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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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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09 15:51:44  来源: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56
核心提示: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1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12-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ubfda.gov.cn/zxbw/gztz/wjzf/15352.htm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1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通知》将近年来国家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整合,系统地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形成了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销售、监督管理规范,是今后经营者履行自律责任、监管者履行监管职能的重要依据。全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深入开展面向经营者和监管者的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开展培训、主动上门宣传、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保证管辖区域内相关人员人人知晓《通知》精神。
 
  二、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要按照《通知》要求,督促商场、超市、食品店和药店等经营者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专柜专区销售,按规定格式设置提示牌,2014年3月15日前落实到位。
 
  三、严格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全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实施最严格的审核和许可,凡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不能应用电子追溯系统的,一律不得予以许可。对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要逐户复查、规范和清理,对不能持续达到许可条件的,一律注销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项目。
 
  四、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全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6项内容,按照标签上注明的储存条件储存、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落实培训制度,建立培训档案。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行为。省局将根据《通知》要求,对食品流通电子追溯系统进行修改完善,使之符合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并建立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在系统修改完善之前,全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和监管者必须用纸质件形式落实《通知》要求。
 
  五、积极组织开展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省局在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药店开展试点,并将武汉市、宜昌市作为试点工作联系点。各市州局可在企业自愿的情况下,根据省局《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指导意见》(见附件2),确定试点范围、期限,制定试点方案,组织开展试点。试点过程中,各地要深入调研,加强指导,及时总结,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于每年11月25日前,将本年度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管工作的情况,报送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附件:
 
  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省局《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1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二〔2013〕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要求,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督促和引导,严格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责任和义务
 
  (一)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经营者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一是要比照名录。经营者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应与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等信息进行比照、核查。二是要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文件。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前,经营者要对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进行查验,并对查验情况进行记录。三是要索取票证。经营者应要求供货商提供加盖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印章的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供货商印章的供货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商供货发票等票据、食品批次检验报告等文件资料。四是要查验食品标签标识。经营者应对标签中标注的食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经销企业名称、保质期等信息进行查验。五是要如实记录。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备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必须如实记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名称、适用的年龄段、生产企业名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名称)、商标、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数量、价格、进货日期、检验报告编号及出具单位等内容。六是要自觉抵制不合规产品。经营者对在比照名录、查验文件资料以及食品标签标识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予以拒收或退货,不得购入和销售,并同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不在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企业名录之内的企业生产的;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包括法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企业自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进口无中文标识的;同一生产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的;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
 
  经营者应按照标签上注明的储存条件储存、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定期检查库存和卖场乳粉。经营者应当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过期、变质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时采取退市、清理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措施,防止问题产品流入市场。
 
  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营企业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资质并在销售场所进行公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全面落实每年40个小时的培训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二)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
 
  商场、超市、食品店和药店等经营者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要实行专柜专区销售。经营者要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要在销售区域或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或专区提示牌,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规格可根据经营者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但均应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经营者要及时对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清理,对发现的包装破损、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停止经营、登记造册,并依法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方式予以处置;经营者要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经营企业要由专人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的食品安全工作。
 
  (三)引导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落实社会责任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二、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管理,严格审核和许可
 
  (一)严格审核许可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设定的经营条件,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申请人实施单项现场核查,严格审核许可申请人经营条件;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中,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实行专门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一律不得予以许可。对因严重食品违法犯罪被列入“黑名单”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单位所有被追究责任的经营管理和从业人员应当建立检索名录。上述人员中除依法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外,其他人员申请从事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从严审查,不符合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条件和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核批准。
 
  (二)组织开展许可规范清理行动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进行逐户复查、规范和清理,对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或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者,要依法规范一批、清理一批、查处一批。
 
  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规范经营者销售行为
 
  (一)严格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监督管理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监管力度。对不能持续达到许可条件的,一律注销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项目。严格监督经营者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包装或标签标识上标明的运输、储存和销售条件要求或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运输、储存和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储存、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对经营条件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标注事项要求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要求的,要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二)严格监督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企业、商场、超市、药店、母婴用品店和食品店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严格检查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情况。对发现销售不是监管部门批准的企业生产,或未列入监管部门产品公示目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坚决依法打击。要切实防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或使用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入市场。同时,对销售无对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婴幼儿配方乳粉或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责令停止经营,依法从严查处并监督经营者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三)健全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全面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可采用电子或纸质媒介,对经营者许可证的颁发、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区分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全面记载。
 
  (四)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快速检测工作,针对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科学设定检验项目,参照药品“飞行检查”方式进行突击性抽检,增加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抽样检验数量和频次。对监督抽检中发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及时依法从严查处。对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样品,要及时组织核查处置。
 
  四、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为重点,深入开展流通环节乳制品专项整治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加工、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加强与卫生计生、质监、进出口检验检疫、公安、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大打击销售假劣、侵权假冒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标签标识违规违法等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对在工作中发现的经营单位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营销实行不合理收费,以及其他隐患问题和风险信息等,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各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于每年12月5日前,将本年度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管工作的情况,书面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二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12月1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2
 
  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
 
  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2号),省局决定,全省从2014年起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精神,开展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工作,参照药品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婴幼儿配方乳粉,建立全程可查询、可追溯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保证体系,探索实现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厂家、试点药店、消费者、监管部门多方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在全省药店全面推行,切实保障群众消费安全。
 
  二、试点范围
 
  省局已批复同意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武汉组织20家药店开展试点,确定武汉、宜昌为试点工作联系点。各市州局可在企业自愿基础上组织符合条件的药店开展试点。
 
  三、试点药店条件
 
  (一)必须是连锁药店,由其总部统一组织试点工作。单体药店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二)必须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许可项目注明为“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三)有与互联网连接的电脑,具备加入湖北省食品流通电子追溯系统的条件;
 
  (四)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
 
  (五)具备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
 
  (六)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
 
  四、试点时间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五、试点要求
 
  (一)实行专区专柜销售。试点药店应当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在销售专区或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区专柜提示牌,提示牌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区专柜空间大小而定,但应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试点药店应当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并与库存的药品隔离,禁止混放。
 
  (二)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管理。试点药店要按照国办发〔2013〕57号文件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1号)要求,落实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并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购进、储存、销售行为。药店要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进货源头把关和经营过程控制,确保持续符合食品经营条件,保障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药店专业人员经过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培训后,可就所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对消费者进行专业的指导和帮助。专业人员对消费者提供指导和帮助时不得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三)建立全程可查询、可追溯的质量保证体系。应用湖北省食品流通电子追溯系统,相关索证索票、产品追溯信息自动导入,监管部门实现网上监管。探索采用射频芯片、二维码、一维条码等方式,对单个产品赋予身份证,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单个产品的全程可查询、可追溯。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确定试点对象,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统一安排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工作过程中,要加强督促检查和跟进指导,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每年11月20月前将本年度试点工作情况报送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地区: 湖北 
 标签: 销售 婴幼儿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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