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执业兽医注册等有关问题的函(农办医函〔2014〕19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执业兽医注册等有关问题的函(农办医函〔2014〕1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15 15:40:31  来源:农业部办公厅  浏览次数:1274
核心提示:你局《关于兽药经营企业聘用执业兽医师注册问题的请示》(粤牧〔2014〕15号)收悉。经研究,现发布关于执业兽医注册等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单位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医函〔2014〕19号
发布日期 2014-04-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你局《关于兽药经营企业聘用执业兽医师注册问题的请示》(粤牧〔2014〕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执业兽医注册。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业兽医不得依托兽药经营企业注册或者备案。
 
  二、关于执业助理兽医师权限。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业助理兽医师可以在执业兽医师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等活动。
 
  三、关于动物诊疗机构开办条件。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和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数量的执业兽医师。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4月10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兽药经营 农业 注册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9)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63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