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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201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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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14 04:23:59  来源: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784
核心提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3〕137号),重新组建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宁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q1] ),为宁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发布单位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宁政办〔2014〕28号
发布日期 2014-02-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ningde.gov.cn/cms/www2/www.ningde.gov.cn/3C72F3A9BA0C6DD38BAB0DB73DB8991D/2014-02-20/6482D417583F9A9DE6364841806A44E8.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0日
 
  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3〕137号),重新组建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宁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q1] ),为宁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1.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参与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的职责以及化妆品强制检验职责,[q2] 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优化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检查机制,建立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食品(含酒类、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机制,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食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参与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证,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组织开展药学专业、医药工程专业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参与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非处方药物目录。
 
  (四)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的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指导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指导,[q3] 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负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九)指导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有关政务规章制度建设,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值班值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督查督办、绩效管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史志编撰、安全、保密、统计和信访等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协调组织综合性调研;编制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财务规划、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预算、决算和各项资金使用的监管,负责监管政府采购工作,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监管;对直属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负责机关及直属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干部队伍建设和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外事管理工作;参与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负责职称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机构人员出国出境的政审、审批及对外交流合作有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事项;研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起草重要文稿;负责食品药品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食品药品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等工作;监督检查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实施;牵头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工作。
 
  (三)综合协调科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工作。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建立舆情监测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管理信息发布平台,指导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信息网络建设;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及舆情应对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突发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科技和标准化具体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项目,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负责辖区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风险的预测、预警、交流和再评价工作。
 
  (四)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承担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食品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国家标准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食品生产强制检验工作;掌握分析辖区内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科
 
  承担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保健食品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和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等工作;监督实施食品流通安全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掌握分析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
 
  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餐饮服务食品行政许可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七)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承担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工作,负责药包材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的初审和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初审工作;依法监管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和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及化妆品国家标准,参与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工作,落实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参与组织实施药品再评价和淘汰工作;参与组织实施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单位制剂配制机构资格认定,参与管理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和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参与药品注册及药包材注册的现场核查工作;参与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含容器)生产企业监管;参与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参与监督实施化妆品强制检验工作;指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药物滥用监测机构的业务工作;掌握分析辖区内药品、化妆品生产环节安全形势,参与相关药品、化妆品安全事故调查;配合政府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八)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
 
  承担药品(疫苗)经营、使用环节和中药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实施药品经营行政审批相关具体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分类管理制度;负责互联网药品流通的监管,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制定全市药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参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工作;掌握分析辖区内药品、化妆品市场使用环节安全形势,参与相关药品、化妆品安全事故调查;指导农村药品供应网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九)医疗器械监管科
 
  负责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法定标准、产品分类管理和强制性认证;监督企业执行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和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诚信建设;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3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食品安全总监1名(副处级)、药品安全总监1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食品药品稽查专员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q4] 4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农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二)与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水产品从养殖、捕捞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
 
  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市卫生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部门会[q5] 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市卫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五)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六)与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与宁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宁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宁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宁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八)与市粮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和政策性用粮质量及原粮卫生监管。粮食进入批发、零售或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和卫生安全监管的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九)与住建、环保、环卫、城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住建、环保、环卫、城管等部门根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的公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分工负责做好“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做好食品摊贩占道经营和流动摊贩监管执法等工作。
 
  (十)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十一)逐步整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职能和机构,加快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十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十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宁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宁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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