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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饶市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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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17 13:46:43  来源:上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67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1月9日召开的全省食品药品安全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视频会议精神,根据《江西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上饶市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百日专项行动方案》。
发布单位
上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1-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rfda.gov.cn/classa/ShowArticle.asp?ArticleID=2481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餐监所:
 
  为认真贯彻1月9日召开的全省食品药品安全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视频会议精神,根据《江西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上饶市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上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4年1月16日
 
  《上饶市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违法违规
 
  生产经营行为百日专项行动方案》
 
  为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决定于2014年1月中旬至2014年4月中旬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百日专项行动”。为确保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百日专项行动”,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的落实,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使餐饮服务规范经营水平显著提高;使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餐饮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使学校周边、城乡结合部、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点等重点区域的餐饮服务业和饮食摊点的安全服务环境显著改善;使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宣传的违法行为得到基本遏制。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全市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为使“百日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决定成立上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百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吴勇平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副组长:金日千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刘林海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成  员:欧阳水高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餐监科科长
 
  姜开桦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化科科长
 
  叶  瑛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餐监科主任科员
 
  余  璇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化科干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监管科,主任由金日千同志兼任,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百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食品安全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靠前指挥。要加大经费投入,统筹调配力量,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由于工作不实,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重点
 
  (一)重点区域:学校及其周边、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车站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等。
 
  (二)重点单位:一是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二是小型餐饮服务单位;三是旅游景区的中小餐饮服务单位;四是各类夜市大排档、小吃店等。
 
  (三)重点内容:重点检查餐饮单位餐用具清洗消毒、自制食品、食品添加剂管理、餐厨废弃物管理、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食品采购验收、索证索票、台帐登记、食品留样及晨检制度落实等关键环节;开展“年夜饭”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抓好餐饮单位“年夜饭”预订、申报备案和依法经营、超限、超负荷经营等情况,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严厉打击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餐饮经营者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利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料掺杂掺假、掩盖食品腐败变质征象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2)采购使用来源不明的肉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的;
 
  (3)采购使用“地沟油”的;
 
  (4)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调味品的。
 
  (三)重点品种
 
  针对群众喜好、节假日消费量大、地方特色和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重点食品开展专项行动。主要有以下方面:
 
  1、开展熟肉制品专项整治。对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护色剂和水分保持剂的亚硝酸盐和磷酸盐含量进行监督抽检。严厉打击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熟肉制品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的;
 
  (2)熟肉制品加工过程中超范围使用双氧水、胭脂红、落日黄的;
 
  (3)利用病死禽畜、家畜加工熟肉制品的。
 
  2、继续开展保健食品“打四非”专项行动。以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等功能保健食品为重点,加大市场保健食品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地下黑窝点和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2)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
 
  (3)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4)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
 
  (5)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
 
  3、开展腐竹等豆制品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在腐竹、米面制品中添加“吊白块”和硼砂的;
 
  (2)在豆芽加工过程中添加生长激素、防腐剂的;
 
  (3)使用“碱性橙Ⅱ”浸泡豆腐皮的。
 
  4、开展湿米粉整治专项行动。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湿米粉的监管,严防采购的湿米粉来自无生产许可证的作坊。严厉打击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在湿米粉加工中滥用焦亚硫酸钠等食品添加剂的;
 
  (2)在湿米粉加工中添加吊白块、甲醛的。
 
  对熟肉制品、腐竹、面制品、豆芽、豆腐皮、湿米粉六个重点品种要进行抽检,市级每个品种各抽5批,各县(市)也要针对性地安排好相关品种的抽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
 
  5、开展食品标签标识问题整治专项行动。对餐饮环节的食品标签标识进行检查,突出治理虚假标识、夸大标识、遗漏标识等问题。严厉打击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篡改生产日期、伪造产地、涂改标签以次充好的;
 
  (2)伪造冒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三品一标”标识的。
 
  五、行动步骤
 
  从2014年1月上旬至2014年4月中旬 ,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4年1月20日前)为动员部署阶段。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成立百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本地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专项行动工作的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广泛动员、全面部署专项行动工作,确保专项行动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效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大力宣传,深入发动,营造专项行动工作的强大声势,及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发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并落实奖励措施。
 
  第二阶段(2014年1月 20日—4月10日)为集中行动阶段。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节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群众关注、社会关切、问题较为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明查暗访和飞行检查方式,集中力量,迅速果断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食品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影响食品安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开展专项行动的同时,要教育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强化自律意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行动期间,上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许可证件;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要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办力度,切实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者的气焰,取得重大整治成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知识,宣传开展百日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有针对性地曝光典型案例,营造人人关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同时,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群防群控的监管机制,拓展社会监督途径,充分利用好已建立的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奖金兑现力度并确保及时、便捷,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充分调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问题的积极性。要建立食品安全值班和报告制度,畅通部门与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对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按时限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稳妥处置。从2014年1月20日起,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餐监所要定期将整治工作的信息、数据、检验监测情况(附件1)于每月28日前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餐监科,重大情况和案件及时上报。
 
  第三阶段(2014年 4 月10日—4月20日)为总结验收阶段。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对专项行动工作认真进行总结,查找薄弱环节,梳理存在的问题,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目的,探索建立食品监管长效机制,巩固专项行动成果。4月25日前将专项工作总结(包括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做法及成效、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经验体会及典型案例等内容)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餐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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