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农副产品生产和流通,稳定“菜篮子”价格,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产销对接、降低成本,规范运营、创新形式,稳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以促进农副产品产供销一体化、减少流通环节和降低流通费用为核心,以政策优惠为支撑,以连锁超市、城市社区网点为载体,通过产销对接、直采直销等方式,稳步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引导经营者在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或蔬菜等农副产品价格大幅上涨时期规范价格行为,保障市场供应,平抑市场物价,减轻物价上涨对群众生活的影响,努力构建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证农民生产收益、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长效机制。
二、建设目标
2012年全面启动平价商店建设试点工作,在阜城7家大型连锁超市内设立平价农副产品直销区,重点在农副产品消费量较大以及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城区布点,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并完善多种形式的平价商店建设。到2015年,基本形成覆盖阜城主要社区农副产品平价直销网络,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农副产品产销对接、直采直销的运营和管理体系。各县(市)按照本实施意见,在城区试点开展平价商店建设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经营形式
1.在大型超市及其社区店建立农产品平价直销区或直销专柜;
2.在城区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居民住宅小区建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3.在集贸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农产品直销专区;
4.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直营店;
5.设立平价集贸市场;
6.其他有利于农产品直销的形式。
(二)经营要求
1.经营企业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经营企业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在社区设立的专营店经营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大型超市内设立的专卖区(直销区)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中小型便利店设立的专卖区(直销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集贸市场设立的专卖区(直销区)经营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
3.经营的平价商品主要为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商品质量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规定。
4.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企业按照与价格主管部门签定的协议,其中平价销售的蔬菜、水果类价格原则上应以低于当地市场同类商品平均零售价格15%以上,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专卖区(直销区)每天以低于每500克1元的价格销售的蔬菜品种保证在10个左右。平均零售价格以当地价格部门监测公布的数据为准。
5.经营企业应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主动配合价格、农业、商务、菜篮子等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和市场调查等项工作。
(三)日常管理
平价商店供销企业(含专卖区、直销区)实行“五统一”管理。
1.统一门牌标识。门面标牌样式和内容由物价部门监制,销售区域醒目位置悬挂或摆放“阜阳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销售专区”牌匾。
2.统一明码标价。定点供销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使用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签,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和形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统一价格对照。定点供销企业在销售区域醒目位置张贴价格对照表,将所销售商品价格与市场平均销售价格进行对比,接受群众监督。
4.统一目录管理。定点供销企业经营的农副产品实行目录管理,经营品种根据不同季节适时调整,一般不少于30个,其中蔬菜不得少于15种。
5.统一组织考核。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商务、菜篮子等部门定期组织考核验收,确认平价商店经营企业资质,并根据经营情况提出奖励或补助意见。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平价销售与CPI涨幅挂钩联动机制
当我市单月食品价格指数涨幅超过7%,同时物价部门市场监测大部分农副产品价格仍在持续性明显上涨时,根据情况适时启动农副产品平价销售机制,平价商店按照协议,销售平价农副产品。
(二)建立平价销售与突发性事件联动机制
遇自然灾害或重大疫情发生时,平价商店按照政府要求和协议规定,销售平价农副产品。
(三)建立节假日消费高峰期联动机制
重大节假日期间,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启动相关农副产品的平价销售。
(四)完善准入退出机制
制定平价商店具体考核指标体系和退出机制,定期对平价商店经营管理和落实协议情况进行考核。对未通过考核的,或监测的平价商品价格连续不符合当地稳价要求的,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平价商店资质。
各大连锁超市要积极建立自己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实现产销对接。
五、政策扶持
(一)减免相关收费
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物价、财政、商务等部门对平价商店建设和经营管理中的各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免收新办专营店名称核准费、登记费、营业执照工本和打印费等相关收费。
(二)实行价格优惠
单纯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平价商店,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并单独装表计量。其他类型的平价商店或平价销售摊位,无法单独装表计量的,以平价农副产品经营面积占该经营企业全部营业面积的比例分摊相应的用电、用水、用气量,并执行优惠价格政策。
(三)实行财政奖补
经考核验收合格的平价商店,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平价农副产品营业面积和经营状况,按照“以奖代补、保本微利”原则,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适当补助;当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按照要求组织调运并按规定价格投放市场的供销企业,按照“先控后补、平衡收支”原则,每年市财政拿出100万元左右专项调节资金用于奖补。物价、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因政府价格调控措施造成的亏损情况进行评估测算,提出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给予适当补贴。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平价商店建设是新形势下保供应、稳物价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平价商店建设作为“菜篮子”工程的重要内容和稳定物价的工作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平价商店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为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物价、财政、农业、商务、菜篮子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完善工作制度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平价商店建设政策扶持、资金补贴的配套管理制度,确保相关政策公开公平公正,监督管理规范到位。要指导平价商店加强内部管理,落实政府调控措施,依法规范经营。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平价商店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扶持政策,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氛围。
201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