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6日
钦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2〕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桂政办发〔2013〕100号)和中央、自治区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市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突出抓好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支撑和基本保障。由于特殊的自然条件和历史原因,我市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直接制约着产业结构优化布局,水资源粗放利用问题直接影响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一些地区水资源无序开发加剧了水资源供需矛盾。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发展和水资源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水污染事件多发突发的问题越来越凸显。必须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通过实行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为实现“五年跨越、十年巨变”的奋斗目标提供可持续的水资源支撑和保障。
(三)指导原则
民生优先,人水和谐。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现代化民生水利为目标,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关系,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流域与区域、城市与农村、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水资源协调利用。重点推进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全面加强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各级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四)主要目标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做到自治区考核我市的指标体系共3类5个指标全达标:一是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6.21亿立方米以内;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6.53亿立方米以内;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6.95亿立方米。二是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2015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由2010年的0.44提高到0.453以上。三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包括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跨市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到2015年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由2010年的40%提高到66%以上,跨市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达到100%;到2020年全市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6%以上,跨市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达到100%;到2030年全市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0%以上,跨市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达到100%。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
1. 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方案。各县区要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方案,全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超出自治区考核我市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2. 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严格水资源论证审查,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水资源论证未通过的项目,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申请。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取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取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县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未通过水资源论证审查和未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取水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力争2015年实现取水许可审批和发证率达到100%。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区范围内取水户的取水许可证进行监督和管理。(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委、国土资源局)
3. 严格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在城市(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区域内,严格控制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一般不予批准取水申请。作为城市备用及应急水源的地下水井,纳入城市供水水源的监管体系管理。(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发改委、住建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市政管理局)
(二)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
1.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用水效率。各级政府应根据辖区内的水资源状况,在招商引资和布局建设项目时,限制高耗水企业的发展,同时对已有的高耗水、高排放、高污染企业要限期进行节水工艺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企业水循环利用率和废水处理回用率,最大程度减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逐步优化产业结构。(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委、水利局)
2.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无节水设施的,不予批准取水许可和核发取水许可证。现有取水项目无节水设施的,要限期整改。(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工信委、发改委、住建委、国土资源局)
3. 严格执行用水定额管理。按照自治区质监局发布的工业、农林牧渔业、城镇生活以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标准,核定各取用水户用水指标,实行计划用水及超计划加价收费管理制度。对全市非居民用水户制定用水计划,按季度进行考核,对超计划用水单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超额部分用水加收1-2倍水资源费,并核减下年度计划。(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4. 加强对企业执行用水定额情况的监管。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取用水重点监控企业每3年必须开展一次企业水平衡测试,挖掘企业节水潜力,逐步降低单位产品取水量。(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工信委)
(三)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1. 严格入河排污总量控制。根据《钦州市水功能区划》,定期核定辖区内主要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污总量,提出各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报同级政府,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重要依据。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环保局)
2. 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严格控制国家和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涉重金属企业、高耗水、高排放企业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对采矿(选矿、矿加工)企业的尾矿库(坝)和工业企业污水氧化塘等,涉及向江河、水库排污的,需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并依法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批准文件,污水排放要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相应排放标准。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环保局)
3. 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监测和评价体系。加强对跨设区市、跨县(区)河流交接断面的水质水量监测和评价。按照《钦州市水功能区划》要求,制定我市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格水质目标管理,完善水质监测体系。(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水文水资源局、环保局)
4.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大排查,对威胁和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涉重金属企业、尾矿坝、危化品、入河排污口、水面及岸边养殖、垃圾堆放等污染源,开展全面的清理整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水利局、住建委、工信委、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农业局、市政管理局、国土资源局)
5. 编制城镇饮用水水源安全建设规划并尽快组织实施,制定供水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发改委、环保局、市政管理局、水文水资源局)
6. 加快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动态监测,提高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安全预警能力。(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发改委、水利局、市政管理局、水文水资源局)
7. 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继续推进全市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强重点流域和地区水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维护河流水生态系统健康。加强江河、水库和源头水保护区水源林建设,加强对水源林砍伐、改种、林种调整的管理,提高江河源头及水库水源涵养、自净能力。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开展重点小流域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建立完善水生态补偿机制。(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财政局、环保局、林业局、农业局)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监督考核制度
加强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对辖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实行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市政府将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主要指标和跨市界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主要城镇饮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纳入各县区政府(管委)绩效考评体系。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考评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各县区落实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
(二)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
完善水资源水质水量监测站网布局,突出以饮用水水源地、跨行政区界河流交接断面、重要入河排污口为重点的水质水量动态监测,强化地表水水功能区、重要城镇河段、工业园区河段、主要水库等水域的水质监测站点布局,逐步扩大监测项目和增加监测频次,加强取水口、排水口、入河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强化水资源监督考核提供技术支撑。加快实施水资源水质水量应急监测系统,加强实验室水质检测能力、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能力和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水资源监测、预警和管理能力。
(三)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
加强流域和行政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节约用水、水环境和水生态治理、污水处理回用、防洪排涝等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节约保护。
(四)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各地征收的水资源费要专款专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
(五)加强水资源管理基础研究
研究制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政策性配套文件,进一步完善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等政策法规体系。加强水资源专项研究,开展水权转让交易制度、水生态补偿机制、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关键技术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