证项目建设的标准和质量。进一步完善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特别要加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机构以及承担相应职责的农业、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落实责任,做好农民培训、质量安全技术推广、督导巡查、监管措施落实等工作。要完善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信息处置预案,强化预测预警。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