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在零售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2号)精神,经研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零售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零售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零售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各市局开展试点工作情况请于2014年11月30日前报区局。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零售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暂行办法》
2、《宁夏回族自治区零售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实施方案》
联系人:赵显平联系电话:0951-6024213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