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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2014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农牧发〔201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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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10 10:22:52  来源:甘肃省农牧厅  浏览次数:1571
核心提示:为加快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根据农业部示范创建活动部署(农办牧〔2014〕8号),2014年我省继续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创建80个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其中部级5个,省级75个。为有序推进示范创建活动,我厅制定了《2014年甘肃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农牧厅
发布文号 甘农牧发〔2014〕42号
发布日期 2014-02-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sny.gov.cn/tzgg/xztz/2014/02/21/1392975645897.html
各市州农牧(畜牧兽医)局:
 
  为加快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根据农业部示范创建活动部署(农办牧〔2014〕8号),2014年我省继续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创建80个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其中部级5个,省级75个。为有序推进示范创建活动,我厅制定了《2014年甘肃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陶积汪   张 力
 
  电 话:0931-8179200,0931-8179220(传真)
 
  邮 箱: gsxmc317@163.com ;taojiw@163.com
 
  甘肃省农牧厅
 
  2014年2月21日
 
  2014年甘肃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加快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提升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水平,省农牧厅决定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为确保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任务
 
  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通过养殖场改造、标准化养殖集中培训、专家指导、现场考核等,2014年申报创建5个部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创建75个省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
 
  二、创建内容
 
  (一)基本要求
 
  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养殖规模分畜种应达到下述养殖数量以上: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2、奶牛: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3、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4、肉鸡: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
 
  5、肉牛:年出栏育肥牛5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
 
  6、肉羊:农区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的养殖场;牧区存栏能繁母羊4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的养殖场。
 
  部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的综合评分在95分以上,省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的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具体考核标准附后)
 
  (二)示范创建内容
 
  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创建的主要内容有: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宣传动员,提高对标准化养殖的认识和知晓率。各地畜牧(农牧)主管部门要结合本方案要求,制定和细化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时间表,落实省部级创建任务,推动市县级示范场创建工作。加强对畜禽标准化养殖的宣传和指导,重点宣传示范创建政策、创建标准,确保养殖场户知晓创建内容。强化示范带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示范推广活动,着力宣传已批复的省部级示范场,切实使示范场标准化生产技术看得懂、学得会,带动更多养殖场户在发展标准化生产中受益。
 
  (二)落实技术服务措施,提高示范场标准化水平。各地要认真落实技术服务措施,调整并充实专家队伍,将技术人员落实到每一个示范场,建立健全创建技术专家组考核制度,完善专家队伍,切实做到专家组人员固定、技术过硬、工作负责、公平公正。要加强检查考核,把提高示范场标准化水平作为技术服务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对于不能发挥技术服务的,及时予以调整。
 
  省畜牧业产业管理局制定并落实全省标准化示范创建培训。省上将按照农业部的安排,组织省级和部分市州示范创建活动专家组成员参加全国的技术培训,分期对市州负责创建的部门和技术专家组进行培训。各市州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辖区县级专家和创建单位进行集中培训与技术指导。各创建单位要对照相关标准要求,积极开展基础设施改造、完善管理措施、规范档案管理,7月30日前完成标准化改造工作。
 
  (三)认真筛选创建单位,按时审核上报示范场名单。省农牧厅根据各地畜牧业发展现状和农业部下达的创建任务,向各市州下达部级、省级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数量(附表1),分畜种创建数量由各市州结合实际确定。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自愿参与创建的养殖场户报市州畜牧兽医(农牧)主管部门。农垦系统参加所在地创建活动,创建部级、省级示范场指标由市州在省上下达的指标范围内确定。县区和农垦系统上报的拟创建名单经市州畜牧兽医(农牧)主管部门检查审核后统一报省农牧厅。其中,创建部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的数量严格按下达数量执行,创建省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的数量不得超过核定创建数量的20%。
 
  3月15日前,各市州函报(传真)拟创建的部级、省级示范场名单(未按时上报的,按自动放弃对待)。省农牧厅将在甘肃农业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拟创建的部级、省级示范场创建名单,年底考核验收时按公布的拟创建名单进行。各地要严格审核上报创建名单,不具备条件或改造后可能达不到标准的养殖场坚决不推荐上报。
 
  (四)严格示范场验收,加强授牌示范场的监督管理。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以农业部2011年发布的标准执行(其中奶牛存栏改为300头以上,在甘肃农业信息网上下载),部级示范场评分达到95分以上,省级示范场要达到90分以上。市县可结合实际提高部分项目标准。各地要按照验收评分标准和既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验收。8月30日前省农牧厅组织完成部级示范场的考核验收工作,各市州完成省级示范场的考核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省级示范场应在当地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农牧厅批准。省农牧厅对验收合格的部级标准化示范场进行公示后报农业部审批,对各地上报的省级标准化示范场进行抽查后,统一对外发布,并颁发标牌。各地务必从严考核,宁缺毋滥。
 
  各地农牧部门、厅属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已批准示范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每个市州组织检查的省部级示范场不少于5个,对于确实起不到示范带动作用的部级、省级示范场,要及时上报省农牧厅,我厅审查后报农业部取消其部级示范场资格、审核后取消其省级示范场资格。组织开展2011年挂牌省部级示范场复检工作,其中省农牧厅负责部级示范场复检,6月20日前报农业部;市州负责省级示范场复检,7月20日前报省农牧厅。省农牧厅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931-8179220),接受社会监督,市州也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五)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加快推进产业化经营。示范创建活动要一手抓标准化示范场的创建,一手抓示范带动作用,要特别注重挂牌示范场辐射带动效应的发挥,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积极调研、总结、探索行之有效的示范带动方式,切实使示范场标准化生产技术看得懂、学得会、有实效,带动更多的养殖场户在发展标准化生产中受益。要在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中积极推进产业化经营,鼓励支持标准化示范场打造自主品牌,与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中型批发市场和超市等进行合作,促进产销衔接。调研总结工作要深入细致,11月15日前,各市州将示范带动工作总结以电子版格式发送农牧厅畜牧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牧厅成立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畜牧处牵头,机关有关处室和厅属单位参加。各地要健全组织机构,落实责任,跟踪进度,按省上要求及时完成示范创建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按照农业部要求,在项目安排待方面支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申报农业部相关项目优先支持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场;省级整合的资金项目(包括草食畜牧业发展资金项目)、现代农业畜牧业发展资金项目等,在养殖场建设上向标准化示范场倾斜。市县畜牧(农牧)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项目资金和技术培训投入力度,提高活动的实施效果。
 
  (三)加强宣传报道。各地要在媒体上公开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引导广大养殖场户积极参与。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报刊上开辟专栏,报道当地在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过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引导养殖场因地制宜进行标准化改造提升,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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