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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部分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通知(浙食药监食生〔201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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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04 09:58:27  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530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5月15日起调整、下放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
发布单位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浙食药监食生〔2014〕11号
发布日期 2014-04-24 生效日期 2014-04-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zjfda.gov.cn/news/detail/40415.html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5月15日起调整、下放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权限划分
 
  全省食品生产许可依法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发证”。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并负责部分有产业政策限制、高风险或较特殊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审批、发证;各设区市及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级局”)按照省局下放的审批、发证权限,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自审批权限下放之日起,按照“谁发证、谁保障”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经费应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落实。
 
  二、审批发证范围
 
  目前,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共28大类、96个单元、525种,调整后,省局及各地的审批发证范围是:
 
  (一)省局负责4大类食品中8个申证单元的生产许可审批发证。具体包括乳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3大类7个申证单元以及酒类中的白酒申证单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仍由省局审批发证。
 
  (二)市级局负责本辖区内除省局审批发证以外的25大类、88个申证单元的审批发证。具体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除白酒外)、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
 
  (三)县级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审批发证,其它审批发证范围由各市级局研究确定。市级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及相关基础条件,逐步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局,具体实施方案须报省局备案。如下放至县级局,则必须符合从申请受理到审批发证全部权限完整下放的要求,并严格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证书编号管理。
 
  上述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下放后,省局、市级局、县级局按照分工负责从申请受理到审批发证、公告送达等全过程的行政许可管理事项。原省质监局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延续换证、变更、注销、补证等权限同步下放,但需依法撤销、撤回和核准吊销的,仍由省局决定。
 
  三、相关管理要求
 
  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下放后,各地应依法严把准入关,强化证后监管,督促企业持续保证生产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一)统一目录,严格分类要求。各地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其产品单元的归类应当遵循“统一、从严、合理”的原则。对属于可归入多个单元或存在其他交叉的,一律纳入要求较严的单元;无法明确申请单元,或拟将产品纳入特殊膳食食品和其他食品类监管的,应由初次接收资料的行政机关报省局研究确定申请单元和受理机关。
 
  (二)统一程序,明确职责分工。企业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经现场核查合格后,由许可机关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申请产品发证检验,经检验合格的产品,由许可机关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页;已设立的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或换证变更,其现场核查和发证检验应当同步组织实施。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现场核查中的基本符合项整改情况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局负责确认。
 
  (三)统一格式,严格证书管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印制,各地应建立严格的空白证书登记使用制度,做好相关记录。证书和副页按照规定统一加盖许可机关印章。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不变,统一由软件自动赋号。各地应落实专人负责证书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编制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号,杜绝出现重号、错号现象。
 
  (四)统一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各地应按照省局“三网六体系”建设的布局,尽快建立完善食品生产许可审评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审查程序,明确技术审评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审评机构具体负责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及发证检验等组织管理和技术评审工作,并按照规定出具《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报告》,许可机关以此作为依据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有关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和注册审查员的管理办法不变。
 
  (五)统一公布,加强信息交流。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许可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同时,应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统计工作,自2014年6月起,各市级局每月5日前向省局报送上月各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包括准予食品生产许可、不予食品生产许可情况,以及证书变更、撤回、撤销、吊销、注销情况等统计信息(具体见附件)。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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