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贺政办发〔2012〕151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贺政办发〔2012〕15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09 15:18:32  来源: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290
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明确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职责,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贺政办发〔2012〕151号
发布日期 2012-07-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xhz.gov.cn/E_ReadNews.asp?NewsID=25520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明确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监管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督管理部门各负其责、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监督管理责任体系的要求,坚持监督管理和规范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有效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问题,实现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和无缝衔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监管原则: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坚持科学管理、正确引导,逐步规范,扶持发展的监督管理原则。
 
  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一)食用初级农产品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在各类市场外和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商场、超市、食品店、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等)外兼营或收购各种食用初级农产品,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腌制等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食品并直接销售的经营者,直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贺州市食用初级农产品范围,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林业、水产畜牧兽医及工商等部门确定。
 
  (二)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对在各类市场外和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外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或个人,由市质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与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派出机构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由质监部门实行登记备案,工商部门凭登记备案证明办理工商相关手续。公安部门负责“黑窝点”、“黑作坊”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法和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市场内和食品经营场所现场制售的监督管理。依托各类市场和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面向最终消费者、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工商登记和监督管理。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依法办理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餐饮服务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冷热饮品店、咖啡店、茶楼(馆)、歌厅、网吧、洗浴中心等场所现场烹饪、调制并向顾客出售食物的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小饭桌”、农民自家开办经营的“农家乐”,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依法办理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向就餐者供应非自制食品(如预包装酒水、饮料等),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阳光早餐”按中央编办《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号)要求,纳入餐饮服务环节“中央厨房”管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五)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不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占道经营的,经营秩序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府食品安全负总责意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当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盲点”和难点。各级政府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高度重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正确引导,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集中场所,鼓励和引导其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场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二)切实加强基层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基层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不足等问题给予高度重视,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有关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保障,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全覆盖。
 
  (三)加强部门工作协调配合。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公安、教育等部门要配合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学生“小饭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各级食品安全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建立工作联动机制,督促有关部门既统一行动,又各司其职,实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全面覆盖和无缝对接。
 
  (四)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责任。要强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业主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范生产,诚信经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承担社会责任。
 
  (五)及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研究确定相关部门的职责。对一时难以界定具体监督管理职责的,在向上级政府反映报告的同时,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等方式予以处理。
 
  市相关部门要结合本系统和监管对象的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迅速开展工作,有效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在实施本通知的过程中,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作适当调整。
 
  本通知下发后,凡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有关名称解释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有关名词解释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工艺简单,经营规模较小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或经营者。
 
  二、食品摊贩: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从事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三、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8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