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加〔2014〕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加〔2014〕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13 11:46:08  来源:农业部办公厅  浏览次数:1153
核心提示:为提高我国主食加工业发展水平,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我部于2012年启动实施了主食加工业提升行动,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多方联动、稳步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先后组织开展了示范企业认定、科企对接和产品、技术、装备展示推介等活动,为全社会推进主食加工业发展凝聚共识、营造环境、创造条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加〔2014〕3号
发布日期 2014-03-07 生效日期 2014-03-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产品加工业、乡镇企业主管部门:
 
  为提高我国主食加工业发展水平,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我部于2012年启动实施了主食加工业提升行动,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多方联动、稳步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先后组织开展了示范企业认定、科企对接和产品、技术、装备展示推介等活动,为全社会推进主食加工业发展凝聚共识、营造环境、创造条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和《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2014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促进主食加工业发展,我部将继续推进实施主食加工业提升行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第三批“全国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申报认定。现将示范企业申报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企业类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主食加工的企业。
 
  (二)企业主营业务。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主食制品,包括传统面、米制品(如:馒头、包子、饺子、油条、面条、米粉等)的加工生产,以及各类调理制品(如:面、米调理制品,畜禽水产调理制品,蔬菜调理制品,生制或熟制菜肴调理制品等)的加工生产。
 
  (三)企业经营情况。主营业务突出,2013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的企业可适当放宽);企业效益处于同行业领先,近三年内无亏损,不存在偷税漏税、拖欠工资、拖欠社保等不良记录;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在60%以内,银行信用等级在AA及以上等级。
 
  (五)企业主营产品竞争力。在全国同行业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地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得注册商标。
 
  (六)企业质量管理。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已通过ISO9000族或HACCP等管理认证;标准、规范健全,主营产品已获得QS认证;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卫生事故。
 
  (七)企业职工素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达到5%以上;重要生产岗位的工人一般应已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对国家有持证上岗要求的工种,在岗人员必须已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二、申报程序及推荐名额
 
  请有关省(区、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主食加工示范企业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申报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由企业自愿申报,管理部门逐级推荐上报的方式进行。每个省(区、市)推荐数量控制在5家以内。
 
  三、申报材料及报送要求
 
  为加强申报工作管理,做好主食加工业的宣传推介工作,各申报单位须在中国国家农产品加工信息网“主食加工精品之窗”平台(http://zsjg.app.gov.cn)填报有关申报材料和宣传推介材料,具体填报要求登陆上述网址下载;同时,《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申报书》(见附件1)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纸制件一并逐级报送。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于4月15日前将推荐上报的文件、申报企业汇总表(见附件2)、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统一报我部农产品加工局,并发送申报企业汇总表电子版。申报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41号,100125,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农产品加工工程研究所。邮件请注明“示范企业申报材料”。
 
  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  规划统计处
 
  联系人:才新义
 
  电  话:(010)59192726
 
  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农产品加工工程研究所
 
  联系人:冯伟
 
  电  话:(010)65919287、65911152
 
  传  真:(010)65929541
 
  电子邮箱:app2004@126.com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3月7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认定 农业 主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