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药品包装上有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印刷品广告的请示》(津工商标〔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包装物上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对含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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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工商广字〔1996〕第31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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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1996-10-07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10-12-07 | |
备注 |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0〕2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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