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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鲜湿米粉生产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食药监办〔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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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28 01:48:31  来源:广西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393
核心提示:为加强鲜湿米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格规范鲜湿米粉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鲜湿米粉生产经营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广西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加强鲜湿米粉生产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广西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桂食药监办〔2014〕3号
发布日期 2014-02-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xfda.gov.cn/html/wjkd-spac/1616720.html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中心、窗口)、机关党委,驻局监察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鲜湿米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格规范鲜湿米粉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鲜湿米粉生产经营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就加强我区米粉生产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抓好鲜湿米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身体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我区的食品安全总体形势稳定向好,但由于产业基础薄弱,业态复杂,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部分米粉生产企业还存在卫生条件差,执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不到位,甚至有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情况。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鲜湿米粉是我区人民群众的主食,从抓好鲜湿米粉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的高度出发,将鲜湿米粉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我区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统筹安排部署,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目标和任务,迅速行动,狠抓落实,确保监管工作出实绩、见实效。
 
  二、突出重点,切实抓好鲜湿米粉生产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到“三个必须”,即必须调集精兵强将整体协调联动,必须铲除违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的行业“潜规则”,必须从市到县分步做到全覆盖,不漏一户、不留死角;落实“五个凡是”,即凡是乡镇以上(含乡镇)鲜湿米粉生产企业须持证生产,凡是乡镇以下(不含乡镇)严禁以小作坊的方式扩大销售范围,凡是发现问题的必须及时整改,凡是有严重问题的必须停业整顿,凡是黑窝点的坚决取缔,否则将依法依规追究当地责任;实现“两个好转”,即全区鲜湿米粉质量安全在3月底前实现初步好转,上半年前实现根本性好转,突出重点,切实抓好鲜湿米粉的监管工作。
 
  (一)加强行政许可管理。进一步规范鲜湿米粉产品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和审批流程进行受理、审批。各市要加快推进技术审查机构实体化建设,加强审查员的管理,严肃审评审批纪律,建立健全审评审批责任制,切实提高产品行政许可工作质量、效率和透明度。现场审查要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加工工艺过程、原材料把关、执行产品标准、人员资质、储运条件、检测能力、质量管理制度和包装要求等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同时,严把鲜湿米粉生产许可审评审批关,对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企业,一律不予批准,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对出具虚假许可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依法撤销该检验机构的发证检验资格。从2月15日起,凡新受理的鲜湿米粉生产许可申请(含到期换证),发证机关必须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经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申请企业进行证前复查合格后方可颁发生产许可证。
 
  (二)加强生产环节日常监管。要加大以飞行检查为主要方式的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不打招呼、不提前通知,直插企业生产现场,重点检查企业原料购进、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记录、出厂检验制度等落实情况。要采取监管环节联动的形式,防止不合格的鲜湿米粉、无证生产企业的鲜湿米粉进入学校食堂、超市、餐饮店等。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引导企业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要求,严格督促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产品质量授权人,建立并有效执行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各个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规范生产加工行为。要求企业建立追溯体系,全程记录原辅材料索证索票及验收、逐批产品检验结果以及一级销售商销售信息。企业应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确保生产出厂的鲜湿米粉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四)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行政执法,始终保持打击鲜湿米粉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能持续有效保持获证条件生产鲜湿米粉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对未按规定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导致无法追溯产品源头的、不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及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监督抽查中发现有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或检验结果判为不合格,责令整改期限内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一律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支持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加强领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推进整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深入一线,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鲜湿米粉零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食药办〔2014〕9号)要求,迅速开展鲜湿米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对查处的案件要随时上报,及时处理,以强有力的措施不断提高米粉质量安全水平。
 
  (二)强化属地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请示、汇报工作情况,争取政府在人、财、物上更多的支持,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办和行刑联动作用,联合公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行动,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工作力度。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及时弘扬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教育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牢固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不断增强质量责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诚信意识。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12331食品药品举报投诉服务平台作用,形成全民参与监督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2月10日
 地区: 广西 
 标签: 违法 生产经营 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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