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产品流通秩序,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创建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城为抓手,以实现人均期望寿命80岁为目标,紧扣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强化监管职责,构建职能部门依法监管、企业严格自律、社会参与监督的长效管理机制,构筑诚信生产、规范流通、放心消费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管理,严把生猪检疫和肉产品检验质量关,确保出厂(场)肉品合格率100%。严格生猪产品市场准入,坚决取缔无证、无照肉产品经营点,规范肉产品市场流通秩序,确保流通环节的生猪产品合格率100%。加大对餐饮业、单位食堂等的监管力度,把好生猪产品加工使用安全关,确保加工和使用的猪肉产品合格率100%。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㈠加强领导,强化组织保障
实行政府负责制和部门问责制。坚持“统一领导,部门配合,各负其责,多方联动”的工作方针,确保我市生猪屠宰监管工作有序推进。各县(区)要成立生猪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全力推进商务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确保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㈡科学规划,创建现代化屠宰、加工、销售网络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相关规定,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总量,提高水平,保证质量,保护环境”的原则,采取“统一规划,合理布点,逐步整合,改造达标”的方式,形成“布局科学、屠宰规范、食用安全、便民环保”的生猪屠宰、肉品加工、销售网络。一是市城区设置2个生猪定点屠宰厂,承担我市生猪屠宰、加工、对外销售和市城区生猪产品市场供应,其企业资质达到A牌标准。二是分宜县城区设置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其企业资质达到A牌标准。三是分宜县、渝水区所辖乡镇生猪定点屠宰要严格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标准进行设点。四是对现有屠宰厂(场)实施整合重组和升级达标改造,确保2012年底前完全改造达标。高新区、仙女湖区、孔目江区原则上不设生猪屠宰厂,由其他定点屠宰厂实施配送。
㈢明确职责,构建长效监管体系
商务部门负责定点屠宰企业监管和私屠滥宰窝点的打击工作,杜绝私屠滥宰和不合格猪肉产品流向市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生猪屠宰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加注其他物质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为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储存设施等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工作。重点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猪肉及猪肉产品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推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挂牌经营,落实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责任,严把肉品质量市场准入关,有效规范肉品市场经营秩序。着重加强各集贸市场、肉品专卖店、超市、临时肉品站(摊)点及冻肉、卤肉经营户的监督检查,确保市场稳定、消费安全、卫生环保、群众满意。
农业部门负责履行生猪检疫职责。严把生猪进厂检疫关,落实好“谁检疫(验)、谁出证、谁负责”的管理责任。要指导屠宰企业采取“厂场联营”、签订生猪收购质量安全责任状等多种方法,严把生猪进厂关,严禁没有佩戴耳标和检疫合格等证明的生猪进厂。强化对“瘦肉精”的监管工作,严格对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各环节 “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设立资质许可,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猪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查处、打击喂食“瘦肉精”等非法添加、滥用添加物质和生产、收购、贩运病死猪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牵头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监管工作。重点对宾馆、酒店和单位食堂等用肉情况及卫生条件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采购、使用不合格猪肉产品等行为,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
质监部门负责猪肉制品加工环节和肉制品生产企业原料采购环节的整治,落实生产单位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要督促肉制品加工企业使用合格猪肉产品,严厉查处猪肉制品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料和非法添加物质及滥用添加物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屠宰行业监管的治安管理。严惩扰乱市场秩序、聚众闹事、公然抗法、破坏社会稳定的不法分子。严厉惩处暴力抗法行为和事件。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取缔占道经营的摊点。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肉品市场整治。
各县(区)负责做好辖区内生猪屠宰行业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辖区内的非法屠宰窝点和非法加工、交易行为,确保肉品安全。要做好取缔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私宰窝点和私设摊点工作。
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㈣完善制度,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1.建立索票索证和肉品质量追溯制度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职能,在生猪养殖和收购环节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在屠宰环节完善生猪来源、进场登记、检疫、检验、抽检结果、肉品销售去向等有关记录台帐;在流通、餐饮业消费、肉制品加工等环节建立进出货台帐制度和进出货索证索票制度;对在我市经营外阜肉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严格防控外阜不合格肉品进入我市销售市场和加工环节。
2.建立协调和督办制度
按照“谁监管、谁许可、谁查处”的原则,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自职责;在日常行政管理执法中,发现违法经营行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立即书面告知市定点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市定点办要不定期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商,互通信息,互通情况,形成部门与部门、区域与区域、部门与区域之间的协调机制。建立督办制度,一经发现问题或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市定点办应立即根据情况下发询问函或督办函至责任单位,责任单位接函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办理结果以正式函件的形式反馈给市定点办。市定点办每半年通报一次各责任单位督办事项完成情况。
3.建立市场肉品应急供应和储备制度
理顺生猪及其产品全程监管信息通报渠道,由市定点办牵头,定期召集市、县(区)两级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信息通报会议,协调处理各环节出现的问题;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制定肉产品安全应急预案,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防范于未然;探索建立猪肉应急储备制度。
㈤严格生猪无害化处理监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等部门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严格依照职责、按照要求规范无害化处理程序,杜绝病死猪肉流入市场或污染环境。严把无害化处理补贴关,防止出现骗补行为。
㈥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要充分重视和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采取???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生猪屠宰管理及肉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重点加强对养殖、屠宰、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的宣传,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提高人民群众的猪肉制品消费安全意识,为全面推进我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