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联席会议制度》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行政审批事项联席会议制度
2014年3月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行政审批事项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省局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化,保证依法、公平、公正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等规定,结合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建立省局行政审批事项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下列行政审批事项由联席会议审议: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拟作出行政许可注销事项的(申请人主动提出申请的除外);
(三)涉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企业等新开办、增加经营范围有数量、比例限制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限制,但同有关规定不相符的;
(五)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需特事特办、直通车服务等事项的;
(六)对同一行政审批事项有不同意见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七)局领导批示应当提交会审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行政审批联席会议一般由各相关处室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出,并由该局领导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局领导召集主持。
第四条按照议题所涉及的内容和专业,由召集人确定参会处室和人员参加联席会议。参会人员应当按时参加联席会议,并代表所在处室发表意见。
第五条 会议秘书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负责会议记录。相关处室负责会前准备、会议通知、草拟会议纪要及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条 联席会议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议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平、公正、独立地行使审议权;
(二)对审查事项应当充分讨论;
(三)讨论过程保密;
(四)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意见;
(五)与讨论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七条参会人员应对会议纪要签字负责。会议纪要报局长审定生效。
第八条 联席会议认为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各处室、分局、中心和直属单位应当根据联席会议形成的意见办理相关认证审评、现场检查、产品注册和行政审批等事项。
第十条本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