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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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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11 08:48:43  来源:兰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33
核心提示:2014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农村地区婚丧嫁娶等红白事逐渐增多,为有效防控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现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兰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兰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12-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zsfda.gov.cn/gzwj/201312/t20131223_286111.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2014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农村地区婚丧嫁娶等红白事逐渐增多,为有效防控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农村餐饮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县(区)局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做好我市农村集体聚餐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积极教育集体聚餐承办者和厨师守法诚信操作,引导广大农村群众科学安全聚餐,有效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不断强化农村家庭集体聚餐餐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临近2014年元旦、春节和农村自办宴席高峰期,各县(区)局要严格按照《兰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履行好监管职责,强化对农村自办宴席的监督管理,同时务必组织做好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汇总上报、申报备案及流动厨师的备案登记、建档等业务指导,及时做好辖区内因农村聚餐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区)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要通过督查、考核、通报、责任追究等手段,切实抓好各乡镇责任落实。
 
  三、认真抓好农村家庭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和指导管理
 
  各县(区)局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及时对乡镇备案就餐人数达3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重点对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场所的周边环境、卫生条件、食料采购、索证索票、厨师健康状况、冷藏设施、餐饮具洗消、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严禁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等,对采购外卖熟食必须查验熟食制作时间、保存条件等,包装运输要符合卫生要求,食用装盘前应重新回炉加工烧熟煮透,拼制装盘要注意规范操作,严格防止交叉污染。对肉制品和凉菜要严格加工制作卫生条件和冷藏要求,防止污染、变质。各县(区)要加强对专门从事农村家庭宴席配送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农村家庭宴席餐饮服务工作,要求其做好承办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并对其供餐服务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
 
  四、全面落实农村协管人员和流动厨师的建档培训
 
  各县(区)局要定期对辖区乡(镇)及村(社)餐饮安全监管及协管人员进行定期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等培训,选派业务骨干包干指导培训,努力提升农村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要积极组织农村流动厨师及时进行健康体检和参加岗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举办或承办农村自办宴席。各县(区)局应督促各食品药品监管所(站),及时公示流动厨师信用情况,建立健全流动厨师诚信经营和市场淘汰机制。同时,定期不定期对农村厨师和帮厨人员进行餐饮制作加工中应注意的食品安全常识等专题培训,努力强化其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自律意识,切实消除农村厨师无证上岗和食品安全知识匮乏的问题。
 
  五、切实加强信息上报和应急处置工作
 
  发现农村集体聚餐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以及其他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时,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报告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必须做到及时报告、及时救治、及时处理,迅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正确引导媒体,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对发生食物中毒后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和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开展事件处置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县(区)局务必于2013年12月25日前将农村集体聚餐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以小结形式上报,同时将辖区《乡村厨师信息登记备案表》(附表1)、《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信息汇总表》(附表2)、《农村家庭宴席配送服务单位登记表》(附表3)电子版上报餐饮服务监管处。市局将于元旦、春节期间组织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将通报至各县(区)政府。
 
  兰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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