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开展人体试食试验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4〕36号)

关于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开展人体试食试验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4〕3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17 16:04:03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6066
核心提示:总局正在开展包括功能学人体试食试验的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工作。在遴选工作结束前,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医疗机构开展功能学人体试食试验。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规范的要求,组织开展功能学人体试食试验并出具规范的报告。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4〕36号
发布日期 2014-03-14 生效日期 2014-03-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开展人体试食试验有关问题的请示》(赣食药监保〔2014〕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当前,总局正在开展包括功能学人体试食试验的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工作。在遴选工作结束前,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医疗机构开展功能学人体试食试验。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规范的要求,组织开展功能学人体试食试验并出具规范的报告。
 
  特此函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监三司
 
  2014年3月14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69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