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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菜篮子”蔬菜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防政发〔20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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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28 10:16:34  来源: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85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  防城港市《菜篮子蔬菜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发布单位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防政发〔2011〕52号
发布日期 2011-10-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cgs.gov.cn/pubinfo/4808.aspx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
 
  防城港市《“菜篮子”蔬菜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防城港市“菜篮子”蔬菜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我市“菜篮子”蔬菜市场供应过程中的各种突发事件,提高对蔬菜市场调控能力,确保蔬菜供给应急工作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城乡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防政发〔2010〕44号)和2011年“菜篮子”工作市长负责制相关规定,结合防城港市实际制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蔬菜类商品因受严重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影响,出现市场供求严重失衡、价格异常波动、主要蔬菜商品脱销断档、市场非理性抢购等,需立即予以处置的情况。
 
  四、工作原则
 
  (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全市蔬菜类商品市场供应应急保障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及市级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二)定期会商,强化监测。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加强对蔬菜市场的跟踪监测,全面掌握监控蔬菜市场信息,对可能出现的应急状况及时预警,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三)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当出现蔬菜类商品市场供应应急情况时,市蔬菜市场供应应急协调小组立即启动预案,并建立应急专报制度。各县(市、区)及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市场,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尽快取得成效。
 
  五、组织机构
 
  成立防城港市菜篮子蔬菜市场供应应急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物价的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商务、农业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国家统计局防城港调查队、市政府新闻办等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蔬菜类商品市场供应应急协调机构。
 
  (一)协调小组工作职责。
 
  1. 领导、组织、协调全市蔬菜市场供应应急实施工作。
 
  2. 根据部门会商情况,及时分析研判市场动态、市场异常等级及发展态势,全面掌握全市主要蔬菜类商品生产、流通、消费宏观形势,决定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3. 启动预案后,及时下达主要蔬菜类商品应急调控指令和任务。
 
  4. 负责决定新闻发布有关事宜。
 
  5. 协调解决执行应急预案过程中的各种重大问题。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
 
  1. 统筹协调蔬菜类商品市场供应应急措施的具体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2. 收集报告市场供销及价格波动情况,研判菜篮子商品市场供应异常波动程度和趋势,及时报告协调小组。
 
  3. 对预案启动进行全程监控,及时收集汇总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实施情况。
 
  4. 按规定向新闻媒体提供蔬菜类商品市场应急实施有关信息。
 
  5. 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完成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 市农委负责蔬菜生产基地建设,科学预判和提前组织蔬菜生产,合理确定蔬菜用地数量,及时调整种植品种结构,实现生产布局合理、总量满足需求的目标;负责组织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和龙头企业的蔬菜进超市、进集贸市场、进集体食堂、进社区、进餐饮企业。
 
  2.市物价局负责牵头并会同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国家统计局防城港调查队成立调查队,每月定期对蔬菜类商品价格变动情况进行会商分析,会商结果及工作建议及时向协调小组正副组长报告;负责蔬菜商品市场价格动态日常监测;负责发布蔬菜商品市场价格情况,公告相关价格政策法规和政府采取的稳定物价具体举措,正确引导市场预期;依法查处造谣惑众、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负责适时向协调小组提出对城乡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进行临时价格补贴的建议方案。
 
  3. 市商务局负责蔬菜商品市场应急供应体系建设,确定应急供应单位和应急销售点;负责蔬菜应急商品货源组织调配;经市政府批准后,负责蔬菜商品市场交易调控临时管制措施的组织实施;负责蔬菜商品流通领域波动情况监测。当市场出现严重脱销,断档时,负责动用应急采购调运专项资金外出采购。
 
  4.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蔬菜应急商品运输组织,确保蔬菜应急商品运输“绿色通道”畅通,督查和协调落实蔬菜应急商品“绿色通道”相关政策。
 
  5.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物价局在编制市级价格调节基金收支预算时预留菜篮子蔬菜商品市场应急准备资金,专项用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
 
  6. 市民政局负责配合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城乡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方案,负责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
 
  7. 市公安局负责蔬菜应急商品运输车辆的交通保障及超市、菜市场等销售点周边交通秩序管理。负责处置因蔬菜商品供应紧张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8. 市工商局负责全市蔬菜市场交易行为监管,依法规范和维护蔬菜商品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经营行为。负责流通环节蔬菜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9. 市政府新闻办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市政府新闻发布有关事宜,加强与新闻媒体协调沟通,及时发布市政府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其效果,消除社会恐慌情绪。
 
  10. 国家统计局防城港调查队负责蔬菜商品的价格统计调查,预测蔬菜商品价格变动趋势,及时将统计数据及相关情况报协调小组正副组长并抄送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蔬菜基地建设工作;负责本辖区内蔬菜市场管理及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蔬菜生产基地价格监测,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及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负责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应急启动及响应
 
  (一)应急启动程序。
 
  1. 出现蔬菜类商品市场异常波动时,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协调小组办公室。
 
  2. 协调小组办公室在收集汇总相关部门有关情况后,立即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及时分析综合情况。根据会商结果,提出启动预案和应急措施建议,并向协调小组报告。
 
  3. 协调小组视情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下达蔬菜类商品市场供应应急指令,部署应急措施和工作任务。
 
  4.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协调小组下达的指令按照职责分工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二)应急响应措施。
 
  1. 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应急预案启动后,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和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2. 加强实时监测。市物价局及时启动价格监测应急工作预案,实施蔬菜类商品价格跟踪监测,对预警监测价格实行日报制度。根据事态发展,适时召集市政府相关部门会商,预测分析判断蔬菜类商品市场走势,提出下一步工作对策建议,及时向协调小组报告。
 
  3. 加强市场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造谣惑众、垄断货源、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4. 增加市场投放量。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商务局牵头实施蔬菜类商品定向调运计划、定向运输,启动应急供应网络,及时组织调配蔬菜类商品货源。
 
  5. 实行市场临时管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商务局对部分蔬菜类商品品种实行市场交易调控,征购社会现有蔬菜类商品货源,统一组织调配供应。
 
  6. 开通应急运输“绿色通道”。市交通运输局协调各公路收费站点严格执行应急运输“绿色通道”相关政策,对蔬菜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在出现应急蔬菜商品运力不足时,负责组织社会车辆或协调部队车辆参与运输。
 
  7. 强化应急生产组织。市农委根据蔬菜类商品应急供应需求,组织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和农户以市场为导向扩大种植生产,扩大订单农业种植面。调整种植品种结构,大力发展“短、平、快”替代农产品品种。
 
  8. 实行价格干预。市物价局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蔬菜类商品价格干预措施建议,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9. 维持社会秩序。市公安局密切注意社会动态,严厉打击哄抢、破坏、造谣、故意制造事端以及扰乱、阻碍应急保障工作等违法行为。
 
  10. 加强舆论引导。市政府新闻办及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
 
  11. 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主要蔬菜类商品价格上涨且严重影响城乡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时,经报请协调小组批准,对当月登记在册的城乡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七、响应终止
 
  市场异常情况排除,主要蔬菜类商品供应恢复正常后,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协调小组批准宣布。
 
  八、评估和改进
 
  应急响应终止后,协调小组办公室对蔬菜类商品供应市场异常波动的影响、损失、应急处置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报协调小组。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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