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鸡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 〔2013〕89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鸡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 〔2013〕8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06 14:19:35  来源: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778
核心提示: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制定的《宝鸡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宝政办发 〔2013〕89号
发布日期 2013-09-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wgk.baoji.gov.cn/0/104/9235.htm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制定的《宝鸡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8日
 
  宝鸡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农副产品价格调控体系,构建稳定“菜篮子”价格的长效机制,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加快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陕价综发〔2012〕59号)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物价工作努力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宝政发〔2011〕49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制定宝鸡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自主投资经营为主,通过产销对接,销售群众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承担保障供应稳定价格社会责任的直销商店,是全市“菜篮子”工程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实施价格调控的重要载体。平价商店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产销对接、企业运作、惠民利企、有序推进的原则,以财政扶持、政策优惠为支撑,以合同约定、承担任务为核心,综合运用政府倡议、资金补贴、规范管理、加强服务、舆论引导等多种手段加快建设,建立稳定“菜篮子”价格的长效机制。
 
  二、建设要求
 
  (一)建设目标
 
  2013年,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现有的“农社对接”商店进行改造升级规范,在市区选定条件好、地域布局合理的30家左右“农社对接”商店作为首批市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之后根据条件,逐步扩大范围和规模,最终形成基本覆盖市区的平价商店网络,使其稳定蔬菜价格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 资质条件
 
  1.平价商店主体应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3.以经营疏菜、粮、油、肉、蛋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为主。
 
  (三) 资质认定
 
  企业申请设立平价商店,应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宝鸡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平价商店经营资质审核和确认。对符合资质条件和相关要求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宝鸡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协议书》。
 
  (四)退出机制
 
  定期组织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取消其平价商店的经营资格,停止适用相关优惠政策,追回有关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不正常经营或者未按规定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2.未按要求执行稳价责任的;
 
  3.按照要求经考核不合格的;
 
  4.伪造或者篡改相关资料,恶意骗取补贴资金或其他政策优惠的;
 
  5.补贴资金挪作他用的;
 
  6.经营的农副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质量安全规定,造成较大或恶劣影响的;
 
  7.违反相关规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属实,造成较大或恶劣影响的。
 
  三、管理措施
 
  (一)实行品种目录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宝鸡市平价农副产品目录》,并根据季节变化适时调整。平价商店经营的平价品种不得少于目录品种的60%。
 
  (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价格主管部门和经营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营者应合理确定经营品种销售价格,在市场价格总水平相对平稳时期,以低于周边市场平均价格一定幅度销售蔬菜、粮、油、肉、蛋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其中:经营的地产蔬菜按低于周边市场平均零售价格15%左右销售;经营的外地蔬菜按略低于周边市场平均零售价格销售,且每天要推出不少于3个品种的一元菜。粮、油、肉、蛋价格按低于周边市场平均零售价格5%左右销售,以发挥引导市场价格的导向作用,促进农副产品价格趋向合理稳定。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或者出现异常波动时,按照政府的要求承担并履行应急保供稳价任务,切实发挥平抑市场价格作用。当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下跌时,平价商店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原则上应高于市场平均收购价格,销售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平均零售价格,并保持基本稳定。平价商店在承担稳价惠民责任的同时,享受相应的扶持或补贴政策。
 
  (三)统一平价商店标识。平价商店外观形象和内部设置要整体规范,打造品牌。要做到统一悬挂门牌标识、统一张贴服务承诺、统一宣传用语、统一标价方式,营造整洁、舒适、安全的购物环境,打造平价商店惠民、便民的品牌形象。
 
  (四)建立农副产品信息发布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副产品的价格监测,定期对全市农贸市场主要农副产品价格进行采集、分析和预测,并通过网络适时向平价商店和社会发布,引导平价商店合理定价,合法经营。
 
  (五)建立电子信息和服务平台。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平价商店销售信息网络管理系统,为各店统一配发电脑,建立工作台账,通过网络随时掌握各平价商店的销售品种、价格和数量,并及时汇总、分析,作为对平价商店考核、补贴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健全考核机制。采取实地考察和查阅台账相结合、平时抽查和年度总评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平价商店执行价格政策、履行稳价惠民社会责任和经营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与补贴(奖励)金额挂钩。
 
  四、扶持政策
 
  (一)绿色通道政策。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进入平价商店销售的农副产品配送车辆免费发放特别通行证,允许日夜进城通行和停靠。
 
  (二)价费优惠政策。对涉及平价商店的各类收费进行规范和清理,尽量减少平价商店正常经营的支出。
 
  (三)价格补贴政策。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平价商店的房屋租赁费用和低于市场平均价的价差经过考核算账后,每年每个平价商店补贴(奖励)3-5万元。当农副产品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时,对组织调运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价格投放市场,实现保供稳价目标的平价商店,按照“先控后补、平衡收支”的原则,按实际销售量对差价部分再给予适当补贴。
 
  (四)补贴商店和金额。补贴平价商店名单和补贴金额,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提交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五、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宝鸡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物价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市物价局、公安局、财政局、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粮食局等单位分管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主要负责平价商店建设、管理、协调、考核等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任务。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各自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各项服务,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将平价商店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物价部门负责平价商店经营资质的认定,协调落实价费优惠政策,加强价格监测监管;农业部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兴办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产销衔接和规范化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安排和落实;粮食部门负责平价商店粮油质量安全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绿色通道”政策的落实;公安部门负责 “农副产品直销绿色通行证”的免费办理发放工作;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协调平价商店的环境整治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平价商店的经营监管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平价商店注册登记、变更和注销工作,切实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三)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平价商店建设政策扶持、资金补贴和运营管理等配套制度,确保各项政策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监督管理规范到位。平价商店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明码标价、价格变动台账、经营品种数量统计、质量检验检测等制度,依法规范诚信经营。
 
  (四)设立专项资金。政府每年从当年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总额中拿出15%用于平价商店的建设、管理、运行、补贴等。
 
  (五)抓好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建设平价商店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扶持政策,及时公布平价商店的地址、经营品种和价格信息,扩大社会影响,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为平价商店建设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县可参照此方案,积极推进本县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工作。
 地区: 陕西 
 标签: 物价 农业 副产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