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9日
阜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方案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对象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反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出投诉请求,依法由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处理的活动。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不适用本方案。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如匿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自设6位代码,并留下具体联络方式。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承办部门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
二、资金来源及部门职责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审定情况及时核拨,实行专户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县两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奖金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审定及资金的管理、核拨工作;公安、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畜牧兽医、盐务等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三、适用范围
举报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且行政处罚的罚没款入库金额超过1000元或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1.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2.使用非食用物质和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4.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5.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6.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7.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8.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奖励标准
(一)举报的违法行为经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查处结案后,按罚没款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处罚罚没款入库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从罚没收入中解决。奖励额度为:
1.罚没款入库金额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奖励举报人500元;
2.罚没款入库金额1万元以上的,按罚没款入库金额的5%奖励举报人。
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下列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1.被处罚金的,按罚金的5%奖励举报人;
2.被判处刑期的,刑期1年以下的(含1年)奖励举报人5000元,刑期1年以上的按每超过1年奖励5000元累加。
刑期和罚金并处的,按第1项和第2项分别计算后就高奖励。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又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按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计算后就高奖励。同一举报涉及多起行政处罚或者刑事案件的,按其中最重一起处罚或者判决进行奖励。
(四)罚没款入库金额小于1000元或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但未进行罚款的,可视情节给予50~100元奖励,奖励资金由直接查处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先行垫付,每年年终,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结算支付(具体实施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五、奖励程序
(一)提出。直接查处举报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举报事实、奖励标准予以认定,核算具体奖励金额,提出奖励意见,并填写《阜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1,以下简称《奖励审批表》),送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构成犯罪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由公安机关提出。
罚没款入库级次与直接查处举报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级别分离的,直接查处举报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提出奖励意见,填写《奖励审批表》上报至与罚没款入库级次同级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与主管部门同级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提出奖励意见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同时提供举报受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刑事判决书和罚没款缴款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对于匿名举报,直接查处举报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在提出奖励意见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匿名举报人设置的代码核对无误后密封并加盖启封章,与其联络方式一并送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审查与审定。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奖励意见的审查情况,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奖励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核拨至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由其向举报人及时兑现奖金。
罚没款入库级次与直接查处举报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级别分离的,与罚没款入库级次同级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收到财政部门核拨的奖励资金后,及时转拨至与直接查处举报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同级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其向举报人兑现奖金。
(三)通知。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自接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核拨(或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拨)的奖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阜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附2,以下简称《奖励通知书》)和《阜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送达回执》(附3),送达举报人,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的时间、地点和金额。也可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直接查处举报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送达举报人。
(四)领取。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书》后60日内,携带《奖励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代领。受委托人必须随带《奖励通知书》、书面委托书和双方有效身份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匿名举报人还需当场提供自设的6位代码,发放奖金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当面拆封已封存的代码,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发放奖金。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3年2月1日起全面实施。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制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查处、奖励兑现等相关具体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实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广泛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纳入食品安全宣传重点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实施办法,切实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使举报奖励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据实举报。
(三)发布公告。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在报纸、电视、网络等主要媒体上发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公告,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方式、奖励标准、办理程序等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电话号码、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以及查询投诉举报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
(四)注意保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个人及其举报信息,切实保护举报人利益和安全。
(五)严肃纪律。接到举报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办理,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本人或指使他人伪造举报材料或冒领举报奖金的;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下载:
1.阜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2.阜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
3.阜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送达回执
4.阜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奖金发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