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邢食药监化保〔2014〕4号)

关于印发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邢食药监化保〔2014〕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24 10:17:40  来源: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11
核心提示:为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质量,现就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邢食药监化保〔2014〕4号
发布日期 2014-03-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tfda.gov.cn/mm/news_view.asp?newsid=3557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内容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保健食品标签标识情况以及停产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是否非法开工等。
 
  (二)检查重点
 
  1.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检查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的生产企业,查堵可能发生问题的生产漏洞。
 
  2.《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及质量管理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厂房、设备和设施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及使用;原料验收与使用环节是否符合要求;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生产记录是否真实完整;产品留样制度和出厂检验制度是否建立。
 
  3.保健食品标签标识。重点检查保健食品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
 
  二、开展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内容
 
  销售产品合法性、进货渠道、标签说明书、索证制度、各种记录、销售台账及出厂检验报告等。
 
  (二)检查重点
 
  1.企业是否具有《河北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审核意见表》持证经营,是否持有《保健食品批件》复印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保健食品供货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
 
  2.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和各种记录台账是否符合要求,产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可追溯等。
 
  3.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4.销售的保健食品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开展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内容
 
  化妆品经营企业销售化妆品的进货渠道、标签标识、产品合格标记、仓储条件等。
 
  (二)检查重点
 
  1.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2.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以及进货台帐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购销台账制度等。
 
  3.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是否真实、有效。
 
  4.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化妆品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
 
  6.化妆品的储存条件是否与标签所标示的条件相一致。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坚决查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明确监管职责,强化企业责任意识,监督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抓好工作落实。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分析与预判,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
 
  (二)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要依法行政,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化妆品要及时采取下架、暂停生产销售、责令召回、信息通报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工作中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上报。请各县(市、区)局每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日常监管工作总结报市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联系人:    张晓丹
 
  联系电话:  3166078
 
  电子邮箱:  xtyjjbhk@126.com
 
  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3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0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