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11〕39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11〕3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04 08:39:08  来源: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247
核心提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余府办发〔2011〕39号
发布日期 2011-06-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inyu.gov.cn/zhzw/zwgk/zcwj/zfwk/yfb/201106/t20110607_376689.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新余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7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今年5月份至年底,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坚决依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通过整治,有效遏制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完善食品添加剂长效监管机制,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任务
 
  专项整治行动由市食安办牵头负责,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围绕整治目标,有力有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㈠农业部门负责种养殖环节整治。一是严厉打击在种植业产品生产中使用禁用高毒农药及各类违法非食用添加物,检查率达100%。二是严厉打击畜产品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行为,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行为,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瘦肉精”饲料行为,投诉举报和发现案件查处率达100%。三是以自养鲜奶直供点为重点,开展生鲜乳抗生素专项监测,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质违法行为,检查率达100%。四是严厉打击在水产养殖和苗种繁育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和氯霉素等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查率达100%。五是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监测,强化食用农产品中非法添加物的监督抽查。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水产苗种场100%建立生产经营档案。
 
  ㈡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整治。一是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检查率达100%,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二是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100%建立溯源制度。三是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四是规范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严格实行生产企业依法在产品上标注“添加剂”字样,根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名单,要求化工生产企业在非食品添加剂的化工类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防止混用和滥用问题的发生。五是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监督其严把原料采购和入厂关,食品生产加工获证企业100%建立原辅材料验证、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的记录和档案。六是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投诉举报和发现案件查处率达100%。
 
  ㈢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整治。一是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率达100%,督促其100%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禁销售含有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严禁食品经营单位非法销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二是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三是严厉查处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不规范和不合格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对投诉举报和发现案件查处率达100%。四是加强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及食品店等重点场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
 
  ㈣卫生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整治(具体监管部门随监管职能的调整而相应调整)。一是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督促所有使用食品添加剂尤其是自制火锅底料、自制糕点、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于2011年5月底前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二是监督和指导餐饮服务单位100%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建立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三是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全面排查,要求其100%向社会作出食品安全承诺。严查在食品制作加工中使用非食用物质,使用不合格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投诉举报和发现案件查处率达100%。
 
  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监管,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可能添加于食品的药品。
 
  ㈥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整治。一是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检查率达100%,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落实消毒、化验室检测、屠宰加工及产品管理制度,100%建立生猪屠宰进、出厂(场、点)台账制度,落实入市肉猪的证章制度。二是开展生猪屠宰企业(点)“瘦肉精”抽验,督促其对不合格生猪和肉品100%作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严厉查处屠宰“瘦肉精”生猪和??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的行为,投诉举报和发现案件查处率达100%。
 
  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出口环节整治。一是加强对进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检测,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检查率达100%。二是强化出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种养殖原料基地使用农兽药、饲料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要求生产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报告率达100%。三是查处违法违规使用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行为,投诉举报和发现案件查处率达100%。
 
  ㈧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行为??一是以乳制品、食用油、保健食品、鲜肉和肉制品、食品添加剂、酒类、面点等直接入口食品为重点,立足打源头、端窝点、断网络、抓主犯开展全面清查。二是以社区、村庄为基层单位,按照地不漏房、房不漏户的标准深入开展排查,协助食品监管部门进行卡、堵、截,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投诉举报和发现涉及刑事犯罪案件查处率达100%。
 
  三、工作安排及主要措施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㈠执法检查阶段(5-7月)
 
  一是开展集中检查。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食品添加剂、调味料和有关非食用物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检查,尤其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开展经常性排查,执法检查覆盖率达100%。
 
  二是重点监督抽检。各地要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肉制品、豆制品、辣椒制品、乳制品、面制品等重点品种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及时发现有关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各部门的抽验任务详见《关于印发新余市2011年打击食品违法添加专项整治抽验工作方案的通知》(余食安办〔2011〕7号)。
 
  三是严查违法案件。各地、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涉嫌犯罪案件和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㈡规范管理阶段(8-9月)
 
  一是落实管理制度。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食品添加剂、调味料等相关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签订《承诺书》,督促食品企业严格落实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检验、索证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指导企业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指导大型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是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被监管单位开展培训,提高对食品添加剂认识及其规范使用水平,发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培训率达100%,小作坊培训率达100%。
 
  三是完善监管制度。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举报人进行奖励;要明确和细化各监管部门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中的监管责任。完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制度、使用登记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不良信息记录制度、黑名单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四是建立信用档案。工信、商务等部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加强产业政策宣传,推动诚信体系建设。2011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五是加强行业自律。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行业组织主管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
 
  ㈢督查考评阶段(10-12月)
 
  一是综合督查。市政府和市综合协调部门组织综合督查组,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督查,通报情况,督促整改。
 
  二是专项督查。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系统工作进展情况,对下级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指导,确保取得成效。
 
  四、整治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专项整治行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需要。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建立长效机制。
 
  ㈡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在全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关管理规定出台之前,市食安办负责做好相关综合协调工作,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分别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相应监管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
 
  ㈢严查违法案件,严肃追究责任。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制造虚假新闻,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严肃追究责任。
 
  ㈣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专项整治行动宣传活动安排,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让群众了解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营造良好氛围。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12小时内报市食安办(电话:6442008,传真:6442008)。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项整治行动信息报送工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工作信息周报制度,及时收集汇总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编发工作简报;各县(区)食安办要将专项整治行动信息每周分别报送同级政府和市食安办;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周定期向同级食安办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项整治行动信息。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55)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52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