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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黑食药监保化发〔201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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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10 04:34:46  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59
核心提示:为落实《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中化妆品整治工作任务,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保化发〔2014〕83号
发布日期 2014-04-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ljda.gov.cn/show.aspx?newsid=19101&typeid=18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落实《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中化妆品整治工作任务,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现就做好化妆品监督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黑食保化发〔2013〕71号)的要求,继续扎实做好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使用原料的专项检查。做到“三个查清楚”,即:对原料的种类、数量和是否有禁限用物质查清楚;对原料索证索票、来源渠道和是否批批有检验报告查清楚;对生产品种数、备案品种数和特化品种数查清楚。要摸清底数,掌握限用物质的使用情况,监管好高风险品种的生产,确保本省自产产品质量安全。
 
  二、结合《省局关于开展化妆品批发市场、专卖店专项检查的通知》(黑食药监保化发〔2013〕30号)的要求,继续推进化妆品批发市场、专卖店的专项整治。要加强美白、祛斑等重点产品,宾馆、学校、车站周边等重点区域,批发市场、药店等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强化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标签标识、购销台账等要求的落实。对化妆品集散地和具有辐射全省作用的重点企业,采取暗访、飞行检查和交叉检查等方式,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对于来源不明、标识不清、套号冒号、质量有问题的产品一律就地封存,依法查处。
 
  三、严厉打击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对抗皱类、祛痘/抗粉刺类、染发类和宣称美白/祛斑类化妆品开展禁限用物质项目的监督抽检;对本省生产企业在产产品进行微生物、重金属等项目抽检,拟抽检200批次,对问题产品及时查处。
 
  四、各市(地)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全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落实化妆品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地方政府守土有责和各级监管部门履职尽责,积极组织,统筹安排,确保化妆品生产经营属地监管及专项检查落到实处。省局将抽调人员采取“四不两直”方式,适时对各市(地)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其结果作为考评各地保化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
 
  五、各市(地)及有关单位要加强舆论宣传,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并及时反馈。请各地于11月2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省局保化处,同时填报化妆品生产企业使用原料等情况监督检查统计表(见附件)。
 
  联系人:李宝,电话:0451-88313151。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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