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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防政发〔201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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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28 10:19:36  来源: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6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安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防政发〔2012〕29号
发布日期 2012-06-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cgs.gov.cn/pubinfo/6053.aspx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安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发展,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2〕3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基础,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农民增收和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具体体现。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市农产品安全形势总体向好。但是,由于我市农产品生产基础差、底子薄,标准化生产水平不高,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尚未健全,安全隐患仍然没有消除。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责任感,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作为质量兴市,实现全市农村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切实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抓好机构队伍建设,完善各项制度,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推动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上新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监管体系建设
 
  1.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到2012年底,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涉农乡(镇)要全部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的组建,确保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能、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有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的内设机构及检验检测机构---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县乡两级监管服务机构可依托现有县乡农业技术中心(站)和水产畜牧兽医站通过加挂牌子、赋予职能、充实人员、完善条件进行建设,有条件和工作任务重的地方也可独立建设。要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作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落实岗位责任和人员聘用制度,每个乡镇至少要有2-3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每个行政村至少要有1名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进一步明确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和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检测站的公益性定位,明确职能,落实人员。
 
  2.监管机构建设进度要求。到2012年7月底,各县(市、区)要根据2012年中央1号文件和桂政发〔2012〕37号文件精神,以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对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技推广部门的意见、建议,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拟定县(市、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实施方案,并于7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8月至9月,是各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方案的组织实施阶段,要切实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能、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的要求,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积极稳妥、有序推进,顺利完成机构建设任务。到10月底,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工作基本结束,各县(市、区)对照桂政发〔2012〕37号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地实施方案,进行全面的检查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按照自治区绩效考评目标任务要求,做好工作总结、材料整理归案工作,迎接自治区和市的检查验收。
 
  (二)强化监管能力建设
 
  1.重点建设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力争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建成一个集农业投入品、农业产地环境、水产品、畜产品、种植业产品检测的综合质检机构。
 
  2.加快建设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检测站。农业部已下达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检测站项目,各县(市、区)必须抓紧建设,明确其公益性定位,尽快成立机构,落实办公场所、工作人员和配套相应的建设工作经费。机构建成后,尽快投入运行,加快推进质检机构资质认定和考核认可工作,开展质检机构能力验证,提高依法依规检测能力和水平。同时,未获得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项目的县(市、区),要尽快向自治区农业厅、农业部申请项目建设。
 
  3.加快制定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方案。市、县、乡三级检测机构的日常运行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县、乡两级快速检测所需的交通工具、检测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自治区、市、县三级财政逐步给予解决。乡(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大力推广并逐步健全“县乡共管,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村级协管员的落实,各县(市、区)可以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1〕193号)精神执行。
 
  4.推进自律性检测室的建立。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和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经营企业建立自律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内检员,负责内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5.加大培训力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和检测人员技术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
 
  (三)切实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
 
  强化农产品生产者和企业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和各类农产品生产主体为依托,建立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责任机制和承诺机制,将责任落实到每个生产单位和农户,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公示制度和不合格产品退出制度。要求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追溯工作,推广“五个统一”(即统一品牌和包装标识、统一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统一建立生产记录档案、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使用、统一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管理)。开展农产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实行“黑名单”制度,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扶持等优惠政策。
 
  (四)建立相应监管制度
 
  积极推行鲜活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市场管理,对包装的农产品实行入市备案、标签标识、定期检查、索证索票等制度,对未包装的初级农产品实行入市备案、抽检合格后上市制度。探索实行农药实名购买制度,积极推进高毒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和农药经营备案;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行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溯源管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在食品监管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各级政府对非法制销禁用农(兽)药、滥用高毒农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要实行举报奖励。
 
  (五)大力开展标准化生产
 
  加快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构建地方特色优势农业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市、县(市、区)两级以将标准集成转化为符合当地生产实际的简明操作手册和“明白纸”为主,切实加快技术标准应用到实际生产的步伐。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大力开展大宗特色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深入推进标准菜园、果园、茶园、养殖场示范建设。积极开展标准化整体推进示范创建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创建活动、边境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创建活动,整体提升标准化水平。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登记工作,强化证后监管。
 
  (六)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
 
  依法强化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严格办证条件,强化证后监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登记证、营业执照。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贮存和使用禁用农、兽药行为。严查在蔬菜等作物用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行为和在水溶性肥料中违规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行为。督促和指导生产者按照标准使用农药兽药,严格遵守禁用、限用高毒农药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在蔬菜、茶叶、中草药等作物上使用高毒农药,严禁在养殖环节使用违禁品,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的规定。支持和鼓励推广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农业防治等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积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农资配送工作。
 
  (七)加强产地环境安全监管
 
  开展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划分农产品产地安全区域,并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区域布设定点监测点位,开展定期定点监测,掌握产地环境质量变化动态。重点加强对重金属污染、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对用于农业生产的垃圾、污泥、农用薄膜、农用包装物等废弃物污染农田的监管,防止造成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监管,落实相应的废弃物排放制度。积极推进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的治理修复工作。
 
  (八)深化监督检测
 
  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严格规范监测行为,开展交叉抽查,逐步扩大监测种类品种和监测参数。例行监测工作以主要生产基地为重点,确保所有“菜篮子”主产地和主要生产基地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加强监督抽查,针对重点季节、重点区域和重点品种以及重大活动,适时安排监督抽查,提高监测工作针对性。加强会商分析,强化“检打联动”,对检测农兽药超标的种植业、养殖业产品,要及时通报检测结果,并督促各地各部门对产地和经营者进行追溯和依法查处。要组织制定适宜本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监测方案,对风险隐患实施全天候、定点动态跟踪监测,努力提高风险预警能力。依法发布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信息。
 
  (九)深入推进专项整治
 
  巩固已有专项整治成果,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防止出现反复。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行动,逐个行业、逐个产品排查问题和隐患,确保取得实效。种植业要以禁限用高毒农药为重点,强化监管;水产畜牧业要继续以“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物品为重点强化监管。农资打假要在春耕、秋冬种时期开展专项行动,集中力量查办制售假劣农资和违禁物品的大案要案,深入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制度,针对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及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突出重点,强化执法,专项整治。
 
  (十)强化应急能力建设
 
  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应急与预防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原则,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形成上下联动、信息通畅、反应快捷、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评价、处置和发布等工作制度,全面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动态。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联动、协查、协作机制,第一时间通报情况,预防和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要做到反应快速、处置及时,按照“依法、科学、有力、有序”的应急处置原则,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和蔓延。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三、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地方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制,完善综合协调机制,支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进一步将监管责任重心下移,强化乡镇政府、村委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
 
  (二)明确部门职责
 
  农业部门负责对种植业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农药残留及有害物质残留的监测检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依法实施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管。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行政许可,组织实施水产畜牧产品认证,开展兽药残留及有害物质残留检测,对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草种以及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质监部门负责对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进行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负责流通环节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实施农药经营备案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活动进行监管。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农产品安全进行监管。安监部门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高毒农药安全监管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食用农产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环保部门负责农业产地环境污染监管和监测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工作。
 
  (三)加大财政支持
 
  各级政府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加大投入重点支持监管机构建设、检验检测条件建设、队伍建设、技术培训、农业标准化、农业投入品监管、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专项整治和执法办案等,确保监管及检测所需的日常运行费用和交通工具、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及药品耗材等费用,使监管部门具备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条件,提高履职能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投入机制,持续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经费投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等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
 
  (四)加强检查督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切实抓紧实施。各级政府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工作任务、重要指标纳入绩效考核,并对各地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和指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制定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完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追究责任。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依法处理。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地区: 广西 
 标签: 农业 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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