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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五一”期间药品 化妆品 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监管工作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4〕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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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28 03:05:21  来源: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35
核心提示:为切实保障 “五一”期间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加强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生产,维护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现就做好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川食药监办〔2014〕133号
发布日期 2014-04-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cfda.gov.cn/CL2434/86276.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保障 “五一”期间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加强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生产,维护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现就做好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药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生产,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安全。
 
  二、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按照安全经营的有关要求,加强对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仓储和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切实加强药品流通领域监管。要求辖区药品经营企业严格执行新修订药品GSP标准,不得从无证企业、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确保药品来源流向的真实、可追溯。加强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零售药店执业药师、药师在职在岗、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含麻复方制剂凭身份证购买和剂量控制限制,打击零售药店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坐堂医生不具备执业医师资质非法行医行为,维护节日期间药品终端销售的良好市场环境。继续强化中药材专业市场巡查,严禁销售假劣中药材,严禁经营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其他药品,重点打击制售染色、人工增重、掺杂掺假等假劣中药材违法行为,保证中药材的质量安全可靠。
 
  (二)以大中型商超、化妆品专卖店为重点,主要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销售化妆品的合法性、进货渠道、标签说明书、索证情况、各种记录、销售台账、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情况等,严厉查处标签、标识、说明书无批准文号、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注有适应症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医疗器械进货渠道管理,保证质量。购进医疗器械要严格审核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和产品的合法资质,做到来源合法、产品合法。
 
  各市(州)局要认真总结监管工作中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加强信息沟通,相关新情况及时书面上报省局。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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