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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执业兽医注册等有关问题的函(农办医函〔201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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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15 03:40:31  来源:农业部办公厅  浏览次数:1169
核心提示:你局《关于兽药经营企业聘用执业兽医师注册问题的请示》(粤牧〔2014〕15号)收悉。经研究,现发布关于执业兽医注册等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单位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医函〔2014〕19号
发布日期 2014-04-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你局《关于兽药经营企业聘用执业兽医师注册问题的请示》(粤牧〔2014〕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执业兽医注册。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业兽医不得依托兽药经营企业注册或者备案。
 
  二、关于执业助理兽医师权限。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业助理兽医师可以在执业兽医师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等活动。
 
  三、关于动物诊疗机构开办条件。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和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数量的执业兽医师。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4月10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兽药经营 农业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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