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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动物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宝政办发 〔201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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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06 14:10:53  来源: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467
核心提示:为确保动物禽流感疫情发生时,及时、有序、高效地控制、扑灭疫情,维护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关于印发宝鸡市动物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宝政办发 〔2013〕53号
发布日期 2013-05-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wgk.baoji.gov.cn/0/104/9140.htm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动物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宝鸡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宝政发〔2004〕6号)同时废止。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
 
  宝鸡市动物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动物禽流感疫情发生时,及时、有序、高效地控制、扑灭疫情,维护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动物禽流感包括H5N1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动物H7N9禽流感。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突发重大疫情应急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分级响应工作机制。
 
  1.3.2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动物禽流感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积极开展疫情监测,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广泛依靠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全民防控,群防群控。
 
  1.3.3分工协作,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动物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发生突发禽流感疫情时,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禽流感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动物禽流感防控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2.1领导机构
 
  全市动物禽流感防控应急工作由市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指挥部(简称指挥部)负责,主要职责是按照中省有关禽流感防控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市动物禽流感防控工作,指挥扑灭Ⅲ级禽流感疫情,配合协助上级政府扑灭Ⅰ、Ⅱ级疫情。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和动物禽流感预防、监测、预警预报、疫病诊断、应急处置、善后评估等工作。
 
  2.2专家组
 
  市指挥部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禽流感防控工作专家组。主要负责提供禽流感疫情现场和实验室诊断结果,提出疫情处置技术方案和建议;对突发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禽流感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
 
  2.3市级有关单位主要职责
 
  市农业局:制定和修订突发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级别建议。负责疫情报告期间的紧急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疫区封锁、解除封锁方案;对疫区封锁前已出售的可能染疫的禽类、禽类产品追踪处理;评估疫病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市发改委:负责禽流感防控基础设施项目的安排和争取工作。主要包括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及县镇动物防疫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疫情的应急处置能力。
 
  市科技局:负责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研究项目,协调解决防治技术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禽类的扑杀,加强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禽流感紧急防疫储备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市区活禽交易市场外和居民小区内非法经营、饲养家禽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协助动物防疫人员做好流通环节禽类及其产品运输的检查管理工作,防止疫情扩散;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鸟类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鸟类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意见和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鸟类禽流感疫病的监测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人感染禽流感疫情监测、预防和疫情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制定突发人感染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及有关防治方案。
 
  市工商局:负责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日常管理。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传入传出,收集分析境外疫情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参与制定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市兽医局:负责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现场核实和报告、通报;作好疫情的监测、诊断,采集病料送检;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参与组织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组织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和流行病学调查;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迅工具等;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防治预备队。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禽流感疫情处置的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动物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分队,负责本辖区内禽流感的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群众宣传禽流感防治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3 疫情监测与报告
 
  3.1疫情监测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全市禽类开展定期流行病学调查和血清学监测,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调查。
 
  各县区设立动物禽流感疫情观察员(监测员),负责规定区域的禽流感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保障信息畅通,接到群众报告,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将调查核实情况逐级上报。
 
  3.2疫情报告
 
  3.2.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3.2.2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或了解可疑疫情情况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采集样品。
 
  3.2.3 初步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在2个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立即将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疑似诊断。
 
  3.3动物禽流感疫情报告内容
 
  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禽类和数量、同群禽类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疫情认定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规定及时上报,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疫情报告期间,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必须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控制疫点所有同类易感动物,必要时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H7N9禽流感: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血清学检测到H7N9禽流感阳性样品时,将阳性样品对应的血样、咽喉和泄殖腔拭子送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阳性结果2小时内报告同级兽医主管部门。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和H7N9禽流感病毒感染阳性结果由农业部确认。
 
  4.2 疫情级别
 
  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依次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2.1 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禽流感在21日内,有3个以上(含)县区发生或者10个(含)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我市与邻市的边界区域,两市有10个(含)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4.2.2 重大(Ⅱ级)疫情
 
  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含)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有10个(含)以上疫点或者5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4.2.3 较大(Ⅲ级)疫情
 
  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含)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4.2.4一般(Ⅳ级)疫情
 
  禽流感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
 
  4.3 应急响应
 
  特别严重禽流感(I级)由国家启动响应;严重禽流感(Ⅱ级)由省级启动响应;较重禽流感(Ⅲ级)由市级启动响应;一般禽流感(Ⅳ级)由县级启动响应。
 
  4.4 基本应急程序
 
  4.4.1 疫情发生后,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采取相应防控措施。根据疫情形势,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动物禽流感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县级指挥部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4.4.2 毗邻地区发生疫情可能危害我市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市应急预案的建议。
 
  4.5 应急措施
 
  4.5.1 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消毒灭源、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4.5.2划定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组)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以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以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5.3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染疫禽和易感染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清洗消毒,消灭病源。
 
  4.5.4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拉警戒线,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对扑杀的禽类以及染疫和疑似染疫的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关闭禽类及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疫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4.5.5 高致病性禽流感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3)对禽舍、活动场地、通道等进行消毒。
 
  4.5.6 动物H7N9禽流感感染群应采取的措施
 
  经农业部确认为H7N9禽流感病毒感染阳性的,按照《陕西省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试行)执行,对感染群所有动物进行扑杀,对扑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感染群所在场(村)的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进行彻底消毒。感染群在交易市场或屠宰场的,应立即关闭该交易市场或屠宰场。
 
  感染群指阳性样品被采动物所在的动物群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养殖场的同栋动物,二是活禽交易市场的同场禽类,三是农村散养的同户禽类。
 
  4.5.7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对全市所有存栏的禽类实施强制免疫和全面消毒,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4.6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置
 
  4.6.1 I级、Ⅱ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4.6.1.1由于外地(市)疫情,国务院、省政府启动I级、Ⅱ级疫情响应,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启动的应急预案要求,适时启动市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本市疫情防控工作。
 
  4.6.1.2确认本地区发生I级、Ⅱ级疫情,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国务院、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严格按照中、省指挥,组织县(区)人民政府做好疫区封锁、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并落实各项疫情应急防控措施。
 
  4.6.2 Ⅲ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4.6.2.1确认本地区发生Ⅲ级疫情,市人民政府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立即启动市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Ⅲ级响应。
 
  4.6.2.2市指挥部立即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安排部署疫情控制工作,启用应急储备资金和物资;组织人员和专家赶赴疫区指挥疫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根据疫情响应级别,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及时向省指挥机构建议启动Ⅱ级响应。
 
  4.6.2.3接到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发布疫区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疫情应急控制工作,并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控制措施。
 
  4.6.2.4市农业局应随时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向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疫情控制、扑灭的进展情况。
 
  4.6.2.5发现人感染病例,市农业局要及时通报市卫生局,启动卫生部门突发人感染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4.6.3 Ⅳ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4.6.3.1疫情被初步核实后,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对疫点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4.6.3.2疫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议启动本级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Ⅳ级响应,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发布封锁令。
 
  4.6.3.3县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和消毒,对疫区内的所有禽类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内的所有禽类采取紧急免疫接种等应急处理措施。
 
  4.6.3.4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市农业局。
 
  4.6.3.5 发现人感染病例,及时通报卫生部门,按规定和程序上报,并启动有关预案处置。
 
  4.6.3.6根据疫情形势,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及时建议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7应急人员防护
 
  在应急处置中,应急处理人员严格按《高致病性禽流感人员防护技术规范》采取防护措施,穿戴防护服、防护眼镜、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确保应急处理人员人身安全。
 
  4.8 应急响应终止
 
  4.8.1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响应终止。疫点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疫区内最后一只禽类处理完毕起,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病例的,经上一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解除封锁,撤销疫区,并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病例,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4.8.2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响应终止。关闭的禽类交易市场或屠宰场,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分析评估合格后,方可开放。在感染群处置后,对同场(村)中的其他动物再次进行监测,直至监测无感染阳性后方允许移动。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处置
 
  5.1.1 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处置疫情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由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上级畜牧兽医部门派专家进行指导。
 
  5.1.2 补偿
 
  在疫情处置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因参与疫情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嘉奖和抚恤。对因疫情造成强制扑杀而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5.2 救助
 
  5.2.1 政府救助
 
  疫情发生后,民政、公安、农业、卫生等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疫情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5.2.2 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同时,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5.3 调查和总结
 
  疫情处置完毕后,由县区指挥部或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人员保障
 
  6.1.1市、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建动物禽流感疫情应急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6.1.2 设立市动物禽流感临床诊断专家组,负责提供控制和扑灭动物禽流感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及实验室诊断数据。
 
  6.2 物资保障
 
  市、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处理所需防护用品、防疫诊断监测物资、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无害化处理设备、封锁设施和设备、交通运输、通信工具等应急物资。
 
  6.3 资金保障
 
  市、县(区)财政每年应将动物禽流感防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禽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和应急处置等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期拨付,建立预备金制度,确保防控应急工作需要。
 
  6.4 技术保障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动物禽流感的综合防治技术指导、培训和监督,对禽流感应急处理提出科学合理建议,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7 其它事项
 
  7.1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县区动物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7.2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畜禽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
 
  7.3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4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7.5本预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宝鸡市动物禽流感临床诊断专家组名单
 
  2.宝鸡市动物禽流感应急预备队
 
  3.应急防疫物资及资金储备与管理办法
 
  附件1
 
  宝鸡市动物禽流感临床诊断专家组名单
 
  杜世敏  市兽医局局长                    高级兽医师
 
  胥学智  市兽医局副局长                  畜牧师
 
  尹万林  市兽医局副调研员                高级畜牧师
 
  胡新安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兽医师
 
  涂西海  金台区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站长    高级兽医师
 
  符金录  渭滨区畜牧兽医中心书记          高级兽医师
 
  冯文科  陇县兽医工作站站长              高级兽医师
 
  鲜海梅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兽医师
 
  王青峰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助理兽医师
 
  谢宝东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助理兽医师
 
  李燕丽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助理兽医师
 
  张峰钢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助理兽医师
 
  以及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防治专家。
 
  附件2
 
  宝鸡市动物禽流感应急预备队
 
  一、预备队组成
 
  动物禽流感应急预备队由流行病学调查组、疫病监测组及善后疫病评估组、紧急疫情接种组,环境场地消毒组、治安封锁组、扑杀及现场处理组、后期保障与无害化处理组、资产评估与赔偿组等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1.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官方兽医、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2.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3.公安人员;
 
  4.卫生防疫人员;
 
  5.其他方面人员。
 
  二、任务:负责按照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预备队组成后,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2.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
 
  (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5)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施与工作开展;
 
  (6)其他。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6.其他。
 
  四、市动物禽流感疫情应急预备队人员组成名单
 
  冯先学    付乃安    胥学智    尹万林    谭向荣
 
  张安成    胡新安    张立岗    张建刚    闫宏刚
 
  王青峰    鲜海梅    万林义    张峰钢    李燕丽
 
  韩红娟    李宝辉    路保通    容应平    白  鹤
 
  陈玮琳    王艳丽    王西军    徐金虎    任存义
 
  任光灿    王  辉    刘  爽    张龙刚    王  原
 
  牟  珊    谢开选    王春生    孟积宏    胡幼林
 
  附件3
 
  应急防疫物资及资金储备与管理办法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1.疫苗
 
  动物禽流感灭活疫苗根据禽只存栏量、补栏及疫情发生情况储备。
 
  2.诊断检测用品
 
  动物禽流感H5、H7亚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准备。
 
  3.消毒药品
 
  烧碱储备标准:市级8吨/年,县级5吨/年;
 
  消毒液储备标准:市级50箱/年,县级30箱/年。包括:氯制剂、百毒杀、过氧乙酸、巴氏消毒液等。
 
  4.常用消毒设备
 
  ①机动喷雾器:市级5台,县区2台;
 
  手动储压喷雾器:市级10台,县区10台。
 
  ②消毒容器:县区储备20升和50升的容器各5个。
 
  5.防护用品
 
  一次性防护服:市级500套,县区300套;
 
  连体式防护服:市级300套,县区200套;
 
  防护手套:市级1000双,县区1000双;
 
  普通白大褂:市级100件,县区100件;
 
  防护口罩、帽子:市级2000个,县区1500个;
 
  防护靴、鞋套:市级200套,县区100套;
 
  防护眼镜:市级500个,县区300个。
 
  6.动物扑杀、封锁设备
 
  采样箱:市级5个,县区3个;
 
  动物尸体袋:市级300个,县区300个;
 
  动物防疫封锁警示线:市级5盒,县区3盒;
 
  防疫临时消毒牌:市级2个,县区2个。
 
  7.其他用品
 
  毛巾、肥皂、洗衣粉、皂粉:市、县各储备100条(袋);
 
  一次性注射器:市级储备5000只,县区2000只。
 
  各县区可根据动物禽流感防控工作实际需要,增加物资储备,确保能及时处置突发疫情。
 
  二、管理办法
 
  1.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由市兽医局负责管理和调配。
 
  2.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3.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不得挪用。
 
  三、资金安排
 
  1.各级财政应将防疫物资储备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级每年安排30万元,县级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购置储备防疫物资。
 
  2.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储备资金制度。市财政根据疫情情况每年储备动物疫情应急资金100万元,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县区每年储备动物疫情应急资金50万元,并列入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区: 陕西 
 标签: 应急预案 畜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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