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为了更好将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水产畜牧业发展的决定》(梧发〔2012〕21号)精神落到实处,更有效地推进现代水产畜牧业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水产畜牧业发展的决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及时向市政府反馈。
2013年2月1日
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水产畜牧业发展的决定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水产畜牧业发展的决定》(梧发〔2012〕21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二)建立现代水产畜牧业发展专项扶持基金。
1.扶持基金由市、县(市、区)统筹安排,将扶持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2.资金筹措及管理:每年市财政安排500万元以上,岑溪市、藤县和苍梧县各配套安排300万元以上,蒙山县配套安排100万元,各城区各安排50万元以上,专项用作我市现代水产畜牧业发展扶持基金,各县(市、区)的扶持资金要设立专帐管理。当年扶持资金若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若当年资金不足,顺延使用下一年资金补上。今后按发展需要调整市、县(市、区)专项扶持资金数量。
(三)健全组织机构。
成立市推进现代水产畜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水产畜牧兽医局,下称市发展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相应成立发展办。
二、水产畜牧业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范围及考核验收要求
(一)扶持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1.扶持带动农户的龙头企业。
对年产值1亿元以上,新增带动生猪养殖户100户以上(每户年出栏肉猪100头以上)、或家禽养殖户300户以上(每户年出栏家禽5000羽以上)、或肉兔养殖户100户以上(每户年出栏肉兔500只以上)、或水产养殖户100户以上(每户年水产品产量5吨以上)、或蜜蜂养殖户500户以上(每户蜂群20箱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达到以上条件并获得项目批复的企业,可在年终申请验收,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验收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
(5)企业与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结算清单;
(6)年终财务报表。
2.扶持养殖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组织。
对规范管理的养殖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进行扶持。养殖业协会扶持条件:协会会员100人以上,制度健全,每年举办培训班2期以上,培训人员100人次以上,并正常开展各项工作,规范管理。
养殖业专业合作社扶持条件:社员20人以上的,水产畜牧产品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开展农民培训,每年举办培训班2期以上,辐射带动力比较强;实施标准化生产,无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情况发生。
由市发展办每年组织人员对申报扶持的协会、专业合作社进行考核评分,根据评分由高到低评选出5个协会、15个专业合作社进行扶持,每个协会、专业合作社扶持2万元。评分办法由市发展办另行制定。
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验收申请表;
(3)法人代表证书;
(4)结算凭证、财务报表(专业合作社);
(5)开展业务工作的工作总结、培训签到表等材料及相关图片。
3.对水产畜牧业企业(专业合作社)进行贴息扶持。
水产畜牧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申请贴息的项目,其贷款额度必须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贷款期1年以上(含1年),并实际发生了利息支付。扶持贴息按企业(专业合作社)实际支付贷款利息额的30%计算,每个企业(专业合作社)最高贴息10万元。企业已享受其他政策贴息待遇的,不再扶持。全市每年安排贴息资金150万元,如全市申请贴息资金超过150万元,则以企业(专业合作社)实际支付贷款利息总额按比例给予扶持。
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验收申请表;
(3)企业(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贷款使用计划;
(5)贷款合同复印件;
(4)支付利息银行凭证(复印件)。
(二)扶持现代水产畜牧业示范园区。
1.扶持现代水产畜牧业产品加工园区。
对新建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渔牧业产品深加工企业,建成投产后,经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固定资产投资(土建、机械设备投资,不含购买土地的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扶持奖励,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验收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
(5)财务报表、投资凭证(发票复印件)。
2.扶持新建现代水产畜牧业生产园区。对新建的标准化生猪生产园区,新建猪舍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并正常投入养殖使用的,给予每平方米50元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新建的标准化家禽生产园区,新建禽舍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并正常投入养殖使用的,给予每平方米10元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新建的标准化草食动物(牛羊兔)生产园区,新建畜舍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并正常投入养殖使用的,给予每平方米50元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新开发标准化池塘及低产鱼塘进行标准化改造,相对连片30亩以上,给予每亩1000元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30万元。
(1)畜禽养殖场建设条件和标准。
养殖场选址不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令禁止区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新建栏舍要求为砖瓦木结构或钢架结构以上,地面为水泥地板,有防疫、排污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项目申报表;
②项目考核验收表;
③法人代表证书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④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⑤畜禽备案登记申请表;
⑥当地兽医部门提供的产地检疫记录及检疫证明存根;
⑦养殖档案和减排档案;
⑧养殖规模全景、近景相片。
(2)养殖户申请新建或改造池塘需符合当地的养殖规划总体要求,有承包或租赁合同,出具产权单位同意进行池塘改造的证明材料;改造池塘水深不到1.5米,底泥厚度超过0.3米,有渗漏、垮塌或布局不合理的池塘,水面连片规模应达到30亩以上(包括30亩);新建或改造后池塘每张养殖面积不超过20亩,池塘深度大于2.5米,有效蓄水2.0米以上,底泥厚小于0.2米。符合条件的新开挖与改造池塘业主在项目实施前需与所在地县(市、区)发展办签订具体改造协议,并在实施前报市发展办备案、检查。
项目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项目申报表;
②项目考核验收表;
③法人代表证书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④池塘建设前、后对比照片(全景、近景)。
3.扶持新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对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猪舍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并正常投入养殖使用的,给予每平方米50元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新建家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新建禽舍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并正常投入养殖使用的,给予每平方米10元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新建草食动物(牛羊兔)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新建畜舍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并正常投入养殖使用的,给予每平方米50元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考核验收表;
(3)法人代表证书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畜禽备案登记申请表;
(6)当地兽医部门提供的产地检疫记录及检疫证明存根;
(7)养殖档案和减排档案;
(8)养殖规模全景、近景相片。
4.扶持水产畜牧行业物流园区建设。对建设以水产畜牧农资市场为中心的市场体系和大中型专业市场给予扶持奖励。在建成投入使用后,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的,奖励50万元;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奖励80万元。
企业在项目批准开工建设时,需报市发展办备案,并按规定时间申报项目。企业建成投产后方可申请验收。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验收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
(4)固定投资计划及完成的现场资料(包括照片),有验收合格结论的需同时提供验收结论;
(5)固定投资的资金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
(6)土建及设备安装施工合同复印件。
(三)扶持水产畜牧业示范基地建设。
1.扶持创建标准化养殖示范场。每年扶持10个已获得无公害产品认证的规模养殖场,并积极参与创建省级以上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或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每个示范场扶持10万元。
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考核验收表;
(3)参加自治区或国家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或水产健康示范场申报表及评分表;
(4)法人代表证书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5)当地兽医部门提供的产地检疫记录及检疫证明存根;
(6)养殖档案和减排档案。
根据自治区专家组的考核评分由高到低选出10个标准化示范场进行扶持,已获得自治区标准或健康示范场牌匾的规模养殖场优先扶持。
2.扶持良种繁育基地建设。
(1)扶持新建种猪场,符合全市种猪场建设规划,每年不超过1个。
新建种猪场应符合相应类别种猪场的建设标准和验收条件。对单一品种600头以上,并获得自治区级原种猪场认证的新建种猪场,给予一次性扶持200万元;对单一品种300头以上,并获得自治区重点种猪场认证的新建种猪场,给予一次性扶持100万元。项目申报可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向当地县(市、区)发展办提出项目申请,填写项目申报表,报市发展办备案。
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项目申报表;
②项目考核验收表;
③法人代表证书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④自治区级原种猪场或省级重点种猪场证书。
(2)扶持新建重点种禽场,符合市种禽场建设规划,每年不超过1个。
新建种禽场应符合省级重点种禽场的建设标准和验收条件。对获得自治区重点种禽场认证的新建种禽场,给予一次性扶持30万元。项目申报可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向当地县(市、区)发展办提出项目申请,填写项目申报表,报市发展办备案。
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项目申报表;
②项目考核验收表;
③法人代表证书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④自治区级重点种禽场证书。
(3)扶持新建水产良种场,符合市水产良种场建设规划,每年不超过1个。
新建水产良种场应符合省级良种水产场的建设标准和验收条件。对养殖面积100亩以上,具备2个品种以上(其中草鱼200组以上、西江鱼类1000组以上)的新建水产良种场,经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后,给予一次性扶持30万元。项目申报可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向当地县(市、区)发展办提出项目申请,填写项目申报表,报市发展办备案。
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项目申报表;
②项目考核验收表;
③法人代表证书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④自治区级水产良种场证书。
(4)扶持新建原种兔场,符合市原种兔场建设规划,每年不超过1个。
新建原种兔场应符合省级原种兔场的建设标准和验收条件。对获得自治区原种兔场认证的新建原种兔场,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项目申报可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向当地县(市、区)发展办提出项目申请,填写项目申报表,报市发展办备案。
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项目申报表;
②项目考核验收表;
③法人代表证书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④自治区级原种兔场证书。
3.扶持养殖业出口示范基地建设。
对获得出口基地备案的本市水产畜牧养殖示范基地(企业或合作社),出口产品产值达500万元以上的予以扶持,一次性扶持20万元。由项目单位向当地县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备案,同时申报项目。
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考核验收表;
(3)法人代表证书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4)出口基地备案登记证;
(5)产品出口报关的证明。
(四)扶持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1.扶持做好水产畜牧业发展规划。
每年安排10万元用于市、县两级编制水产畜牧业发展规划,规划通过专家组评审,报辖区政府批复后,由发展办根据发展需要每年安排扶持1至2个规划,每个规划扶持5至10万元。
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考核验收表;
(3)发展规划;
(4)专家组评审意见;
(5)政府批复的文件。
2.扶持科技合作交流平台。
每年安排5万元扶持资金,与高等院校、科技推广机构进行科技合作项目,必须签订科技合作合同,表明项目建设内容、时间、实施步骤等。合作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市发展办组织专家验收,确认是对水产畜牧业增产增效有重大影响的高新技术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的试验和示范推广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5万元扶持。按申请验收合格时间顺序扶持前2名,扶持的项目必须通过科技成果鉴定。
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验收申请表;
(3)科技合作合同;
(4)项目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
(5)专家组鉴定意见。
3.扶持加强信息体系建设。
每年安排5万元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水产畜牧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水产畜牧业的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
4.扶持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每年安排50万元经费。该体系建设分三年实施,项目由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主管局配合,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建设内容:一是在全市县级以上定点屠宰场、标准化养殖场安装全球眼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市、县二级视频监控监管平台;二是在全市县级以上定点屠宰场、乡镇动物检疫申报点安装电子出证系统。项目建成后,由市发展办按各县(市、区)项目建设资金投入比例给予扶持。
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验收申请表;
(3)项目建设政府采购设备清单及费用;
(4)项目建成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5.扶持科技培训。
每年安排10万元,对水产畜牧兽医系统科技人员和从事水产畜牧业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和养殖户进行培训。由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制订全市水产畜牧业科技培训计划任务,向市政府申请专项经费,按培训计划和各县(市、区)完成的培训任务分配项目经费。
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验收申请表;
(3)培训计划(通知)复印件;
(4)培训人员签到表复印件;
(5)举办培训班的相片。
(五)支持名特优渔牧产品推介宣传。
每年安排20万元经费,对积极组织和参与自治区级和市级各类渔牧产品交易会的单位和企业,给予适当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参展,包括产品策划、宣传、包装费用等。由市发展办向市政府报批经费,根据参展情况,对组织参展的单位和企业给予扶持。
三、申报及考核奖励办法
(一)申报。每年4月30日前,由项目业主向各县(市、区)发展办提出申请,由各县(市、区)发展办初步审核后,于5月30日前向市发展办上报,由市发展办审核通过后,确立本年度的申报项目。在政策实施期间,在确立本年项目后新增的项目,可延伸到下一年度申报。
(二)确认。各项目申报、验收所需提供的证照复印件,需由各县(市、区)发展办盖章确认。
(三)要求。所扶持的各类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必须参照《广西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所要求的条件进行建设;同时,养殖场经县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出栏时必须进行产地检疫;按国家规定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畜禽的免疫密度、免疫抗体均需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必须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病监测和养殖投入品监控,并有完整养殖档案和减排档案。所扶持的水产规模养殖场需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有完整养殖档案和减排档案。新建规模养殖场申报项目必须经村委、镇政府推荐上报。已获得过自治区或国家资金扶持的养殖场不列入扶持范围。
(四)县(市、区)配套比例。在水产畜牧业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范围及考核验收要求中的(一)、(二)、(三)项扶持资金市县比例按3∶7安排,(四)项市县比例按1∶2安排。
(五)考核验收时间。获得项目的单位(业主)在项目完成后即可向所在的县(市、区)发展办申请考核验收。
(六)考核验收程序。县(市、区)发展办收到养殖业主(或企业)申请验收材料后,先对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定期组织验收,出具初步验收意见,并初次在乡镇所在地向社会公示7天,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县(市、区)同意,将初步验收材料上报市发展办。市发展办组织验收小组对各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在梧州市水产畜牧网站和相关项目的县乡镇所在地向社会公示7天,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将验收结果报市领导小组审批。
(七)扶持。根据领导小组审批的验收结果,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及时落实县(市、区)配套资金并实行专帐核算,同时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局确认。市发展办和市财政局共同将发放资金报市政府审批后,视各县(市、区)扶持资金落实情况,由市财政局将扶持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各县(市、区)要在收到市级扶持资金30日内将扶持资金(包括市级和县级资金)全额拨付到扶持项目业主的帐户。
四、附则
(一)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相互沟通,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筹措、调配、拨付及资金使用监督。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做好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技术指导,做好发动、申报材料收集;国土部门、林业部门要做好养殖用地的规划,配合落实养殖用地;电力部门落实农业用电政策。其他部门各司其职,支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二)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现代水产畜牧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大力推进我市现代水产畜牧业发展。由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根据梧发〔2012〕21号文件精神,将相关目标任务逐年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
(三)实行项目申报、建设进度、信息月报告制。获得项目的单位或业主,每月25日前向县级发展办上报当月进度,县级发展办每月28日前将上月项目申报、建设进度情况、工作信息等报市发展办,市发展办每月30日以简报形式报送市委、政府领导以及各县(市、区)主要领导。
(四)严格申报、考核验收工作纪律。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组织开展申报、考核验收工作。严格申报、考核验收纪律,如实反映各项目申报与实施完成情况,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各县(市、区)要把考核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获奖或扶持项目,出现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奖励或扶持资格,除要追回已领取的奖金或扶持补助资金外,并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建立年度考评奖励制度。每年进行推进现代水产畜牧业发展考核评定,对完成年度发展目标任务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奖励,对不完成年度发展目标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
(六)本细则由市推进现代水产畜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