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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食药监乳品发〔201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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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10 01:45:06  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87
核心提示: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乳品发〔2014〕38号
发布日期 2014-03-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ljda.gov.cn/show.aspx?newsid=18823&typeid=18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农垦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深入学习、领会要义。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下一代健康成长。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是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各级食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家政策,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制定工作计划,认真贯彻落实,积极作为,全力做好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工作。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今年正值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调整时期,在食品流通环节监管职责没有调整到位之前,由各市地工商局负责制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工作方案,推动工作开展;在食品监管职责划转完成后,由各市地食药监局接续开展工作。
 
  三、认真清理、严格许可。要对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企业进行逐户复查、规范和清理,凡是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条件,不能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质量的,不得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活动。要按照文件提出要求,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管理,严把准入,使企业做到建章执行、合理储存、专柜销售。省局将制定我省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方案,推进工作开展。
 
  四、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主体。要继续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为重点,深入开展流通环节乳制品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健全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抽检工作。要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推进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请各市(地)食品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各项要求,并于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将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管工作阶段性总结和《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规范清理行动统计表》(见附件)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乳制品监管处。
 
  联系人:佟述铠,电话(传真):0451-82610735。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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