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2年12月26日
阜阳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业标准化水平,发挥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我市农业现代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围绕农、林、牧、渔业等特定范围,以一种或一类优势产品开展以示范推广农业标准化为主要内容,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组织管理完善的农业生产、加工、经营和管理项目,并由市政府命名示范区称号的农业生产区域。
第三条 在市政府领导下,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市农业标准化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农业标准化工作。示范区所在地的县(市、区)质监、农业等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示范区建设。
第二章 示范区申报条件
第四条 示范区要有确定的区域范围,区域内必须远离污染,有较好的交通运输、通讯及配套齐全的农业基础设施。
第五条 示范区应有明确的承担建设单位、保证单位和参加单位。示范区承建单位是指承担示范区建设的企业、行业(产业)协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保证单位是指保证示范区建设实施的县(市、区)质监部门和农业部门;参加单位是指承担示范区建设具体任务的县(市、区)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等。
第六条 示范区原则上要地域连片,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品种优势和市场覆盖面,具备较强的辐射和示范作用。
第七条 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对农业标准化有较高认识,有专门的标准化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有较好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
第八条 示范区应有完善的道路系统、水电系统,沟渠配套,环境整洁,形象较佳;应配备电脑、网络等信息处理设备,用于示范区生产信息、产品信息的上报、发布和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并建立档案室,存放示范区农户档案、生产管理档案及产品信息档案等。
第三章 示范区建设任务
第九条 经批准确定的示范区,由示范区承担单位按任务书要求组织实施。应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示范区建设领导组织、工作机构和技术支撑组织。建设期内的示范区应树立项目标志牌,标示项目名称、有效期、示范规模、承担单位、批准单位等。
第十条 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要大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承担示范区建设的龙头企业要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核心,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农业企业标准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确保标准贯彻实施。
第十一条 示范区应根据生产实际,明确收集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特别是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组织技术专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种植养殖和管理等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对技术标准科技含量高、全省领先并可在全省推广的,可申请上升为安徽省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 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要进一步制定完善示范区环境保护措施,制定并实施药物、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与管理、病虫害综合防治、产品质量分级、农产品收获与加工管理等农业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要积极实施品牌战略,龙头企业应积极开展GAP、ISO9000、ISO14000、HACCP等管理体系认证和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产品认证,积极申请注册商标,争创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和中国名牌、安徽名牌、阜阳名牌,形成一批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名牌农产品。
第十四条 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要建立较完善的监测体系,加强对产地环境、投入品、初级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及农产品深加工过程实施的质量监控,配备相应的自检设备。不具备农产品安全指标检测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第十五条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示范区应建立投入品管理、生产档案、产品检测、产地准出、质量追溯的全程质量管理制度。示范区内种苗、化肥、农药等应实行统一供应。同时,应建立生产档案、销售档案,并认真做好记录。特别是对农药、兽药、饲料、肥料以及作物生长调节剂等生产资料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及操作人等要有详实的记录,做到全程质量可追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所有档案、记录均应保存3年以上。
第十六条 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应开展农业标准化知识培训和相关标准的宣传贯彻,提高生产者、管理者的标准化意识,培养农业标准化技术人才。推广的标准化技术应当简化技术规范,用操作卡宣传图片、明白纸等通俗易懂的形式发放到示范农户,并组织和监督标准的实施。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定
第十七条 凡在我市从事粮油、蔬菜瓜果、园艺、畜禽、水产、林产品生产经营和加工的农业企业(农场)、专业合作社等企业法人均可申报。社会团体、政府、行政机构、村委会和纯技术推广的机构不可申报。
第十八条 示范区申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市农委和市质监局统一受理。
第十九条 示范区由建设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填写《项目申报表》,内容包括:示范类型、示范区域、目前现状及项目条件、推广实施的技术标准、经费来源(包括自筹经费、当地政府投入、有关单位投入、示范区主管单位下拨的建设补助经费等)、实施标准的组织措施、预期目标等,经县(市、区)质监和农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市质监局标准化科,由市质监局与市农委共同研究确定当年示范区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示范区建设期满前3个月,建设承担单位应及时将项目目标评定申请报送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和市农委统一组织专家现场检查。依照《阜阳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评估认定表》(附件1)采取分项考核、综合评定的办法进行评判,出具认定结论,并报请市政府颁发《阜阳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牌匾。
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建设实行项目升级制,申报上一级示范区项目的,必须是完成下一级示范区建设并通过目标考核合格的项目。
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以申请复评。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示范区建设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市政府每年将拨付每个示范区承建单位补助经费2万元,以支持、引导各地示范区开展工作。获得“阜阳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称号的,市政府将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示范区在有效期内,可直接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阜阳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字样,并说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建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制定技术标准、宣传贯彻标准、产品检测,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阜阳市标准化联席会议每两年对在农业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实行退出制,日常监督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请市政府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示范区资格,收回牌匾,并予以通报。
(一)示范区建设中组织实施不力、补助经费使用不当的;
(二)示范区建设管理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示范区建设管理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生产中使用违禁品,不按标准化要求组织生产和管理的;
(五)示范区项目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 对被取消示范区资格的承担单位,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第二十八条 示范区应做好长效管理工作。每年示范区承担单位需向市质监局和市农委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各级农业部门应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示范区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以及档案记录等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