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及公众期盼,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和推进改革发展的基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统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更好地发挥信息公开对建设法治政府、透明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的促进作用。
一、切实加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一)强化主动发布机制。凡属于《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中明确各级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本级政府网站固定栏目予以公开。清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形成但未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分时段、分步骤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单位)
(二)加强政策解读。对各级政府及部门出台的重大决策部署、涉及民生的政策措施、重点领域改革、重大项目规划及实施等情况,由涉及具体内容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全面、深入解读,解读内容要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报纸刊发或其他媒体播报。对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比较强的政策性信息及相关重要信息,要加强事前舆情风险评估,制定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的整体方案。(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单位)
二、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
(三)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一是各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要编制权力运行流程,省直各部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各级政府及部门加快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二是要制定详细的行政审批标准,做到审批内容、申报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审批收费六个标准化,细化、明确、规范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审批条件,同时制定行政服务事项服务规范,切实减少自由裁量权。审批标准和服务规范要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四)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除依法需要保护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对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应主动公开案件名称、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以及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依据、结果等,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三、继续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五)加强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信息公开。一是扩大公开主体。除涉密部门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和单位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信息。二是明确公开时间。在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批复)本部门预决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公开本部门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省直部门财政预算和决算有关信息原则上分别在5月和10月前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省直部门公开的预决算信息同步提交省政府督查室在省政府网站集中公开。三是细化公开内容。政府预决算要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和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部门预决算要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详细公开,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有关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六)开展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信息公开。要加强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信息公开,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同时,相关单位要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整改情况,进一步提升财政预算执行和收支审计工作情况的透明度。(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四、加强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
(七)扎实抓好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方面的信息公开。建立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公开,重点公开流转面积、流向、用途、流转价格等信息,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大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信息和供应结果信息公开力度。推进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细化矿业权审批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扩大公众参与。(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
(八)深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扎实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信息公开,在征收范围内公开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向被征收人公开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实行阳光征收。(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九)继续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全面公开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项目清单等计划信息,以及已开工、竣工项目等完成情况信息,同时,及时做好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和退出情况的信息公开。加大公租房配租政策及实施情况公开力度。(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细化公开中标成交结果,逐步建立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十一)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监管、招标、投标等环节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加强公共服务信息公开
(十二)深化高校招生信息和财务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大对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政策及有关考生信息的公开力度,全面公开全省高校预算决算信息。(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十三)推动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制度,推进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等项目立项、验收、资金安排信息公开。(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十四)做好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加大对住院、护理、处置治疗、检验、手术等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开力度。(牵头单位: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十五)推进就业信息公开。及时公开促进就业方面的规划、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以及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各项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管理和审批信息等,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招录信息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分析信息发布工作。(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六)推进社会保障信息公开。重点推进城乡低保信息,包括低保对象、低保标准、申请审批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公开。(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六、推动公共监管信息公开
(十七)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一是继续推进空气和水环境信息公开,实时发布9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国控监测点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AQI)值,按时发布水资源公报,每周公布全省13个市(含县级市)空气质量排名,发布全省88个县(市、区、特区)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重点流域水质月报。二是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全文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等信息,做到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三是及时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情况。四是推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和污染减排信息公开。五是推进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
(十八)继续做好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公开。加强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主动全面公开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文,逐步提高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信息的公开比例。建立预警预防信息发布和事故应急处置救援信息公开机制,扩大预警预报受众范围。加大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性质严重的非法违法行为和可能酿成重特大事故的安全隐患曝光力度。(牵头单位:省安全监管局)
(十九)推进国有企业财务相关信息公开。逐步推进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整体运行情况、业绩考核结果等信息公开。(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直有关企业主管部门)
(二十)深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重点做好食品药品监管法制建设信息,以及网上非法售药整治、医疗器械整治等专项行动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监管透明度。(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十一)推动信用信息公开。依法公开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全社会诚信建设。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信息等通过相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布。在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做好信用信息链接,方便公众获取。(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民营经济发展局)
七、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二十二)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一是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要依托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开通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确保公民能够在线申请、在线查阅申请回复内容。二是对经审核认定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应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重复申请。三是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对涉及多个地方或部门的申请事项,要加强会商协调,依法依规妥善办理,减少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单位)
八、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建设
(二十三)建立经常性教育培训机制。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常态化培训工作机制,使培训范围覆盖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员行政主管部门、行政院校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列为重要培训内容,原则上今年省级层面举办包含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培训班2期以上。(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四)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行政机关对制作形成或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原则上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对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依据。(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单位)
(二十五)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避免出现不实信息甚至“官谣”现象。(牵头单位:省直各部门、单位)
(二十六)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更新完善机制,进一步优化公开指南,细化公开范围和目录,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单位)
(二十七)强化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负责机构,加强力量配备,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举报调查处理等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单位)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工作要点制定本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省直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工作要点制定分解细化方案,包括工作进度安排;各牵头单位要在做好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切实负责指导本系统、本行业做好相关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单位要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工作要点落实情况报告,省政府督查室将适时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通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